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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务 |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已达76家!你知道如何申请科普示范基地吗?戳这里!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公布2019年度科普示范基地名单,全区40家单位入选。截止目前,全区科普示范基地已达76家。 这些科普示范基地不仅涵盖了内蒙古博物院科普示范基地、内蒙古图书馆科普示范基地、包头市科技少年宫科普示范基地等场馆类科普平台,还包括了二连浩特国家地质公园普示范基地、莫尼山非遗小镇科普示范基地、通辽市林科院试验研究中心社会科普示范基地等非场馆类科普平台,绿野之声广播《12316三农服务热线》科普示范基地等传播媒体类科普平台,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物技术研究院科普示范基地、通辽市林科院试验研究中心社会科普示范基地等研发创作类科普平台。为我区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那么,你知道我区科普示范基地划分几类吗?申报需要哪些条件?该如何申报吗?请看以下内容! 一、申报科普示范基地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4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二、我区科普示范基地划分为几类? 共4类: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媒体。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组织或机构。 三、按类别划分的科普示范基地还需具备哪些相应的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辅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 四、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时间什么时候开始? 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五、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申报程序? (一)申报通知发出后,申报单位可从自治区科技厅网站(http://www.nmkjt.gov.cn)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材料一份,书面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 (四)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 (五)评审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作者: 2020/03/16 18:35
  • 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就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有的15个整省试点省份要做好检查验收,非整省试点省份要全面推开改革,力争改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指导基层严格按中央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折股量化资产、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等工作,科学制定改革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试点验收,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继续扶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   二、继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思路举措。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建成便民快捷、管理高效、上下联动、部门共享的农村集体资产大数据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应用,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住权、管住事、管住人。   三、审慎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分批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已申报延包试点的地区按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前到期的地区,应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尽快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位推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保障试点所需各项工作条件及时到位。加大指导力度,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试点风险防范,建立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和信访处置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延包模式,推动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四、有序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各地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推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农业补贴、耕地轮作休耕、乡村产业规划编制等多领域应用承包地确权成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仲裁程序、文书、场所等规范化建设。   五、加快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工作。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加强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做好典型案例征集推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落实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任务。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小农户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和政策落实评估,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六、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开展创新性探索。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要求,实现改革试点有机衔接、融会贯通,确保取得实效。突出重点任务,加强前沿领域探索,充分发挥地方创造性,支持试验区自主深化改革试验。选择部分试验区加强业务指导、进行系统谋划,鼓励试验区开展更多原创性、差异性改革试点,推动试点试验系统集成。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利用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动试验区普遍适用的试点成果向政策转化,实现试验成果的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开展试验区运行机制和效果的系统性评估,优化试验区运行流程和机制设计,规范试验区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试验区批复、评估、考核、验收、试验任务终止、试验区退出等管理机制。   七、积极开展重点领域政策调研。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切实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围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两大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各地经验,提出思路建议,提高调查研究的理论性、针对性、实践性。加强调研成果交流,鼓励各地报送调研成果,扩大成果共享范围,提高成果影响力。加强人员交流使用,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与调研业务能力,增强指导改革推动发展的本领。做好政策与改革统计工作。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四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需要更加成熟和完善的“三农”工作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创新工作举措,加强政策研究,深化改革探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 2020/03/15 18:06
  • 201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转自中国林业网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 胡安英 201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2019年是我国植树节设立40周年。各地、各部门(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绿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绿化为民、绿化惠民,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成绩。全国共完成造林706.7万公顷、森林抚育773.3万公顷、种草改良草原314.7万公顷、防沙治沙226万公顷、保护修复湿地9.3万公顷,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了新贡献。 一、全民义务植树深入开展 各级领导积极参加。4月8日,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同首都群众一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植树时强调,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持之以恒开展义务植树。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做到四季常绿、季季有花,发展绿色经济,加强森林管护,推动国土绿化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组织开展了“全国人大机关义务植树”“全国政协机关义务植树”“百名将军义务植树”活动。全国绿化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了以“绿化神州大地 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的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活动和以“加强生态教育 推进绿色发展”为主题的国际森林日植树纪念活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在植树季节纷纷带头参加义务植树,为广大干部群众履行植树义务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不断拓展。辽宁、湖南、广西、重庆、甘肃5省(区、市)成为第三批“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试点省份,全国试点省份达到15个。建立了26个首批国家“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贵州省开展了“植树e时代 天天3.12——2019年e绿黔行”网络植树活动。湖北省武汉市建立了“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绿色大系统,建设绿色三维地图、绿色驿站、绿色科普平台。山西省太原市开发了所辖10个县(市、区)的全民义务植树网可视化平台。 尽责活动丰富多彩。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主题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国邮政、中国铁建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了首套中国植树节纪念邮票,联合工信部在植树节当天发送公益短信3亿余条。北京市组织“春植、夏认、秋抚、冬防”四季尽责活动678场次,开展“喜庆祖国70年 同心共植祝福树”系列义务植树活动。黑龙江省组织第11届“我为家乡种棵树”大型植树节活动,近4万人参加,植树近8万株。上海市举办第五届市民绿化节,推出家庭园艺、绿色展示等40余项活动。浙江省开展“绿色传递 为爱播种”1亿株珍贵树示范推广行动。福建省设立义务植树点212个、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点271个。四川省组织广大职工捐资1300余万元,植树400公顷。陕西省启动“关爱大美秦岭 共建绿色家园”义务植树护绿联动行动。海南省开展以“广植乡土珍稀树种 共创宝岛绿色辉煌”为主题的义务植树月活动。 二、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积极推进 4月12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全国绿化委员会主任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年度工作报告和新修订的《全国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对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大规模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2019年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分工方案》。全国绿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表彰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的决定》,共表彰全国绿化模范单位410个、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946名。 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以不同形式组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和实施意见,出台相关政策,部署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河北省出台《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国土绿化步伐的通知》。吉林省出台《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出台《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江苏省出台《长江(江苏段)两岸造林绿化工程总体规划》和《长江(江苏段)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安徽省出台《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山东省出台《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印发《关于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发布《秦岭生态空间治理十大行动》。内蒙古森工集团出台《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绿化的热情高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中国绿化基金会、蚂蚁金服集团开展的“蚂蚁森林”项目,社会公众参与超过5亿人次,植树造林3.9万公顷。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腾讯、京东、苏宁等网络募捐平台,倡导绿色低碳理念,吸引超1亿人次关注参与“百万森林计划”等绿化行动,植树1300多万株。 三、林业生态工程稳步实施 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扎实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全年完成公益林建设24.4万公顷、中幼林抚育175.3万公顷、后备森林资源培育7.8万公顷,完成森林管护任务1.15亿公顷。中办、国办出台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国有天然商品林全部纳入停伐管护补助,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安排停伐补助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扩大到1446.7万公顷。国务院批准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138万公顷,2019年完成退耕还林还草任务80.3万公顷。“三北”工程完成营造林58.3万公顷,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新启动陕西子午岭和内蒙古呼伦贝尔沙地两个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工程区基地建设数量达13个。长江、珠江、沿海和太行山绿化等重点防护林工程完成建设任务30万公顷。启动实施河北省张家口市及承德市坝上地区植树造林项目。完成冬奥会赛区周边及张家口全域绿化12.4万公顷。国家储备林完成建设任务62.1万公顷。 各地大力实施地方性造林绿化工程。北京市完成造林1.72万公顷,超额完成新一轮百万亩造林年度任务。河北省全力推进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加快冬奥会赛区周边和雄安新区绿化,完成营造林68.4万公顷。山西省实施吕梁山生态脆弱区等“四大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完成造林5.2万公顷。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区域绿化完成近5万公顷,占计划任务的124%。江苏省启动长江江苏段造林绿化行动,完成营造林1.08万公顷。安徽省开展“四旁四边四创”绿化提升行动,造林1.98万公顷。山东省推进“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完成人工造林11.8万公顷。湖南省启动长江岸线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试点工程,完成造林863.7公顷。广东省扎实推进绿美南粤行动,完成造林更新21.08万公顷。重庆市实行营造林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成营造林42.7万公顷。西藏自治区开展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工程,完成营造林4300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引黄灌区平原绿网造林绿化提升等四大工程,共完成营造林6.25万公顷。 四、部门绿化协同推进 住建系统完成城市建成区绿地219.7万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7.34%、41.11%,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4.11平方米。以“300米见绿、500米见园”为目标,建设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等,均衡公园绿地布局,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生态休闲空间。 全国公路交通运输系统全年投入75亿元,用于公路绿化,新增公路绿化里程20万公里。截至2019年底,公路绿化率达65.93%。其中,国道绿化率86.72%,省道绿化率82.77%,县道绿化率76.27%,乡道绿化率66.74%,村道绿化率57.26%。 水利系统全年共造林种草1360.3公顷,庭院养护面积588公顷,河渠湖库周边抚育面积4.3万公顷。组织水利系统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230次,8000余人次参加,植树11万余株。 教育系统积极推进校园绿化改造提升工程,将科学知识、人文修养、生态关怀融入绿色校园建设。组织开展“挂牌、认养、认管”活动,提高师生识绿、爱绿、植绿、护绿意识。组织树木修剪、杂草剔除等体验式活动,搭建“以劳育人”的教育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年完成办公区绿化面积1.47万平方米,自管住宅小区完成绿化面积4500多平方米,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10余处。截至2019年底,共植树12万余株,抚育各类树木16万余株。 中央直属机关组织39个单位干部职工3598人次,分赴北京市海淀等9城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新植树木7486株、抚育2.1万株。改造机关庭院绿地和草坪5.75万平方米,栽植灌木8.6万株。 中央国家机关组织80余个部门和单位9200余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活动,通过多种尽责形式折合栽植养护各类乔灌木、花卉近12万株。编印《中央国家机关绿化乡土树种花草品种推荐目录》,推进节约型绿化美化单位建设。 中国气象局制作发布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各类气象预警和预报476期。服务地方火场气象保障服务需求,制作火场气象服务专报182期。利用风云三号极轨气象卫星监测到我国境内火点约1万余个,制作卫星遥感火情监测分析报告90余期。全国开展飞机降雨作业1234架次,有效增加干旱林区、草原的土壤湿度。 全国总工会号召全国各级工会动员广大职工,踊跃参与“工会共建劳模林”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 共青团中央联合新浪微博开展“绿植领养”活动,动员青少年390余万人次参与增绿减霾,发放绿植100余万株。制作推广歌曲、游戏、网文、H5、绿色公开课等一系列青少年感兴趣、有互动、易传播的原创生态文化产品,累计宣传影响2700余万人次。 全国妇联指导各地妇联引领推动农村妇女积极植绿护绿,开展净化绿化美化庭院活动。重庆市妇联组建“绿色生活”四级巾帼志愿服务队,全年动员妇女26万人次参与,植树32万余株。青海省妇联组织开展以“保护三江源•建设美丽家园——巾帼在行动”为主题的义务植树活动,全年动员妇女98.07万人次参与,完成植树近2400万株。 国铁集团全年栽植乔木202万株、灌木3274万株,新增铁路绿色通道1550公里。截至2019年底,绿化铁路达51252公里,铁路线路绿化率达86%。通过工程治沙、生物治沙,铁路线路沙害治理率提高到66%。 中国石油系统下发加强绿化工作指导意见,全面开展绿色油气田、绿色工厂建设。企业员工全年49.89万人次实地植树202.7万株,还有8.26万人次以其他方式尽责,折合植树19.08万株。支持地方绿化建设,绿化面积837.93万平方米,共植树54.34万株。2019年,集团公司新增绿地面积559.5万平方米,绿地总面积达2.86亿平方米。 中国石化系统全年累计义务植树146万株,在近万个加油站开展“履行植树义务,共建美丽中国”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保护长江、沙漠植绿等国土绿化行动。与上海市绿化委员会联合组织11家驻沪企业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近1.2万名员工网上捐资96.3万元。 冶金系统企业广泛开展各类植树活动,全年参加义务植树人数392万人次,全行业绿化投资38亿元,新增绿地面积27.8万公顷,新增复垦造林面积18.2万公顷。 中国邮政系统发布《中国邮政员工义务植树倡议书》,号召邮政企业、员工积极参与绿色邮政建设行动。各级省市分公司在邮政网点张贴义务植树宣传海报、播放宣传片,通过微信公众号图文推送、制作H5等宣传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 五、城乡绿化一体化步伐加快 2019森林城市建设座谈会在河南省信阳市召开,授予北京市延庆区等 28个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全国国家森林城市达194个,有21个省份开展了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11个省份开展了森林城市群建设。发布《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国家标准。雄安新区全国森林城市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长株潭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总体规划(2018-2030年)》启动实施,浙江省金义都市区被纳入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试点。福建省厦门市等8个城市被授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河北省晋州市等39个城市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河北省正定县等72个县城被授予国家园林县城,浙江省泰顺县百丈镇等13个城镇被授予国家园林城镇。成功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南宁)国际园林博览会,吸引180万中外游客参观游览。第四届中国绿化博览会筹备工作全力推进,室外展园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绿博园建设全面开工。 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积极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工作。出台了《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试行)》《村庄绿化状况调查技术方案》,首批认定国家森林乡村7586个。北京市全年创建首都森林城镇6个、绿色村庄50个、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36个、花园式单位61个。天津市完成美丽村庄建设150个。河北省503个村被评为省级森林乡村。山西省完成绿色生态村庄建设721个。黑龙江省103个县(市、区)3744个行政村、6448个自然屯实施了村屯绿化。辽宁省出台《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村庄绿化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0年)》。浙江省实施新“千万工程”,打造乡村绿化美化升级版,公布“一村万树”示范村433个。广东省建成省级乡村绿化美化示范村773个,绿美古树乡村100个。山东省命名森林乡镇53个、森林村居530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完成300个村屯绿化景观提升项目,累计种植各类苗木38万株。福建省完成村庄绿化近2000公顷,建成省级森林村庄300个。江苏省建设绿美村庄501个。安徽省创建省级森林城镇77个、森林村庄669个。 六、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大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召开全国草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安排围栏建设60万公顷、退化草原改良51.3万公顷、人工种草22.1万公顷、黑土滩治理9.9万公顷、毒害草治理14.5万公顷。新一轮退耕还草安排任务3.4万公顷。京津风沙源草地治理安排人工种草1.7万公顷、围栏封育23.9万公顷、飞播牧草9300多公顷。下发《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方案(2019—2020年)》,在8省区启动实施了13个试点项目。组织各地深入开展以“依法保护草原 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的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举办现场宣讲等活动,直接受宣群众达9万余人次。 七、湿地保护修复有效加强 全国湿地总面积稳定在0.53亿公顷,湿地保护率达52.19%,提前完成2020年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组织申报和考察论证国家重要湿地127处。实施湿地工程和补助项目387个,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30处,安排退耕还湿2万公顷,恢复退化湿地7.3万公顷。158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试点验收,3处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899处。组织开展了56处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监测。强化湿地宣传教育,发布《西宁宣言》和《海口倡议》,推动长江流域重要湿地和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 八、沙区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全国完成防沙治沙任务226万公顷,荒漠化土地面积连续净减少,成为全球防治荒漠化的典范。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完成营造林20.8万公顷,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完成营造林24.75万公顷。封禁保护区新增8个,封禁总面积累计达174万公顷。出台了《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沙漠(石漠)公园累计达120个。完成省级政府“十三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查。启动了第六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甘肃省八步沙林场“六老汉”三代人治沙造林先进群体入选中宣部“时代楷模”。 九、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持续加强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正式启动,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东北虎豹、祁连山、大熊猫、海南热带雨林等4个国家公园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东北虎豹、武夷山等5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初步完成了自然资源所有权边界划定和确权登记。新建国家地质公园8处,新入选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世界地质公园2处。新建国家森林公园1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累计达89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474处,风景名胜区达1051处,地质公园达613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达111处。世界自然遗产14项,自然和文化双遗产4项,世界地质公园达39处。 启动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制定中国植物保护战略(2021-2030年)计划。开展第二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完成43个项目49个动物物种和300多种植物的调查工作。大熊猫、雪豹、东北虎豹和朱鹮的监测进一步加强,大熊猫科研保护、繁育救护、野外放归等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共繁殖大熊猫60只,存活57只,全球圈养大熊猫数量达到600只。开展跨部门的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蓝天2019”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走私专项攻坚战役。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保护候鸟迁飞,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序推进非洲猪瘟、禽流感、新城疫等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主动预警,科学应对野猪非洲猪瘟、岩羊小反刍兽疫等16起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十、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和生态扶贫成效显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木本粮油、林下经济、花卉竹藤等绿色富民产业。召开了第四届全国林业产业大会,表彰了第四届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和创新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加强林产品产销对接。举办了第十二届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第二届中国新疆特色林果产品博览会、2019中国•合肥苗木花卉交易大会、第十六届中国林产品交易会,成交总金额突破150亿元。141家林业企业被认定为第四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总数达519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公布了第三批国家森林步道名单,推出3条国家森林步道示范段。公布了100家森林体验、森林养生国家重点建设基地。推出了10条特色森林旅游线路、15个新兴森林旅游地品牌、13个精品自然教育基地。举办了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全国森林旅游游客量约18亿人次,同比增长12.5%,创造社会综合产值约1.75万亿元。 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宜昌)国际竹产业发展峰会和2019国际(眉山)竹产业交易博览会,发布《2018年中国竹产业发展报告》。确定第二批国家花卉种质资源库,发布《2018年中国花卉产业发展报告》,成功举办第十九届中原花木博览会、2019中国花卉大赛、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展览会、2019中国(萧山)花木节、2019世界月季大会暨第九届中国月季展、2019世界牡丹大会、2019广州国际盆栽植物及花园花店用品展览会等系列展会活动,有力促进全国花卉园艺产业的发展。 中央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增至60亿元,近1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带动300万人稳定增收脱贫。出台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规范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发起“林业草原生态扶贫专项基金”,首批募集资金1656万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大对4个定点扶贫县帮扶力度,超额完成《2019年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责任书》考核目标和任务,4个对口扶贫县县企合作产业项目加快落实,签订落地协议7家,贵州荔波和广西独山两县脱贫摘帽。 十一、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加强 大力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全国共完成森林抚育773.3万公顷。启动退化林本底调查与动态评估,开展退化林修复试点建设,全国共完成退化林修复174.5万公顷。森林资源结构不断优化、质量不断提高、功能不断增强,混交林面积比率提高2.94个百分点,达到41.92%;乔木林每公顷蓄积增加5.04立方米,达到94.83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9.8亿吨,年涵养水源6289.5亿立方米,年固定土壤87.48亿吨。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制度,确立了林地使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用地、合理供地”的新机制。出台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严控制风电场、光伏电站、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督查实现全覆盖,开展了“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72517宗,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13.56万起。 中央编办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司。各级林草部门强化灾前预防,提早安排部署,狠抓督查指导,严管严控火源,夯实基础能力。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2345起,受害森林面积约1.35万公顷,与2018年比,分别下降5.4%和17.2%;发生草原火灾45起,受害草原面积约6.67万公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整体保持平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1733.3万公顷。完成2015-2017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制考核,出台了《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强化地方政府防治目标责任制落实。开展了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源头管理。全年完成草原生物灾害防治任务926.7万公顷,减少牧草损失365万吨,相当于挽回牧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草原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3800余起。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力度加大。组织完成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完成《全国古树名木普查结果报告》。完成山西、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陕西六省的古树名木抢救复壮首批试点工作。古树名木保护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古树名木保护首次列入《森林法》专门条款,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立法调研顺利开展。 林草种质资源管理不断强化。召开全国林草种苗工作会议,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启动首次全国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公布第一批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30处,审认定林木良种34个。林木种苗抽查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持证率、标签使用率、建档率均达100%,档案齐全率90.1%,种苗自检率97.6%。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全国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案件120余起,罚没金额50万元。全年生产林木草种3000多万公斤,生产可供造林苗木377亿株。 十二、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为做好国土绿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湿地保护立法及草原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天然林保护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130余部涉及国土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实行告知承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大力推动网上办证、手机APP办证,林农林木采伐办证更加方便快捷。 林业草原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2019年落实中央资金1371.3亿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8亿元、财政部安排森林资源培育资金142.77亿元支持国土绿化相关工作。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募资超过3亿元。金融贷款、绿色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森林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事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加强合作,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到1.6亿公顷,保险金额1.43万亿元。建立了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以及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 国有林区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大森工集团行政职能全部完成移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启动直管改革。4855个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并通过国家验收,国有林场事业编制数由40万精简到18.9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新型经营主体达27.87万个。探索实施林长制改革的省份扩大到21个。 林草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成立第一批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50个,成立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成立第二批林业和草原国家创新联盟139个,新增陆地生态系统生态定位观测站12个。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558项,重点推广科技成果100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98项,授权植物新品种439件。建立树种高效培育模式69项,建成苗圃、良种繁育、实验、示范基地1090个。4项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十三、积极主动参与全球生态治理 成功举办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是迄今展出规模最大、参展国家最多的一届世界园艺博览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出席开幕式、闭幕式活动并作重要讲话。11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包括中国31个省区市、港澳台地区在内的120余个非官方参展者参加,参观人数达934万人次,被国际展览局高度赞誉是园艺博览会历史上最好的一届盛会。 第七届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办。举办了《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纪念大会暨荒漠化防治国际研讨会。中国以主席国身份参加《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并于会间组织部长级边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林草局与联合国荒漠化公约秘书处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建立国际荒漠化防治知识管理中心。 大熊猫保护、自然保护地、虎豹跨境保护等内容纳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外交活动及成果文件。召开了虎豹跨境保护国际研讨会,与俄罗斯、奥地利、丹麦启动了新的大熊猫保护合作研究项目。成功申请2021年在中国举办《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一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工作,新指定7处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监测并发布白皮书。《联合国森林文书》履约示范单位增加到14个。与42个国家开展林草高层对话,新签署6个双边合作协议、11个专项合作协议,举办了31期援外培训班。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影响力持续提升。积极参与全球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和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国际合作。 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虽然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各种生态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功能不强,自然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发挥,人居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国土绿化工作仍需持续发力,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绿化质量和水平。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之年。国土绿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力推动国土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备注:公报中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作者: 2020/03/13 18:13
  • 2020年3月12日价格早报 1、继续加大对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的力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3·15期间有关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依法高效处置消费者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重点处理好跨地区、跨部门、群体性投诉和哄抬价格、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举报案件。 2、全国食用农产品价格小幅回落。据商务部监测,上周(3月2日至8日),猪肉批发价格为每公斤49.11元,下降0.5%;30种蔬菜平均批发价格为每公斤5.46元,下降3.2%。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日前也表示,全国主要农产品产能和供给充足,近期价格普遍有所下跌。 1、北京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以降为主。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数据显示,3月11日,蔬菜价格季节性回落;猪肉批发、超市价格微幅下降,农贸价格小幅上涨;鸡蛋批发价格上涨,超市价格微幅下降。 2、北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回落。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月份全市CPI同比上涨3.6%,涨幅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2.0%,涨幅比上月回落1.0个百分点。 3、天津二手住宅市场均价环比上涨。诸葛找房数据显示,疫情好转,市场略有所恢复,2020年第10周全市二手住宅市场均价为23132元/平方米,周环比上涨0.11%。 4、河北省公布第四十二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消息,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 5、河北省碳酸氢铵价格低于去年同期。河北省价格监测中心数据显示,本期国产含氮量17%碳酸氢铵平均价格为0.81元/公斤,月环比上涨1.25%,年同比仍下降4.71%。 3月11日北京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单位:元/500克.5升) 名 称 农贸均价 农贸日涨跌幅(%) 超市均价 超市日涨跌幅(%) 小白菜 3.16 1.94 4.82 -0.21 芹菜 3.05 -2.24 2.83 0.00 黄瓜 4.83 -1.02 4.61 0.22 西红柿 7.03 -0.28 6.91 0.00 油菜 2.83 -1.05 3.23 -1.22 菠菜 3.10 -4.62 4.55 -4.21 生菜 4.50 -2.81 4.38 -2.01 富强粉 2.11 0.00 1.99 0.00 粳米 3.17 0.00 2.72 0.00 鲁花花生油 140.18 0.00 141.45 0.00 鲜猪肉 30.22 1.24 34.76 -0.66 鲜牛肉 37.46 -0.16 48.28 0.71 鲜羊肉 39.84 0.13 51.27 0.00 鸡蛋 3.92 0.26 4.02 -0.99 (数据来源: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 1、国产大豆价格迎来上涨。据生意社监测,3月开始,终端豆制品陆续恢复开工,优质大豆粮源供应偏紧,月初大豆均价3666元/吨,11日均价3816元/吨,价格上涨4.09%。 2、废纸收购价格开始出现下调。生意社监测显示,进入3月以来,废纸市场已连续走跌8天,各大纸企下调幅度在30至100元/吨左右,近几日愈演愈烈。 3、钢价承压下行。我的钢铁网消息,国际原油价格大幅跳水,市场心态明显受挫,目前多数地区钢材现货库存处于高位,钢厂及商家均面临一定的资金回笼压力。 4、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小幅下行。秦皇岛煤炭网消息,本报告期(2020年3月4日至10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558元/吨,环比下行1元/吨;随着疫情逐渐好转,煤炭供应增速加快。 5、江西降低水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江西省发改委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基建用水统一按原到户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90%结算。 1、国际金价周二走低。金投网消息,美元大幅反弹令金价承压,此外美股大涨也削弱了黄金的避险需求,现货黄金一度跌近40美元,刷新本周低点至1641.75美元/盎司。 2、国际油价周二反弹。汇通网消息,WTI涨幅10.38%,报34.36美元/桶,布伦特涨幅8.32%,报37.22美元/桶。前一日暴跌约30%,创下1991年以来单日最大跌幅,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巨幅震荡。 3、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周二上涨。路透社消息,受对海岬型和超灵便型船的强劲需求提振,整体指数上涨11点,收报627点。 4、伦敦金属交易所期铜价格周二低位反弹。全球金属网消息,逢低买盘依然盛行,叠加投资者对中国疫情防控抱有积极看法,三个月期铜收报每吨5585美元,比前一交易日上涨61美元。 5、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连续第二日下调。外汇交易中心数据显示,美元指数小幅反弹,11日中间价报6.9612,较前一交易日下调223个基点。 价格早报:每天清晨,为您提供最新鲜、最权威、最具价值的价格资讯,让您轻松“价驭”每一天! 作者: 2020/03/12 13:01
  • 农业农村部: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就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有的15个整省试点省份要做好检查验收,非整省试点省份要全面推开改革,力争改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指导基层严格按中央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折股量化资产、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等工作,科学制定改革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试点验收,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继续扶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 二、继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验,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思路举措。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加快建成便民快捷、管理高效、上下联动、部门共享的农村集体资产大数据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应用,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住权、管住事、管住人。 三、审慎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分批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已申报延包试点的地区按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前到期的地区,应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尽快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位推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保障试点所需各项工作条件及时到位。加大指导力度,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试点风险防范,建立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和信访处置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延包模式,推动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四、有序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各地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推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农业补贴、耕地轮作休耕、乡村产业规划编制等多领域应用承包地确权成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仲裁程序、文书、场所等规范化建设。 五、加快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工作。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加强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做好典型案例征集推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落实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任务。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小农户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和政策落实评估,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六、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开展创新性探索。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要求,实现改革试点有机衔接、融会贯通,确保取得实效。突出重点任务,加强前沿领域探索,充分发挥地方创造性,支持试验区自主深化改革试验。选择部分试验区加强业务指导、进行系统谋划,鼓励试验区开展更多原创性、差异性改革试点,推动试点试验系统集成。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利用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动试验区普遍适用的试点成果向政策转化,实现试验成果的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开展试验区运行机制和效果的系统性评估,优化试验区运行流程和机制设计,规范试验区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试验区批复、评估、考核、验收、试验任务终止、试验区退出等管理机制。 七、积极开展重点领域政策调研。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切实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围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两大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各地经验,提出思路建议,提高调查研究的理论性、针对性、实践性。加强调研成果交流,鼓励各地报送调研成果,扩大成果共享范围,提高成果影响力。加强人员交流使用,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与调研业务能力,增强指导改革推动发展的本领。做好政策与改革统计工作。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四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需要更加成熟和完善的“三农”工作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创新工作举措,加强政策研究,深化改革探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 2020/03/12 12:56
  •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印发《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监测防控预案》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印发《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监测防控预案》 农业农村信息部 昨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今年1月,沙漠蝗在肯尼亚、索马里等东非国家和印度、巴基斯坦等西南亚国家罕见暴发,对当地粮食及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专家分析认为,虽然沙漠蝗迁飞入侵我国的几率很小,也应加强防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按照“御蝗于境外、备战于境内”的策略,坚持“两手抓”,既严防境外沙漠蝗入侵,又继续做好国内蝗虫防治,努力夺取小康之年粮食和农业丰收,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监测防控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    2020年3月6日    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监测防控预案        今年以来,沙漠蝗在东非、西南亚罕见暴发,对当地粮食和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出蝗灾预警。虽然专家分析认为,沙漠蝗迁飞入侵我国的几率很小,但仍须从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出发,统筹做好境内外蝗虫防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及防控目标     按照主动预防、内外结合、分类施策、有效处置的总体要求,坚持“两手抓”,既严防境外沙漠蝗入侵,又继续做好国内蝗虫防治,加强监测预警,全面排查蝗灾隐患,突出区域治理和科学防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总体目标是“两个努力确保”,努力确保境外沙漠蝗不迁入造成危害,努力确保国内蝗虫不暴发成灾,全力夺取小康之年粮食丰收,有效保障生态安全。具体目标是边境地区沙漠蝗迁入风险点监测覆盖率和应急防治处置率达到100%;国内飞蝗防治处置率达到90%,农牧区土蝗防治处置率达到80%,总体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     二、监测防控措施     (一)关于国外沙漠蝗监测防控。按照“御蝗于境外、备战于境内”的防范策略,加强云南、西藏、新疆等可能迁入区虫情监测、及时预警,按照迁入风险,设定50万亩应急防治任务。配套组建专业防治队伍,储备应急防控物资,一旦迁飞入境,立即启动应急防治。农业农村、海关和林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做好农区、森林草原和口岸监测工作以及入境检疫。     1.加密布设边境地区监测站点。农区沿中印、中巴、中缅边境线,以交通沿线及海拔较低的山口和河谷等风险地带为重点,在200公里范围内,以县为单位布设一批监测点,第一时间掌控沙漠蝗迁入动态。云南重点在怒江、德宏、临沧、西双版纳、保山等中缅、中老边境地带布设至少15个监测点;西藏重点在林芝、山南、日喀则等中印、中尼边境地带布设至少9个监测点;新疆重点在喀什、和田等中巴边境地带布设至少5个监测点。每个站点安排专人观测迁入情况,同时发动群众做好监测,一旦发现蝗情,第一时间报告。3月底完成布点,4—8月根据沙漠蝗发生季节开展观测。林区和牧区在沙漠蝗可能迁飞路径酌情布点监测。     2.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农业农村部门3月底前,在云南、西藏、新疆等沙漠蝗可能迁飞入境的边疆地区,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50支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云南30支、西藏和新疆各10支),每支队伍按照日作业能力不低于2000亩标准,因地制宜配备高效施药机械。组织防控技术培训,开展应急防治演练,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发现迁入沙漠蝗,立即组织扑杀。林草部门在重点区域组建防治队伍,做好必要防治准备。     3.提前储备应急防治物资。按照实施应急防治50万亩计划(云南30万亩、西藏和新疆各10万亩),提前储备50—60吨马拉硫磷、高效氯氰菊酯等对路防治药剂,云南3月底前逐步到位,西藏、新疆4月底前运送到县。同时,指导农药生产企业适时生产,一旦沙漠蝗大量迁入,加快生产供应。适宜飞机作业区域,提前联系相关企业做好航空作业报备,应对沙漠蝗大规模迁飞入境等突发情况。     4.加强沙漠蝗防治国际合作。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境外沙漠蝗发生发展动态,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巴基斯坦和缅甸等沟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提前预判迁入我国的可能。与“一带一路”国家分享我国蝗灾治理经验,回应巴基斯坦等国蝗灾治理援助请求,积极给予防控技术和必要的防控物资支持,降低沙漠蝗迁飞入侵风险,增强我国国际影响力。     5.加强口岸监测及入境检疫。强化入境口岸疫情监测,加强对非洲和印巴地区进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植物检疫,严防沙漠蝗虫卵、幼虫及成虫从口岸进入我国,一旦发现,立即作除害处理。     (二)关于国内农区蝗虫监测防控。全面排查国内蝗情隐患,按照中等偏重发生程度,提升防治准备级别,做好1000—1200万亩防治准备,对高密度发生区实施化学应急防治,对中低密度发生区实施生物防治和生态控制,确保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     1.排查重点区域蝗虫隐患。对2000万亩飞蝗孳生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包括亚洲飞蝗发生区(新疆、黑龙江和吉林)、东亚飞蝗发生区(山东、河南、河北、天津、海南等10省)、西藏飞蝗发生区(西藏、四川和青海)、土蝗发生区(内蒙古、新疆和河北等)。     2.完善蝗虫应急防治设施设备。维修河北黄骅、山东东营和新疆塔城3个治蝗专用机场,重点修缮机场跑道、药械库、专业航空喷雾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应急作业能力。对重点地区的蝗虫应急防治站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查漏补缺,维修保养机械,保持正常的应急防治能力。     3.提升应急队伍防控能力。在天津、河北、山东和新疆等重点蝗虫发生区,加强应急防治队伍建设。5月份以前,完成4—5支蝗虫应急防治专业服务队伍组建,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和防控用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形成“拉得出、用得上、防得住”的治蝗有生力量。大面积发生时,采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全面控制危害。     4.组织调度储备防控物资。按照计划防治任务,提前准备800吨马拉硫磷、高效氯氰菊酯、绿僵菌和微孢子虫等高效对路药剂,天津、河北、山东、河南、新疆、内蒙古、四川等16省(区、市)提早维修保养施药机械,不足的地方及时增配补齐,确保蝗虫防治需要。     (三)关于国内草原蝗虫监测防控。按照应急防治核心区、持续防控扩散区、密切监控偶发区的总体思路,排查内蒙古、新疆、四川等国内主要草原的蝗灾隐患,以亚洲小车蝗、西藏飞蝗、亚洲飞蝗、意大利蝗、西伯利亚蝗等迁飞性蝗虫为重点,计划防治草原蝗虫4500万亩。     1.加强监测预警。依托四级监测预警体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实地开展常规调查、路线调查和固定监测数据采集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测报员“侦察兵”“前哨所”作用,开展关键时期、重点区域、重要蝗虫的监测,及时掌握发生发展动态。要持续关注灾害常发区。在蝗虫常年发生面积超过50万亩的县,做好春季蝗卵越冬基数调查和蝗蝻出土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实时掌握发生情况,指导防治。     2.做好防治物资准备。在蝗虫重点发生区,检修或采购一批用于作业的设施设备,确保机场跑道、药库等完好。紧急组织采购和储备一批绿僵菌、白僵菌、菊酯类等治蝗药剂,因地制宜做好飞机和地面器械作业准备。     3.强化应急响应。细化防控方案,加强部门协调、区域协调和上下协调,积极推进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加强草原蝗虫专业化防治服务队建设,加强技术集成与技能培训,提升治蝗机械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强化中哈中蒙边境蝗虫监控。重点关注跨境迁飞蝗虫种群动态,做好应对工作。6—8月份,重点关注亚洲小车蝗从蒙古国迁入我国内蒙古,亚洲飞蝗、意大利蝗从哈萨克斯坦迁入我国新疆态势,密切关注低空气流走向,在重点迁飞落点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建立全国蝗灾防治协调机制,按照部门指导、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压实防控责任,协同推进境内外蝗虫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区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林草部门负责森林和草原区域的蝗虫监测和防控工作,海关负责口岸出入境的蝗虫监测和检疫工作。农牧交错区等边缘交叉地带由农业农村部门和林草部门协调防治。     (二)强化资金保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依据各自预算渠道支持蝗虫防治救灾,适当安排资金组织开展沙漠蝗和国内蝗虫监测、应急防控物资准备等。同时,各地也应加大各项防治资金投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科技支撑。在农业农村部病虫害防治专家组内增设沙漠蝗应对专家小组,充实专家数量。国家林草局组建草原蝗虫防控专家指导组,指导各地做好草原地区蝗虫防控工作。组织专家加强沙漠蝗发生规律跟踪研究,同时针对国内蝗虫防控的关键环节,继续做好防治技术、新型药剂和高效器械等方面的协同研究,补齐技术短板。关键时期组派专家组深入重点区域、防控一线,开展巡回指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到位率和防治水平。     (四)强化督导检查。适时组织蝗虫防治督导指导组,赴边境地区和国内重点蝗虫发生区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资金、人员和措施落实到位,指导各地适时开展防治。     (五)强化宣传引导。组织专家接受媒体采访、开展科普讲座,科学解读沙漠蝗传入我国的风险,正面引导舆情,防止炒作误导,避免公众产生恐慌。及时宣传国内蝗虫防控工作进展和监测防控成效经验,增强蝗灾可防可控信心。 作者: 2020/03/10 20:18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诊疫情信息或无法确诊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疫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需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 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 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 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地(市)、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九)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针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五)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长时间。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 (三)易感动物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四)潜伏期 病毒毒力、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饲养管理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潜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定为21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最高可达100%。 (六)季节性 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冬春多发。 二、临床表现 (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三)冠髯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三、剖检变化 (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炎性症状; (二)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症;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死; (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腺胃乳头可见出血;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黏膜及泄殖腔出血。 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1. 血清样品的采集 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每只约2 mL,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制(HI)检测。 2. 病原学样品的采集 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 拭子样品。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颚裂来回刮2~3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放入盛有1.2 mL采样缓冲液的2mL采样管中,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组织样品。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 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HI试验,检测血清中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HI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 病原学快速检测。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等方法。 2. 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 3. 病毒分离与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4. 致病性测定。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 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 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口罩、护目镜。 (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 2020/03/05 17:25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29日 附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上网查询。 作者: 2020/03/05 17:20
  • 坚定信心 不误农时 全力抓好春季农业生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作者: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今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搞好春耕生产,夺取农业丰收,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春季农业生产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行动,2月5日即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先后就“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春耕备耕、养殖业复工复产、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提出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胡春华副总理和本次会议部署安排,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确保今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生猪生产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水平。  一、加强春季田间管理,夺取夏季粮油丰收  今年夏粮生产基础较好,冬小麦播种面积3.32亿亩,目前墒情和苗情有利,但夺取丰收还要过“倒春寒”、病虫害、“干热风”等关口。当前越冬作物田间管理已全面展开,各地要抓住关键农时季节,落实以县为单位分区分级防控疫情的要求,积极开展田间管理。今年是暖冬,小麦抗寒锻炼不够,生育期提前,病源基数大,要动员农民下田,及时施肥、打药、浇水,组织农技专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指导服务,推动控旺防倒、促弱转壮等技术措施落实到田,确保夏粮丰收。  二、抓早抓好春耕备耕,赢得全年粮食丰收主动权  春耕备耕正从南到北陆续展开,农时不等人,要抓紧做好备春耕工作。要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初步调度,今年春播粮食种植意向面积9亿亩左右,比上年略减300万亩,主要是早稻减少200万亩。要推动出台临时性补助措施,引导南方地区恢复双季稻,力争早稻面积不低于去年。今年结构调整不再减少粮食面积,玉米要稳定,轮作休耕试点将作适当调整,粮改饲主要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受疫情影响,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经营受阻,要推动农资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经营门店尽快开业,建立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春耕前能到店到村。搞好农机调配检修,组织好跨区作业,保障农机顺利上路下田。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帮扶引导,推广“一站式”生产托管服务。湖北及其他疫情较重的市县也要在做好严格防控前提下开展春耕生产,做到不误农时。  三、组织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当前供应  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流通秩序。目前全国冬春蔬菜面积8400多万亩,要搞好菜田管理和采摘,引导适当扩种,增加“春淡”期间蔬菜供应。帮助“南菜北运”和设施蔬菜重点省以及规模经营主体打通流通堵点,加强与武汉等重点城市“菜篮子”产品点对点对接,切实保障供应。推进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搞好饲料及种畜禽调运,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指导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推动压栏肉禽集中屠宰上市。部分地区水产品“压塘”严重,要推动加工企业尽快复产,拓宽销售渠道,解决“卖鱼难”问题。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四、落实落细各项扶持政策,加快生猪生产恢复  当前生猪产能仍处于历史低位,今年特别是上半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十分艰巨。各省(区、市)要将国务院批准的生猪稳产保供承诺目标细化分解到县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实现。加大政策落实督促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养殖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环评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等政策落地,对禁养区清理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生猪养殖抵质押贷款试点已由4省扩大到全国,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从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至500头以上,要抓紧扩大贷款规模,使更多养殖场户受益。市县农业部门要建立联系养殖场户制度,推动新建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早日形成产能。坚持“抓大带小”,实施好龙头企业带万户生猪产业扶贫项目,带动中小养殖户补栏增养。着力解决家禽养殖因疫情遇到的困难,支持养殖场户加快补栏、扩大生产,确保全年禽肉产量继续增加。  五、立足抗灾夺丰收,切实抓好农业防灾减灾  今年动植物疫病防控压力大,各地要及早做好应对准备。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区域性、阶段性极端天气发生几率较高,要重点抓好抗旱防涝。强化四川、陕西等小麦条锈病和江苏、安徽等赤霉病菌源区监测防治。特别要抓好草地贪夜蛾防控防治,及早准备好药剂药械,开展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实施防线前移,划区布防,首先抓好云南、广西等地监测防治,坚决遏制暴发成灾。加强沙漠蝗入侵监测预警,做好一旦发生立即消灭的准备。冬春也是动物疫病高发期,要密切监测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快速规范处置新发疫情,加快落实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妥善解决防疫人员进村难、疫苗采购运送受阻等问题,确保集中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落地,防止出现多种疫情叠加。  同时,要贯彻落实好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力推进产业扶贫,着力解决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卖难问题;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工开工,协同组织农民工尽早有序返岗复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担当作为、转变作风、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加强指导服务,强化协同协调,全力推动春季农业生产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本文为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作者: 2020/03/02 08:57
  • 国家林草局:全面清理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 彻底取缔食用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 来源:迟诚  生态话题2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强调,各级林草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决定》各项规定。会议指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不仅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对于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草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题学习,深刻领会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确保《决定》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到位。会议强调,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集中调配力量,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加大巡护看守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全力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交易市场、餐馆饭店等场所的巡查暗访,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输线路的监测追踪,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要全面清理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彻底取缔食用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凡是从事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全面加强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监管,防止偷食、滥用、虐待等违法和不当利用方式,坚决杜绝假冒人工繁育名义非法从野外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旦发现任何违反法律和《决定》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严格按规定惩处。对有关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及早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积极扩展保护管理范围。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研究修订地方保护法规,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会议对细化完善这些举措进行了深入研究。会议指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举措。各级林草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积极发挥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和广大志愿者的作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推动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良好局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张永利、刘东生、彭有冬、李树铭、李春良,局党组成员谭光明,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章翠,局总工程师苏春雨,总经济师杨超,森林草原防火督查专员王海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二级巡视员、副局级纪检监察员杨云中出席会议。 声明:本平台转载自其它平台或媒体文章,本平台将注明来源及作者,但本平台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若侵犯著作权,请主动联系本平台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本平台将更正来源及作者或依据著作权人意见删除该文章,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转载,贵在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 作者: 2020/02/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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