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记者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了解到,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做法。补贴的范围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2小类49个品目。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补贴机具为:当年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畜牧业机械补贴仅限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台数为: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和3台作业机具。补贴标准为: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牧民及牧民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实行末台补贴的,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 作者: 2018/06/14 11:34
  • 农业部:下放“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 为促进兽药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改革兽药生产企业准入审批制度,农业部下放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日前,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自2015年2月24日起,农业部停止受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申请,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承接。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农业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完成审批工作,确保不出现断档现象。农业部要求,审批标准保持“三统一”,即全国统一的兽药GMP检验验收标准、统一的尺度把握标准、统一的兽药GMP检查员遴选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家从事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把好准入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开展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和程序,发布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及工作规范,优化工作机制,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据了解,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兽药行政许可下放承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切实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涉及地方保护、不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经向有关企业了解,这种制度安排既让企业节约了办事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强化了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更好的市场秩序。 作者: 2017/05/16 14:38
  • 杭锦旗“四个转变”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今年,杭锦旗着力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工作,致力实现“四个转变”,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提升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经营主体由单家独户小规模经营向企业化、合作化大规模经营转变。按照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改革要求,以农牧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积极发展专业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济、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生产经营形式,培育和引进资金实力强、科技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形成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综合效益高、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强的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体系。力争到2017年,龙头企业达到68家,销售收入突破10.8亿元。    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实现农牧业经营由分散粗放向集中集约转变。集中建设呼和木独至杭锦淖尔蓄滞洪区640公里排干,实现沿黄排干系统全线贯通。规划建设马头湾等大型水库,继续推进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改变水利基础设施不强、抗御水旱灾害能力不足的状况。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项目,与相关农科院所开展合作,全面启动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化土地改良试点工作,综合应用生物治碱、工程排碱、化学除碱等措施,利用3-5年时间,逐步改造70万亩盐碱化土地和43万亩中低产田。加强种养殖园区建设。千方百计盘活现有资源,提高已建成大棚、棚圈的利用率,启动建设吉日嘎朗图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园区、独贵塔拉现代农牧业循环经济园区。    打造农畜产品特色品牌,实现农畜产品由优质向优价转变。坚持“打有机牌,走特色路”,在品牌的选树上遵循全旗“一盘棋”,实行“一产一品”,统一由有能力的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开发和运作,推广好“库布其沙梁牛”“沙海食用菌”“塔拉沟羊肉”“甘草猪肉”等本土品牌。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申请和认证,创出知名品牌,进入高端市场,提高占有率和竞争力,实现优质优价。    强化农牧业科技创新,实现农畜产品由单纯依赖传统资源投入向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综合产能转变。着力增强科技应用推广,重点实施“三大工程”。一是实施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利用沙生植物研究所、水产养殖研究所等科技服务平台,加强与农科院所的合作,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大力开展肉羊肉牛和果蔬食用菌等新品种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工程,定向培养一批农学、畜牧、农机、农畜产品加工营销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引导现有机关大学生走出机关,走进农牧业学校和田间地头,学习农牧业专业知识。三是实施农牧民素质提升工程。努力构建政府扶助、专业技术学校合作、农牧民参与的科技培训机制,综合运用田园学校、农民课堂、网络培训、科技党课讲授等形式,引导农牧民参加农牧学校继续教育,积极培养农村牧区科技骨干和实用人才。  作者: 2017/05/16 14:38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2015年兽医工作,我部制定了《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兽医系统的重点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任务,优化体制机制,加强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严格依法行政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兽医法律法规制订与完善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兽医综合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考核管理,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复核。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推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制售假劣兽药、违规使用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兽医卫生信息化技术规范代码规范(试行)》等4个技术规范(农办医〔2014〕61号)。推动建立兽医卫生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环节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逐步形成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  (三)完善实验室网络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区域内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力度,提升软硬件水平。集成、整合、优化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大专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兽医实验室网络体系,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兽医科研、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  (四)加强兽医队伍管理。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强化乡村兽医登记、培训和从业管理,做好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资源,推动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兽医服务体系。  (五)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区域化管理,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探索实施风险管理措施,严格限制活体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三、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六)加大优先防治病种防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病原学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加快推进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大力强化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病种防治,继续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继续推动种源正向监测净化。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多发病防控。  (七)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按照人畜同步、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布病防控工作。开展《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终期评估,推进血吸虫病、包虫病达标验收工作,切实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指导做好奶牛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  (八)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预警,做好技术储备,推进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促进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关口外移。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九)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建设。制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细则,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严格按照标准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  (十)推进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积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职责调整,注重职责交接质量,尽快形成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健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组织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统计样本,及时报送统计信息。及时研究屠宰产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预警预判处置行业内存在的各种风险。  六、强化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二)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做好兽用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完善飞行检查、监督抽检、批签发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继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假劣兽药。贯彻实施从重处罚公告,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继续实施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行动,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完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   (十三)规范兽药使用管理。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  七、加强兽医卫生宣传  (十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兽医卫生宣传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日常宣传。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掌握话语主动权,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 2017/05/16 14:37
  • 《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内农牧机发[2005]258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了年度调整,形成了《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和《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选型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作者: 2017/05/16 14:37
  • 农业部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3日 作者: 2017/05/16 1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61号 根据《畜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结果,我部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进行了修订,确定八眉猪等159个畜禽品种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4年2月14日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一、猪    八眉猪、大花白猪、马身猪、淮猪、莱芜猪、内江猪、乌金猪(大河猪)、五指山猪、二花脸猪、梅山猪、民猪、两广小花猪(陆川猪)、里岔黑猪、金华猪、荣昌猪、香猪、华中两头乌猪(沙子岭猪、通城猪、监利猪)、清平猪、滇南小耳猪、槐猪、蓝塘猪、藏猪、浦东白猪、撒坝猪、湘西黑猪、大蒲莲猪、巴马香猪、玉江猪(玉山黑猪)、姜曲海猪、粤东黑猪、汉江黑猪、安庆六白猪、莆田黑猪、嵊县花猪、宁乡猪、米猪、皖南黑猪、沙乌头猪、乐平猪、海南猪(屯昌猪)、嘉兴黑猪、大围子猪    二、鸡    大骨鸡、白耳黄鸡、仙居鸡、北京油鸡、丝羽乌骨鸡、茶花鸡、狼山鸡、清远麻鸡、藏鸡、矮脚鸡、浦东鸡、溧阳鸡、文昌鸡、惠阳胡须鸡、河田鸡、边鸡、金阳丝毛鸡、静原鸡、瓢鸡、林甸鸡、怀乡鸡、鹿苑鸡、龙胜凤鸡、汶上芦花鸡、闽清毛脚鸡、长顺绿壳蛋鸡、拜城油鸡、双莲鸡    三、鸭    北京鸭、攸县麻鸭、连城白鸭、建昌鸭、金定鸭、绍兴鸭、莆田黑鸭、高邮鸭、缙云麻鸭、吉安红毛鸭    四、鹅    四川白鹅、伊犁鹅、狮头鹅、皖西白鹅、豁眼鹅、太湖鹅、兴国灰鹅、乌鬃鹅、浙东白鹅、钢鹅、溆浦鹅    五、牛马驼    九龙牦牛、天祝白牦牛、青海高原牦牛、甘南牦牛、独龙牛(大额牛)、海子水牛、温州水牛、槟榔江水牛、延边牛、复州牛、南阳牛、秦川牛、晋南牛、渤海黑牛、鲁西牛、温岭高峰牛、蒙古牛、雷琼牛、郏县红牛、巫陵牛(湘西牛)、帕里牦牛、德保矮马、蒙古马、鄂伦春马、晋江马、宁强马、岔口驿马、焉耆马、关中驴、德州驴、广灵驴、泌阳驴、新疆驴、阿拉善双峰驼    六、羊    辽宁绒山羊、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阿拉善型、二狼山型)、小尾寒羊、中卫山羊、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乌珠穆沁羊、同羊、西藏羊(草地型)、西藏山羊、济宁青山羊、贵德黑裘皮羊、湖羊、滩羊、雷州山羊、和田羊、大尾寒羊、多浪羊、兰州大尾羊、汉中绵羊、岷县黑裘皮羊、苏尼特羊、成都麻羊、龙陵黄山羊、太行山羊、莱芜黑山羊、牙山黑绒山羊、大足黑山羊    七、其他品种    敖鲁古雅驯鹿、吉林梅花鹿、中蜂、东北黑蜂、新疆黑蜂、福建黄兔、四川白兔 作者: 2017/05/16 14:3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1月14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省、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监察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农业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4)农业部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办公厅和对口业务司局,按程序及时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农业部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指挥协调   (1)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司局向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2017/05/16 14:36
  •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也称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07年7月,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2 诊断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疑似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2.1 流行病学特点2.1.1山羊和绵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且临床症状比绵羊更为严重。山羊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有差异。2.1.2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猪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无症状,不排毒。2.1.3鹿、野山羊、长角大羚羊、东方盘羊、瞪羚羊、驼可感染发病。该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天,也可达到10天,《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天。2.2 临床症状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症状一般较轻微。2.2.1 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达40—42℃高峰。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2.2.5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2.2.6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在剖检时可见支气管肺炎和回盲肠瓣充血。2.3 病理变化2.3.1 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烂坏死;2.3.2 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2.3.3 有时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2.3.4 有时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2.3.5 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2.4 实验室检测检测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2.4.1 病原学检测2.4.1.1 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血沉棕黄层;2.4.1.2 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2.4.1.3 病毒检测可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合核酸序列测定,亦可采用抗体夹心ELISA。2.4.2 血清学检测2.4.2.1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2.4.2.2间接ELISA抗体检测法。2.5 结果判定2.5.1 疑似小反刍兽疫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2.5.2 确诊小反刍兽疫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3 疫情报告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3.6 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4 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1.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4.1.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4.2.6野生动物控制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4.2.7解除封锁。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4.2.8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4.2.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9.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5 预防措施5.1 饲养管理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5.2 监测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5.3 免疫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5.3.1 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5.3.2 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5.4 检疫5.4.1 产地检疫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4.2 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4.3 运输检疫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5 边境防控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5.5.1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5.5.2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5.5.3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作者: 2017/05/16 14:36
  • 内蒙古政府正式出台了养羊养牛补贴政策! 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8日  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  (一)畜牧良种补贴。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对新巴尔虎左旗等34个旗县的8.7万只绵羊实施种公羊补贴;对敖汉旗等四个旗县的12.5万头基础母猪实施良种补贴。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补贴。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荷斯坦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进口荷斯坦牛种用胚胎每枚补贴5000元。肉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补贴品种以西门塔尔牛为主。绵羊种公羊每只补贴800元。补贴品种以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巴美羊、内蒙古细毛羊等地方品种为主,兼顾多赛特、萨福克等其他引进品种。生猪每年每头基础母猪补贴4份鲜精,每份鲜精补贴10元。补贴品种以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品种为主。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扶持对象为奶牛养殖企业(场)、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农牧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符合“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标准”(见附件)。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立项建设单位补助。以往年度已承担过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如不在原建地块范围内申报任务,也可立项。  三、补贴程序  (一)畜牧良种补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招标采购程序,严格供精供种单位入选条件,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拨付旗县,由各项目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留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农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冻精生产单位,负责奶牛、肉牛冻精集中招标采购。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冻精。项目资金和牛冻精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荷斯坦牛种用胚胎引进依据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做好2015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工作的通知》执行。绵羊良种补贴项目资金资金拨付盟市,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种羊场进行评定,公布入选种羊场名单并对种公羊进行鉴定,种公羊应在1岁以上,达到特级或1级标准,系谱清楚,佩戴耳标。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统一采购种公羊,签订购羊合同;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羊。旗县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鉴于目前种公羊市场价格较高,国家种公羊补贴资金可与自治区1号文件畜牧良种补贴资金叠加使用。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审核立项:自治区根据盟市申报的2015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计划,切块下达建设任务和补贴资金。盟市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自治区分配的任务,按照项目立项审核标准,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和立项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补贴资金安排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要组织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盟市审核,2015年6月1日前通过农牧、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备案。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财政部门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财政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负责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资金使用: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良苜蓿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重点支持田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收割加工机械设备。基建施工、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验收考核:由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为依据,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认真对照项目申报建设实 施方案,检查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计划是否一致。竣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报告、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验收结束后,公示评审得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名单,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农牧业厅将会同财政厅进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明确任务分工,成立畜牧发展扶持项目领导小组,加强组织管理,确保项目管理严格、规范,务必取得实效。农牧部门负责项目评审、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落实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畜牧良种补贴:一是要加强供种监管。农牧部门要依法开展精液和种畜市场监管,严格筛选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鉴定监测,防止劣质种源特别是杂交一代做为种公羊参加良种补贴,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非法经营行为。二是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认真执行入选良补项目的种畜场和补贴结果“两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让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实施种公羊补贴资金集中管理的地区,须经项目实施所在地嘎查(村)全体牧民集体签字同意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三是规范建档管理。认真做好良种补贴登记台账,对招标采购合同、发票凭证、种畜鉴定证明等项目实施凭据要建档立卡,做到项目实施全程清晰,有据可查。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一是严格评审立项。有关盟市、旗县要认真执行“基层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储备、立项公示、竣工验收”的管理程序,依据立项审核标准,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查申报单位地块面积、主体资质、信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资金列支方向等申报事项,确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科学立项;二是严格监督落实法人责任制。有关盟市要切实加大项目监管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设立财务专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有关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按照申报实施方案开展施工建设和设备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督查常态化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监管,及时结算和足额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各盟市农牧业局于2015年11月底之上报当年项目进展、实施效果、资金到位等情况。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对项目管理规范、配套资金落实好、成效明显的地区继续加大扶持;对项目管理松懈,实施效果差的地区不仅要核减项目资金,还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项目实施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宣传特点,加大畜牧发展扶持政策宣传。以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承担单位为标杆,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扩大项目示范效应。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突出做好人工授精员、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种畜鉴定、生产性能测定、编号和系谱档案建立方面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日前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  《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今年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并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同时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该《方案》规定,今年我区畜牧良种补贴的对象为:  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荷斯坦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进口荷斯坦牛种用胚胎每枚补贴5000元。  肉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补贴品种以西门塔尔牛为主。  绵羊种公羊每只补贴800元。补贴品种以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巴美羊、内蒙古细毛羊等地方品种为主,兼顾多赛特、萨福克等其他引进品种。  生猪每年每头基础母猪补贴4份鲜精,每份鲜精补贴10元。  补贴品种以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品种为主。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为奶牛养殖企业(场)、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农牧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符合“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标准”。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立项建设单位补助。  以往年度已承担过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如不在原建地块范围内申报任务,也可立项。 作者: 2017/05/16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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