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关于征集2016年畜牧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为做好畜牧业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畜牧业标准化水平,现就征集2016年畜牧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内容    (一)促进畜牧业产业发展和依法行政需要的标准。落实法律法规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良种补贴、草原奖补、奶业振兴苜蓿行动等重大产业政策的标准。    (二)基础标准。畜禽营养需要量、名词术语标准等。    (三)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标准。畜禽禽品种资源标准;畜禽胚胎、精液等产品质量及其质量检测、生产、储运标准。    (四)促进公平贸易的标准。草产品质量、等级规格及其质量检测、加工、储运标准。    (五)畜禽质量控制生产与管理通用标准。畜禽生产的先进养殖模式、适用技术及规范化管理标准;畜禽养殖环境控制及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标准;草原生态保护及牧草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     二、征集要求    (一)所提交的标准项目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标准重复、交叉或冲突。    (二)所提交的标准项目技术上已成熟并有推广运用基础,具有大量详实的科研试验数据以及推广生产数据。    (三)所提交的标准项目应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适用范围广、影响大。    (四)适于全国育种需要的品种资源以及生产技术规范,草产品质量、等级规格标准,畜禽胚胎和精液等产品质量标准,畜禽养殖环境控制及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标准,以及基础类标准建议制修订成国标;适于区域性育种需要的品种资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规范,草产品品质量检测标准,以及畜禽胚胎和精液等质量检测标准选择制修订成农业行业标准。    (五)拟推荐的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科研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及人员条件。拟推荐的项目首席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备畜牧业标准化知识,熟悉标准制定修订要求。     三、材料及上报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技术能力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每个项目均需提交项目名称、项目必要性和工作基础等内容,也可推荐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请在“项目必要性”中简要阐述立项背景及行业的需求,在“工作基础”中详细阐述与项目有关的科研和推广基础。项目数量不限。    (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项目立项建议表(见附件),于6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邮箱。 联系方式 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赵小丽电话:010-59194646E-mail: xmybwh@126.com 地  址: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7室  100125 2016年畜牧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表建议项目名称制定/修订国标□ 行标□制定 □被修订标准名称及标准号修订 □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必要性(1000字以内)主要技术内容(500字以内)工作基础(1000字以内)项目预算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备注 作者: 2017/05/16 14:23
  • 畜牧业请注意:9月1日起,广告再用这些词,可能会被罚20万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是进一步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六是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十是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作者: 2017/05/16 14:22
  •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国家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任务和改革举措。  《规划》强调,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确保如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描绘了未来五年科技创新发展的蓝图,确立了“十三五”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进入前15位,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与2015年相比,科技进步贡献率从55.3%提高到6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5.6%提高到20%;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  《规划》提出建设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并从培育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打造高端引领的创新增长极、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建立现代创新治理结构、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努力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规划》围绕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增添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的核心引领作用,重点强化六方面的任务部署。一是围绕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加强兼顾当前和长远的重大战略布局。二是围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重要战略创新力量。三是围绕拓展创新发展空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四是围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五是围绕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六是围绕夯实创新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  《规划》从落实和完善创新政策法规、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等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完善支持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源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2016/11/29 09:31
  • 紧急通知:你家农产品以后没这个证都不让卖了! 农业部新规马上开始 紧急通知:你家农产品以后没这个证都不让卖了! 农业部新规马上开始 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这到底是个啥呢? 小编总结了一下,通知说凡是用于食用的农产品,不管是预包装的还是散装的,在销售时,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都要取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书的产品不允许销售。 1.为啥要办这个证? 通知说,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 2.第一批试点省份 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不用介绍都知道,这几个都是农业大省。 3.由谁来实施? 农业大户们先别着急,这个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农业部门来推进实施。 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成立本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分设的,请农业厅(委)牵头)要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在全面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抓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推进,8月15日前请将试点方案报送农业部。2017年7-8月,农业部将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为全面试行做好准备工作。试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一)  自检合格;(二)  委托检测合格;(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量;(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五)开具日期。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作者: 2016/11/29 09:31
  •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 从2015年开始,国家层面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为此,大雄特别搜集了近两年内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将其中有关农村电子商务的内容摘编如下,以感谢广大粉丝的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1号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国务院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5〕72号(四)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深入发展连锁经营。鼓励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衔接产需信息,推动农产品线上营销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商务部)(十)推进农村市场现代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快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县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示范,带动订单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快信息进村入户步伐,加强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强化线下体验功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 年11月29日(十五)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31日 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在搞活流通中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流通骨干网络,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善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标准化示范,实施特色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加快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实施“快递下乡”工程。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电商服务,支持地方和行业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创造力。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突破农产品冷链运输瓶颈,促进农民增收,丰富城市供应。畅通农产品流通,切实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提高农村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鼓励邮政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5﹞1号18.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发展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以农产品为重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构建以国家级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田头市场为一体的国家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支撑平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同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推广“田头市场+电商企业+城市终端配送”等营销模式。推动建立品牌农业制度体系,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探索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制度。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推动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鼓励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5年9月6日一、深刻认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意义(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可以为传统农产品产销注入信息化元素,以信息流带动物流、技术流、人才流、资金流,实时反映供求状况,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话语权,拓展新渠道、新客源和新市场;能够有效促进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同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缓价格波动,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必然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推动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化,农业电子商务是农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融入农业,可以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全面深度融合,推动农业生产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倒逼农业生产标准化、品牌化,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农业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增添新的动力。(三)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的重要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实施“互联网+”行动的重大举措,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顺应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现实需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便捷性需求,能够突破购销的时空限制,进一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同时,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可以创新流通方式,带动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下乡,加快形成城乡产品和要素市场双向流动的新格局,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活力,让农村居民分享信息经济发展的成果。(四)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农业部门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搞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农业生产资料下乡渠道。农业电子商务作为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新业态,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切实把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创设和规划制定,健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努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六)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体,政府引导。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农业电子商务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加强政策、规划、信息指导,强化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注重农村与城市相结合、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分类别、分阶段、分区域拓展和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探索鲜活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发展产地田头市场、城乡仓储、冷链物流、终端配送,突破发展瓶颈。三是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贯穿到农业电子商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实际的农业电子商务模式。四是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明确方向和重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力有序推进,避免盲目跟风,保障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七)总体目标。到2018年,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显著增强。三、重点任务(八)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围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支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线上交流与交易、壮大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目标,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新格局。(九)着力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模式,完善农产品监测预警、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为农业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十)大力疏通农业电子商务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网络、物流、冷链、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全面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创造良好条件、提供经验。(十一)切实加大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力度。按照“需求牵引、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大力推广先进实用信息化技术在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能力。(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创设,配合有关部门优化农业电子商务相关审批事项和流程,推动落实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农业部 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6〕1号20.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研究出台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完善并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深加工,继续加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和推广,深入开展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实施主食加工和农产品加工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加强储运加工布局和市场流通体系的衔接,推进实物流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鼓励农村经纪人和新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办市[2016]1号(一)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1.“基地+城市社区”直配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种植计划、农产品实时产量、采后库存等信息;建立鲜活农产品产销网络对接平台,采集生鲜采购商(生鲜电商、商超、社区店、餐饮、大客户等)的采购信息,并与生产基地进行对接,制定鲜活农产品销售计划;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加强与传统鲜活农产品零售渠道的合作,开展农场会员宅配、农产品众筹、社区支持农业等模式探索,建立农产品社区直供系统;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建立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开展其他形式的“基地+城市社区”鲜活农产品直配试点。(试点省份: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2.“批发市场+宅配”模式。推动电商企业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货、仓储优势,依托社区便利店、水果店设立自提点,建立城市鲜活农产品配送物流体系,探索鲜活农产品直配到户的“批发市场+宅配”电商零售模式。(试点省份:北京、广东)3.鲜活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组织快递企业制定适应农业电子商务产品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农业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试点省份:河北、重庆)4.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电子商务基础数据库,探索与电商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省份:吉林、重庆、宁夏)(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5.农资网上销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大型农业、农资电商平台、供销社等已有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农资网上销售,探索实现部分县域的农资电商配送全覆盖;现阶段,以化肥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种子、农药、兽药、农机具等主要农资品种;鼓励电商企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逐渐形成网购农资习惯。(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6.农资电商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经销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合作,依托国家农业数据中心、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资市场价格、农资使用指导、农事咨询、气象信息等专业服务;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掌握分析农民用肥、施肥数据及测土配方、病虫害等数据,由单一的农资销售平台向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农资服务商转变,试点农资精准服务;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合作,提供农资贷款、农业生产保险等相关金融服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7. 农资电商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投诉处理平台,推动种植、畜牧、水产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强农资电商监管,推行信用档案制度,确保网上销售的农资可信、可用、可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重点建立化肥电商监管体系,吉林、湖南重点建立种子电商监管体系,江苏重点建立农药、兽药电商监管体系)(三)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8.休闲农业电商平台。推动城市郊区休闲农业资源建设、开发,整合休闲农业资源,以标准化接待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和移动定位技术为支撑,以采摘、餐饮、住宿、主题活动、民俗产品购销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休闲农业线上推介、销售、服务平台和质量监督体系,实现乡村旅游线上直销,推动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城乡互动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链。(试点省份:北京、海南)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中央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 “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16]2号 (七)“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增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推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相关优质产品和服务上网销售,大力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加强网络、加工、包装、物流、冷链、仓储、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环境。开展农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探索农产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推动生鲜农产品直配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率先取得突破。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批发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加强信息监测统计、发布服务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探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不同类别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路径。融合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开展鲜活农产品网上销售应用示范。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应用主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开展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电子商务试点。构建农业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进出境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  商务部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27日(十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场内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率先突破。 商务部等19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2015年8月21日(三)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商务部等10部委 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年8月31日(四)推动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应用,发展“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产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融合。鼓励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推动智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鼓励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逐步扩大网上交易的品种和配送范围,完善网上交易技术标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与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类电商、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企业,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对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容易出现“卖难买贵”问题的农产品的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区域性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网上信息平台。 商务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发[2016]85号(五)加快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商物流发展。积极推进电商物流渠道下沉,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结合农村产业特点,推动物流企业深化与各类涉农机构和企业合作,培育新型农村电商物流主体。充分利用“万村千乡”、邮政等现有物流渠道资源,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农村扶贫等工作,构建质优价廉产品流入、特色农产品流出的快捷渠道,形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三)电商物流农村服务工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整合县、乡镇现有流通网络资源,发展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服务网点,发挥电商物流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构建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建立具备运营服务中心和仓储配送中心(商品中转集散中心)功能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6]120号(六)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提高扶贫效率和精准度。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发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优化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开展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加强与批发市场、超市、电商企业的合作,建立农产品采购商数据库,办好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举措,切实提高政策扶持效果。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发[2015]12号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供销经字〔2015〕1号(二)工作目标。经过3-5年努力,全系统构建起全国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型、专业型平台相互支持、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成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重要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系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80%以上,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比例达到7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全系统销售总额比重达到40%以上。(四)着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作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手段,组织农产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整合当地农产品资源,通过自建平台、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开展网上销售,注重打造地方特色,塑造地方品牌,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各地推广名优土特产的重要抓手。联合农民合作社、商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重点发展面向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地方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开拓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五)努力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牵头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组织者和引领者。以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为重点,加快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整合当地农村商业资源,培养农村用户的信息化消费习惯,为农民群众提供网上代购代销、电子支付、票务代理、农业科技和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着力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将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作为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通过与知名电商合作等形式,合作共用基层网点、终端设备等,引导农村商业电子商务化,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16日(十三)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村物流经营主体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推进农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交易方式,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十八)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作者: 2016/11/29 09:30
  •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 ☞盘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史上最全,值得收藏) 2016-08-05 新三农 点击标题下方新三农,关注后可查阅所有文章 从2015年开始,国家层面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为此,大雄特别搜集了近两年内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将其中有关农村电子商务的内容摘编如下,以感谢广大粉丝的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 1号 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中发[2015]11号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国务院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国办发〔2015〕59号 (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5〕72号 (四)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深入发展连锁经营。鼓励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衔接产需信息,推动农产品线上营销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商务部) (十)推进农村市场现代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快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县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示范,带动订单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快信息进村入户步伐,加强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强化线下体验功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 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015 年11月29日 (十五)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31日 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在搞活流通中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流通骨干网络,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善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标准化示范,实施特色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加快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实施“快递下乡”工程。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电商服务,支持地方和行业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6〕24号 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创造力。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突破农产品冷链运输瓶颈,促进农民增收,丰富城市供应。畅通农产品流通,切实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提高农村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鼓励邮政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发﹝2015﹞1号 18.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发展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以农产品为重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构建以国家级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田头市场为一体的国家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支撑平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同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推广“田头市场+电商企业+城市终端配送”等营销模式。推动建立品牌农业制度体系,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探索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制度。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推动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鼓励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2015年9月6日 一、深刻认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可以为传统农产品产销注入信息化元素,以信息流带动物流、技术流、人才流、资金流,实时反映供求状况,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话语权,拓展新渠道、新客源和新市场;能够有效促进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同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缓价格波动,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必然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推动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化,农业电子商务是农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融入农业,可以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全面深度融合,推动农业生产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倒逼农业生产标准化、品牌化,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农业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增添新的动力。 (三)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的重要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实施“互联网+”行动的重大举措,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顺应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现实需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便捷性需求,能够突破购销的时空限制,进一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同时,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可以创新流通方式,带动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下乡,加快形成城乡产品和要素市场双向流动的新格局,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活力,让农村居民分享信息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农业部门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搞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农业生产资料下乡渠道。农业电子商务作为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新业态,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切实把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创设和规划制定,健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努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六)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体,政府引导。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农业电子商务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加强政策、规划、信息指导,强化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注重农村与城市相结合、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分类别、分阶段、分区域拓展和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探索鲜活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发展产地田头市场、城乡仓储、冷链物流、终端配送,突破发展瓶颈。三是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贯穿到农业电子商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实际的农业电子商务模式。四是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明确方向和重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力有序推进,避免盲目跟风,保障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七)总体目标。到2018年,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八)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围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支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线上交流与交易、壮大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目标,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新格局。 (九)着力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模式,完善农产品监测预警、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为农业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支撑。 (十)大力疏通农业电子商务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网络、物流、冷链、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全面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创造良好条件、提供经验。 (十一)切实加大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力度。按照“需求牵引、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大力推广先进实用信息化技术在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能力。 (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创设,配合有关部门优化农业电子商务相关审批事项和流程,推动落实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农业部 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发〔2016〕1号 20.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研究出台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完善并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深加工,继续加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和推广,深入开展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实施主食加工和农产品加工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加强储运加工布局和市场流通体系的衔接,推进实物流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鼓励农村经纪人和新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16]1号 (一)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 1.“基地+城市社区”直配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种植计划、农产品实时产量、采后库存等信息;建立鲜活农产品产销网络对接平台,采集生鲜采购商(生鲜电商、商超、社区店、餐饮、大客户等)的采购信息,并与生产基地进行对接,制定鲜活农产品销售计划;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加强与传统鲜活农产品零售渠道的合作,开展农场会员宅配、农产品众筹、社区支持农业等模式探索,建立农产品社区直供系统;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建立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开展其他形式的“基地+城市社区”鲜活农产品直配试点。(试点省份: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 2.“批发市场+宅配”模式。推动电商企业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货、仓储优势,依托社区便利店、水果店设立自提点,建立城市鲜活农产品配送物流体系,探索鲜活农产品直配到户的“批发市场+宅配”电商零售模式。(试点省份:北京、广东) 3.鲜活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组织快递企业制定适应农业电子商务产品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农业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试点省份:河北、重庆) 4.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电子商务基础数据库,探索与电商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省份:吉林、重庆、宁夏) (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 5.农资网上销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大型农业、农资电商平台、供销社等已有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农资网上销售,探索实现部分县域的农资电商配送全覆盖;现阶段,以化肥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种子、农药、兽药、农机具等主要农资品种;鼓励电商企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逐渐形成网购农资习惯。(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 6.农资电商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经销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合作,依托国家农业数据中心、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资市场价格、农资使用指导、农事咨询、气象信息等专业服务;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掌握分析农民用肥、施肥数据及测土配方、病虫害等数据,由单一的农资销售平台向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农资服务商转变,试点农资精准服务;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合作,提供农资贷款、农业生产保险等相关金融服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 7. 农资电商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投诉处理平台,推动种植、畜牧、水产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强农资电商监管,推行信用档案制度,确保网上销售的农资可信、可用、可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重点建立化肥电商监管体系,吉林、湖南重点建立种子电商监管体系,江苏重点建立农药、兽药电商监管体系) (三)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 8.休闲农业电商平台。推动城市郊区休闲农业资源建设、开发,整合休闲农业资源,以标准化接待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和移动定位技术为支撑,以采摘、餐饮、住宿、主题活动、民俗产品购销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休闲农业线上推介、销售、服务平台和质量监督体系,实现乡村旅游线上直销,推动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城乡互动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链。(试点省份:北京、海南)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中央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 “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农市发[2016]2号  (七)“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 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增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推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相关优质产品和服务上网销售,大力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加强网络、加工、包装、物流、冷链、仓储、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环境。开展农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探索农产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推动生鲜农产品直配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率先取得突破。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批发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加强信息监测统计、发布服务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探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不同类别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路径。融合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开展鲜活农产品网上销售应用示范。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应用主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开展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电子商务试点。构建农业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进出境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    商务部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27日 (十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场内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率先突破。 商务部等19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2015年8月21日 (三)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 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 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 (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商务部等10部委 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 2015年8月31日 (四)推动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 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应用,发展“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产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融合。鼓励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推动智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鼓励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逐步扩大网上交易的品种和配送范围,完善网上交易技术标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与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类电商、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企业,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对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容易出现“卖难买贵”问题的农产品的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区域性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网上信息平台。 商务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6]85号 (五)加快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商物流发展。 积极推进电商物流渠道下沉,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结合农村产业特点,推动物流企业深化与各类涉农机构和企业合作,培育新型农村电商物流主体。充分利用“万村千乡”、邮政等现有物流渠道资源,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农村扶贫等工作,构建质优价廉产品流入、特色农产品流出的快捷渠道,形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 (三)电商物流农村服务工程。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整合县、乡镇现有流通网络资源,发展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服务网点,发挥电商物流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构建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建立具备运营服务中心和仓储配送中心(商品中转集散中心)功能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6]120号 (六)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提高扶贫效率和精准度。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发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优化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开展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加强与批发市场、超市、电商企业的合作,建立农产品采购商数据库,办好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举措,切实提高政策扶持效果。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发[2015]12号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供销经字〔2015〕1号 (二)工作目标。经过3-5年努力,全系统构建起全国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型、专业型平台相互支持、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成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重要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系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80%以上,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比例达到7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全系统销售总额比重达到40%以上。 (四)着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作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手段,组织农产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整合当地农产品资源,通过自建平台、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开展网上销售,注重打造地方特色,塑造地方品牌,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各地推广名优土特产的重要抓手。联合农民合作社、商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重点发展面向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地方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开拓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 (五)努力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牵头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组织者和引领者。以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为重点,加快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整合当地农村商业资源,培养农村用户的信息化消费习惯,为农民群众提供网上代购代销、电子支付、票务代理、农业科技和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着力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将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作为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通过与知名电商合作等形式,合作共用基层网点、终端设备等,引导农村商业电子商务化,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2015年2月16日 (十三)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村物流经营主体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推进农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交易方式,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十八)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作者:吕明杰 2016/09/07 16:14
  • 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一、总体要求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调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作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先进性、连续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二、资金使用(一)资金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旗县(场)。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耕地草场面积、农畜产品产量、农村牧区人口数量、农机化状况特别是农机化发展急需等,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绩效考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地资金规模,下达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年度购机补贴工作启动前下达各旗县财政账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自治区财政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保护性耕作技术主推地区。海拉尔农牧场、大兴安岭农牧场、兴安盟农牧场、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紧缺地区,应优先保证农牧民补贴,具体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牧机补贴对象为上述区域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度放宽,具体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补贴机具(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具体品目见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另发),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牧民购机用机。(二)补贴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重点农牧业生产地区、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资金安排突出农牧业重点盟市、旗县;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具体机型:农区主要是大型拖拉机、四行以上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成套机械、水稻插秧收获机械等,其中特别注重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兼顾甜菜等经济作物收获机械;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补贴资金充足地区可以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以盟市为单位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凡在我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具体详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械类累加补贴1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单独公布。四、经销企业2015年起,我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均不得公布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名单。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重视经销商培育塑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工作程序为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我区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一)开放购机。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在此之前,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供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鼓励旗县(场)在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等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二)持据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凡在自治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购机者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事项。一般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登录,审核无误后签发指标确认书(附件2);申请人数高度集中、自然排序难以进行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先组织报名,再采取抓阄摇号等适合当地的具体方式产生补贴对象,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牧民申请购买畜牧业机械的,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自治区级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本信息单等材料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3)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三)信息公开。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益对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补贴资金进入累进占用状态。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首页每日自动公布一次旗县(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余信息,供农牧民申请补贴资金作参照。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予公开。末台补贴,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的,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四)结算兑付。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4),原则上每月报送旗县财政部门一次。旗县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五)年终总结。全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旗县上报盟市、盟市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自治区汇总行文,上报农财两部。上报年终工作总结同时提供下年度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凡未提供需求计划的,视为无需求,不做资金安排。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明细(按附件3格式)。六、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由旗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二)严守组织纪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当地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态。(三)做好政策宣传。确定2015年3月为“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月”,围绕实施方案,自治区统一编写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提纲,盟市、旗县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联系电台、电视台、报社,开展集中广泛宣传,形成浩大声势,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盟市、旗县还要利用互联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宣传月结束后要持续保持宣传常态,并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开展集中宣传,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宣传好新特点、新做法。(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各盟市科学确定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旗县落实核实具体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五)落实公开行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即附件3内容)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六)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次资金安排;对当年未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的旗县,取消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安排。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绩效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保证资金安全。附件:1.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 3. ××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次,总第×次)5.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附件1 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信息栏目 名称或数据 备注机具生产企业全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机具型号及名称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发货单号发货日期 年 月 日购机销售日期 年 月 日购机者所属地区 盟市 旗县购机者姓名购机者身份证号码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的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备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即注册为经销商身份的旗县农机录入员角色。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据。3.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留存入档;录入员要在产品信息填写时,把供货企业准确名称录入到“备注”栏内。附件2购机方式: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 编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手填):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财政补贴金额(元)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三、其它说明1.补贴产品必须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2.如发生退货,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并收回补贴资金。3.本通知一式两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补贴对象各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购机者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注:此表格式以当年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为准。附件3××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 单台补 总补贴姓名 售价格(元) 贴额 额(元)(元)合 —— —— —— —— —— —— —— ——计附件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 次,总第 次)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人: 联系电话: 编报日期: 单位:台、万元姓名或组织名称 乡镇 村组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农户种类 联系电话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商名称 数量 总中央补贴额 总省补贴额 总市补贴额 总县补贴额 总补贴额 一卡通编号 最终销售总价 购机日期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 备注此页小计 — — — — — — — — — — — — — —此批次合计 — — — — — — — — — — — — — —注:此表由旗县(场)农机主管部门实际情况通过补贴软件系统导出以Excel格式编制编辑,每月提供旗县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附件5 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核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购机者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补贴机具型号及名称 补贴购机台数机具生产企业机具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是否见机见人、张贴机具铭牌 购机提货地点购机供货企业名称购机时间 购机总价格其中享受补贴(万元) 中央财政 内蒙古财政 盟市财政 旗县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已兑付补贴资金兑付时间补贴问题及建议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服务态度如何供货企业存在问题补贴机具质量问题购机者本人或其配偶、组织负责人签字 核查成员签字注:调查时同一户购买同型号机具可填写同一张表。 作者: 2016/08/04 10:45
  • 2015—2017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 一、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10大类23小类50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旋耕机(包含工作幅宽1000mm(含)以上的最终传动形式为中间传动的旋耕机、双轴灭茬旋耕机、水田埋茬(草) 耕整(起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反转灭茬旋耕机,不含多用农田作业机等)1.1.2微耕机(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5kW)1.1.3田园管理机(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5kW)1.1.4深松机1.1.5联合整地机1.2整地机械1.2.1圆盘耙1.2.2灭茬机1.2.3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穴播机(除玉米穴播、铺膜、铺管联合作业机外,其它不少于四行)2.1.2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两行以上,含两行))2.1.3免耕播种机(玉米免耕播种机不少于两行、其它不少于六行)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包含手扶式和乘坐式机动插秧机,不含与手扶拖拉机配套的水稻插秧机)2.3.2甜菜移栽机2.4地膜机械2.4.1残膜回收机3.田间管理机械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2植保机械33.2.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4.收获机械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喂入量应在0.8kg/s以上(含))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新增)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新增)4.2玉米收获机械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工作行数2行(含)以上)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工作行数2行(含)以上)4.3棉麻作物收获机4.3.1棉花收获机(包括自走式棉花收获机、牵引式棉花收获机,不含其他形式的棉花收获机)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4.1薯类收获机4.4.2甜菜收获机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5.1青饲料收获机4.5.2割草机4.5.3搂草机4.5.4捡拾压捆机4.5.5压捆机4.5.6饲草裹包机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6.1秸秆粉碎还田机(不含工作幅宽1200mm以下秸秆粉碎还田机(含根茬粉碎还田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 脱粒机械5.1.1玉米脱粒机(生产率不小于3吨/小时)5.2干燥机械5.2.1粮食烘干机(包含连续式烘干机、循环批式烘干机,不含其他型式的粮食烘干机)6.排灌机械6.1喷灌机械设备6.1.1喷灌机6.1.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7.1.1青贮切碎机(生产率大于9吨/小时)7.1.2铡草机(生产率大于6吨/小时)7.1.3饲料混合机(含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用于猪鸡的喂料设备、饲料搅拌机)7.1.4饲料搅拌机(含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用于猪鸡的喂料设备、饲料搅拌机)7.1.5颗粒饲料压制机7.2畜牧饲养机械7.2.1喂料机7.2.2送料机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7.3.1挤奶机(不含活塞式手推挤奶机)7.3.2剪羊毛机8.动力机械8.1拖拉机8.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等于13.24kW(18马力),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时至少应有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不含皮带传动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和多功能拖拉机)8.1.2履带式拖拉机9.设施农业设备9.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9.1.1卷帘机10.其他机械10.1精准农业设备10.1.1农业用北斗终端二、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蒙古财政单补)(暂定1个品目)1.农用装载机(配套动力小于60千瓦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吨)注:其他品目待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工作结束后另行研究确定补贴范围并发布。三、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限牧区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15个品目)1.青饲料收获机2.割草机3.搂草机4.捡拾压捆机5.压捆机6.饲草裹包机7.青贮切碎机8.铡草机9.饲料混合机10.饲料搅拌机11.颗粒饲料压制机12.喂料机13.送料机14.挤奶机15.剪羊毛机16.喷灌机(仅限牧民补贴资金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累加补贴)17.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仅限牧民补贴资金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累加补贴)18.深松机(全区保护性耕作主推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资金富余时兼顾其他补贴对象)19.免耕播种机(全区保护性耕作主推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资金富余时兼顾其他补贴对象) 作者: 2016/08/04 10:43
  • 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调整)(更正后)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40—5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40马力≤功率<5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16380 0 通用类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50—6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50马力≤功率<6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16380 0 通用类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60—7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60马力≤功率<7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25200 0 通用类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70—8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70马力≤功率<8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38700 0 通用类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80—9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80马力≤功率<9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38700 0 通用类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90—10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90马力≤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43200 0 通用类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00—11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00马力≤功率<11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46800 0 通用类8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10—12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10马力≤功率<12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46800 0 通用类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20—13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20马力≤功率<13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48600 0 通用类10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30—14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30马力≤功率<14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56700 0 通用类1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40—15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40马力≤功率<15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67500 0 通用类1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50—160马力履带式拖拉机 150马力≤功率<16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67500 0 通用类1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60马力及以上履带式拖拉机 功率≥160马力;驱动方式:履带式 108000 0 通用类1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两轮驱动拖拉机 功率<2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700 0 通用类1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0—2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20马力≤功率<2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5670 0 通用类1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5—3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25马力≤功率<3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7020 0 通用类1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30—3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30马力≤功率<3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7830 0 通用类18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35—4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35马力≤功率<4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8730 0 通用类1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40—4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40马力≤功率<4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0260 0 通用类20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45—5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45马力≤功率<5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1700 0 通用类2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50—5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50马力≤功率<5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2960 0 通用类2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55—6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55马力≤功率<6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5300 0 通用类2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60—6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60马力≤功率<6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6650 0 通用类2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65—7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65马力≤功率<7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7550 0 通用类2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70—7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70马力≤功率<7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8000 0 通用类2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75—8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75马力≤功率<8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8900 0 通用类2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80—8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80马力≤功率<8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19620 0 通用类28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85—9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85马力≤功率<9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0700 0 通用类2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90—9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90马力≤功率<95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2500 0 通用类30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95—10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95马力≤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3400 0 通用类3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及以上两轮驱动拖拉机 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两轮驱动 24300 0 通用类3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四轮驱动拖拉机 功率<2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3150 0 通用类3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0—2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20马力≤功率<2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6210 0 通用类3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5—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25马力≤功率<3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9000 0 通用类3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30—3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30马力≤功率<3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9900 0 通用类3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35—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35马力≤功率<4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0800 0 通用类3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40—4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40马力≤功率<4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2690 0 通用类38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45—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45马力≤功率<5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4400 0 通用类3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50—5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50马力≤功率<5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5750 0 通用类40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55—6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55马力≤功率<6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7730 0 通用类4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60—6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60马力≤功率<6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9530 0 通用类4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65—7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65马力≤功率<7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21600 0 通用类4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70—7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70马力≤功率<7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23400 0 通用类4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75—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75马力≤功率<8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23400 0 通用类4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80—8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80马力≤功率<8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26820 0 通用类4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85—9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85马力≤功率<9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28170 0 通用类4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90—9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90马力≤功率<95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31500 0 通用类48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95—1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95马力≤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33210 0 通用类4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00—1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00马力≤功率<11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33210 0 通用类50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1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10马力≤功率<12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36270 0 通用类51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20—1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20马力≤功率<13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50670 0 通用类52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30—1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30马力≤功率<14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63900 0 通用类53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40—1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40马力≤功率<15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85500 0 通用类54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50—1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50马力≤功率<18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94500 0 通用类55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180—2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180马力≤功率<20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08000 0 通用类56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00—2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200马力≤功率<21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08000 0 通用类57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21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 功率≥210马力;驱动方式:四轮驱动 162000 0 通用类58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m以下单轴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1.5m;单轴 600 0 非通用类59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2m单轴联合整地机 1.5m≤作业幅宽<2m;单轴 1300 0 非通用类60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2.5m单轴联合整地机 2m≤作业幅宽<2.5m;单轴 1900 0 非通用类6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5m及以上单轴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2.5m;单轴 2500 0 非通用类62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m以下双轴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1.5m;双轴 1000 0 非通用类63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2m双轴联合整地机 1.5m≤作业幅宽<2m;双轴 2000 0 非通用类64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2.5m双轴联合整地机 2m≤作业幅宽<2.5m;双轴 3000 0 非通用类65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5—3m双轴联合整地机 2.5m≤作业幅宽<3m;双轴 3300 0 非通用类66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3—3.5m双轴联合整地机 3m≤作业幅宽<3.5m;双轴 6000 0 非通用类67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3.5—4.5m双轴联合整地机 3.5m≤作业幅宽<4.5m;双轴 7500 0 非通用类68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4.5—5.5m双轴联合整地机 4.5m≤作业幅宽<5.5m;双轴 8000 0 非通用类69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5.5m及以上双轴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5.5m;双轴 10000 0 非通用类70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m以下深松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1.5m 1100 0 非通用类7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1.5—2m深松联合整地机 1.5m≤作业幅宽<2m 1700 0 非通用类72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2.5m深松联合整地机 2m≤作业幅宽<2.5m 2700 0 非通用类73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2.5—3m深松联合整地机 2.5m≤作业幅宽<3m 3400 0 非通用类74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3—4m深松联合整地机 3m≤作业幅宽<4m 5000 0 非通用类75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4—6m深松联合整地机 4m≤作业幅宽<6m 6000 0 非通用类76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6m及以上深松联合整地机 作业幅宽≥6m 8000 0 非通用类77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联合整地机 复式少、免耕联合整地机 深松深度≥30cm;耕幅≥3m;配套动力≥180马力 28000 0 非通用类78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灭茬机 1.2m以下灭茬机 作业幅宽<1.2m 400 0 非通用类79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灭茬机 1.2—2.6m灭茬机 1.2m≤作业幅宽<2.6m 900 0 非通用类80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灭茬机 2.6m及以上灭茬机 作业幅宽≥2.6m 1500 0 非通用类81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幅宽2-3m激光平地机 2m≤幅宽<3m 14500 0 非通用类82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幅宽3m及以上激光平地机 幅宽≥3m 16600 0 非通用类83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3铲及以下深松机 深松部件3个及以下 1170 860 通用类84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4—5铲深松机 深松部件4—5个 1980 1460 通用类85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6铲及以上深松机 深松部件6个及以上 4050 3000 通用类86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3铲及以下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3个及以下 2700 2000 通用类87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4—5铲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4—5个 2700 2000 通用类88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深松机 6铲及以上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振动或全方位式;深松部件6个及以上 4860 3600 通用类89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田园管理机 功率4kW以下田园管理机 配套功率<4kW 600 0 非通用类90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田园管理机 功率4kW及以上田园管理机 配套功率≥4kW 800 0 非通用类9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微耕机 功率4kW以下微耕机 配套功率<4kW 600 0 非通用类92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微耕机 功率4kW及以上微耕机 配套功率≥4kW 800 0 非通用类93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单轴1000—1500mm旋耕机 单轴;1000mm≤耕幅<1500mm 540 0 通用类94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单轴1500—2000mm旋耕机 单轴;1500mm≤耕幅<2000mm 1170 0 通用类95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单轴2000—2500mm旋耕机 单轴;2000mm≤耕幅<2500mm 1710 0 通用类96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单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单轴;耕幅≥2500mm 2250 0 通用类97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双轴1000—1500mm旋耕机 双轴;1000mm≤耕幅<1500mm 900 0 通用类98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双轴1500—2000mm旋耕机 双轴;1500mm≤耕幅<2000mm 1800 0 通用类99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双轴2000—2500mm旋耕机 双轴;2000mm≤耕幅<2500mm 2700 0 通用类100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双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双轴;耕幅≥2500mm 2970 0 通用类10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1200mm及以上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形式:履带自走式;耕幅≥1200mm 12600 0 通用类102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2m以下圆盘耙 作业幅宽<2m 490 0 非通用类103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2—3m圆盘耙 2m≤作业幅宽<3m 960 0 非通用类104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3—3.5m圆盘耙 3m≤作业幅宽<3.5m 2500 0 非通用类105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3.5—4.5m圆盘耙 3.5m≤作业幅宽<4.5m 2900 0 非通用类106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4.5—6.5m圆盘耙 4.5m≤作业幅宽<6.5m 6000 0 非通用类107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圆盘耙 6.5m及以上圆盘耙 作业幅宽≥6.5m 16000 0 非通用类108 农用搬运机械 装卸机械 农用装载机 额定装卸量1000KG以下农用装载机 额定装卸量<1000Kg 0 6000 省自选类109 农用搬运机械 装卸机械 农用装载机 额定装卸量1000-1500Kg农用装载机 1000Kg≤额定装卸量<1500Kg 0 9000 省自选类110 农用搬运机械 装卸机械 农用装载机 额定装卸量1500KG及以上农用装载机 额定装卸量≥1500Kg 0 12000 省自选类111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管径65mm以下卷盘式喷灌机 卷盘式;管径<65mm 3870 2800 通用类112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管径65—75mm卷盘式喷灌机 卷盘式;65mm≤管径<75mm 8820 6500 通用类113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管径75—85mm卷盘式喷灌机 卷盘式;75mm≤管径<85mm 9720 7200 通用类114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管径85mm及以上卷盘式喷灌机 卷盘式;管径≥85mm 15300 11000 通用类115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大型喷灌机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或者平移式喷灌机(每跨≥50m) 4500元/跨(上限5万) 3300元/跨 通用类116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柴油机轻小型机组式喷灌机 柴油机;轻小型机组式喷灌机 440 320 通用类117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汽油机轻小型机组式喷灌机 汽油机;轻小型机组式喷灌机 240 180 通用类118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50m3/h以下微灌首部 流量<5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240 180 非通用类119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50—80m3/h微灌首部 50m3/h≤流量<8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1350 1000 非通用类120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80—130m3/h微灌首部 80m3/h≤流量<13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2950 2100 非通用类121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130—180m3/h微灌首部 130m3/h≤流量<18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3850 2800 非通用类122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180—320m3/h微灌首部 180m3/h≤流量<32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4750 3500 非通用类123 排灌机械 喷灌机械设备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流量320m3/h及以上微灌首部 流量≥320m3/h;首部(按GB50485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5650 4100 非通用类124 设施农业设备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卷帘机 卷帘机 卷帘机 240 0 非通用类125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4t以下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4t;循环式 4500 0 通用类126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4—1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4t≤批处理量<10t;循环式 14940 0 通用类127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10—2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10t≤批处理量<20t;循环式 29340 0 通用类128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20—3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20t≤批处理量<30t;循环式 40590 0 通用类129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批处理量≥30t;循环式 81000 0 通用类130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处理量50t/d以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 处理量<50t/d;连续式 27000 0 通用类131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处理量50—100t/d连续式粮食烘干机 50t/d≤处理量<100t/d;连续式 35100 0 通用类132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处理量100t/d及以上连续式粮食烘干机 处理量≥100t/d;连续式 108000 0 通用类133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3—5t平床式粮食烘干机 3t≤装载量<5t;平床式 4500 0 通用类134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5t及以上平床式粮食烘干机 装载量≥5t;平床式 7200 0 通用类135 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0.4—3t/h玉米脱粒机 0.4t/h≤生产率<3t/h 120 0 非通用类136 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3—5t/h玉米脱粒机 3t/h≤生产率<5t/h 580 0 非通用类137 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5t/h≤生产率<10t/h 1380 0 非通用类138 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10t/h≤生产率<30t/h 2960 0 非通用类139 收获后处理机械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生产率≥30t/h 5000 0 非通用类140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1行摘穗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1行割台;幅宽<1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型) 3800 0 非通用类141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2行摘穗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2行割台;1m≤幅宽<1.6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型) 6100 0 非通用类142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3行摘穗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3行割台;1.6m≤幅宽<2.2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型) 13500 0 非通用类143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行及以上摘穗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行及以上割台;幅宽≥2.2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型) 15000 0 非通用类144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2行摘穗剥皮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2行割台;1m≤幅宽<1.6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剥皮型) 10500 0 非通用类145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3行摘穗剥皮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3行割台;1.6m≤幅宽<2.2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剥皮型) 19000 0 非通用类146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行及以上摘穗剥皮型悬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行及以上割台;幅宽≥2.2m;形式:悬挂(背负)式(摘穗剥皮型) 22900 0 非通用类147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8m以下往复式割草机 割幅宽度<1.8m;往复式 620 400 非通用类148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8—3m往复式割草机 1.8m≤割幅宽度<3m;往复式 1600 1000 非通用类149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3m及以上往复式割草机 割幅宽度≥3m;往复式 3500 2300 非通用类15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2.8m及以上往复式割草压扁机 割幅宽度≥2.8m;带压扁装置;往复式 4600 3000 非通用类151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3m以下旋转式割草机 割幅宽度<1.3m;旋转式 550 360 非通用类15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3—1.6m旋转式割草机 1.3m≤割幅宽度<1.6m;旋转式 1800 1200 非通用类153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6—2.1m旋转式割草机 1.6m≤割幅宽度<2.1m;旋转式 3900 2600 非通用类154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1.6—2.1m旋转式割草压扁机 1.6m≤割幅宽度<2.1m;带压扁装置;旋转式 5000 3300 非通用类155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2.1—2.8m旋转式割草机 2.1m≤割幅宽度<2.8m;旋转式 9000 6000 非通用类156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2.1—2.8m旋转式割草压扁机 2.1m≤割幅宽度<2.8m;带压扁装置;旋转式 12000 8000 非通用类157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2.8m及以上旋转式割草机 割幅宽度≥2.8m;旋转式 30000 20000 非通用类158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2.8m及以上旋转式割草压扁机 割幅宽度≥2.8m;带压扁装置;旋转式 39000 26000 非通用类159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割草机 4m及以上自走式割草机 割幅宽度≥4m;自走式 49000 30000 非通用类16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捡拾压捆机 0.7—1.2m捡拾压捆机 0.7m≤捡拾宽度<1.2m 8730 6000 通用类161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捡拾压捆机 1.2—1.7m捡拾压捆机 1.2m≤捡拾宽度<1.7m 16200 12000 通用类16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捡拾压捆机 1.7—2.2m捡拾压捆机 1.7m≤捡拾宽度<2.2m 28800 20000 通用类163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捡拾压捆机 2.2m及以上捡拾压捆机 捡拾宽度≥2.2m 40500 30000 通用类164 收获机械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1m以下秸秆粉碎还田机 作业幅宽<1m 220 0 通用类165 收获机械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1—1.5m秸秆粉碎还田机 1m≤作业幅宽<1.5m 810 0 通用类166 收获机械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1.5m≤作业幅宽<2m 1620 0 通用类167 收获机械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2m≤作业幅宽<2.5m 1890 0 通用类168 收获机械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作业幅宽≥2.5m 2250 0 通用类169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6m及以上横向搂草机 搂幅宽度≥6m;横向 1600 1000 非通用类17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5.4m以下侧向指盘式搂草机 搂幅宽度<5.4m;侧向指盘式 2700 1800 非通用类171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5.4m及以上侧向指盘式手动搂草机 搂幅宽度≥5.4m;手动折叠式;侧向指盘式 5000 3300 非通用类17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5.4m及以上侧向指盘式液压搂草机 搂幅宽度≥5.4m;液压折叠式;侧向指盘式 6000 4000 非通用类173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4.5m以下侧向旋转式搂草机 搂幅宽度<4.5m;侧向旋转式 3700 2400 非通用类174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搂草机 4.5m及以上侧向旋转式搂草机 搂幅宽度≥4.5m;侧向旋转式 10000 6600 非通用类175 收获机械 棉麻作物收获机 棉花收获机 3行-4行自走式 自走式,3行≤工作行数<5行 300000 0 非通用类176 收获机械 棉麻作物收获机 棉花收获机 5行及以上自走式 自走式,工作行数5行以上 600000 0 非通用类177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50—160cm悬挂甩刀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甩刀式;150cm≤割幅<160cm 3510 2600 通用类178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60cm及以上悬挂甩刀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甩刀式;割幅≥160cm 4500 3300 通用类179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90—110cm悬挂单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单圆盘式;90cm≤割幅<110cm: 4500 3300 通用类18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10cm及以上悬挂单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单圆盘式;割幅≥110cm 14400 10600 通用类181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90—110cm悬挂双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双圆盘式;90cm≤割幅<110cm 4500 3300 通用类18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10—210cm悬挂双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双圆盘式;110cm≤割幅<210cm 14400 10600 通用类183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10—220cm悬挂双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双圆盘式;210cm≤割幅<220cm 42300 30000 通用类184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20cm及以上悬挂双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双圆盘式;割幅≥220cm 52110 30000 通用类185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60—190cm悬挂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其他式;160cm≤割幅<190cm 13500 10000 通用类186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90—220cm悬挂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其他式;190cm≤割幅<220cm 14400 10600 通用类187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20cm及以上悬挂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悬挂其他式;割幅≥220cm 16020 11000 通用类188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10cm及以上牵引式青饲料收获机 牵引式;割幅≥110cm; 8010 5900 通用类189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00—260cm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圆盘式;200cm≤割幅<260cm 53100 30000 通用类19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60c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圆盘式;割幅≥260cm 108000 30000 通用类191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180—220cm自走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其他式;180cm≤割幅<220cm 45000 30000 通用类192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20—260cm自走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其他式;220cm≤割幅<260cm 54900 30000 通用类193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60—290cm自走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其他式;260cm≤割幅<290cm 94500 30000 通用类194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290cm及以上自走其他式青饲料收获机 自走其他式;割幅≥290cm 108000 30000 通用类195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0.7m以下分段式薯类收获机 分段收获;作业幅宽<0.7m 400 0 非通用类196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0.7—1m分段式薯类收获机 分段收获;0.7m≤作业幅宽<1m 1000 0 非通用类197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1—1.5m分段式薯类收获机 分段收获;1m≤作业幅宽<1.5m 2000 0 非通用类198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1.5m及以上分段式薯类收获机 分段收获;作业幅宽≥1.5m 3200 0 非通用类199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薯类联合收获机 联合收获,包含挖掘、抖土、分离、集装等功能 25000 0 非通用类200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饲草裹包机 1.1kW及以上饲草裹包机 功率≥1.1kW 3000 2000 非通用类201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甜菜收获机 1行甜菜收获机 行数:1 12000 0 非通用类202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甜菜收获机 2行及以上甜菜收获机 行数≥2 25000 0 非通用类203 收获机械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甜菜收获机 甜菜联合收获机 联合收获 35000 0 非通用类204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压捆机 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 圆捆;功率≥4kW 8800 5800 非通用类205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压捆机 7.5—15kW方捆压捆机 方捆;7.5kW≤功率<15kW 3000 2000 非通用类206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压捆机 1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方捆;功率≥15kW 13700 9000 非通用类207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6—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1.5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6kg/s≤喂入量<1kg/s ;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6300 0 通用类208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1.5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5—2.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kg/s≤喂入量<1.5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9090 0 通用类209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5—2.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2.1—3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1.5kg/s≤喂入量<2.1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5120 0 通用类210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1—3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3—4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1kg/s≤喂入量<3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7100 0 通用类211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4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kg/s≤喂入量<4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20070 0 通用类212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喂入量≥4kg/s;自走履带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27000 0 通用类213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3行及以下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3行及以下割台;幅宽<2.2m;形式:自走式(籽粒收获型) 18900 0 通用类214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行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4行割台;2.2m≤幅宽<2.8m;形式:自走式(籽粒收获型) 30600 0 通用类215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5行及以上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5行及以上割台;幅宽≥2.8m;形式:自走式(籽粒收获型) 72900 0 通用类216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2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2行割台;1m≤幅宽<1.6m;形式:自走式(摘穗型) 12600 0 通用类217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3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3行割台;1.6m≤幅宽<2.2m;形式:自走式(摘穗型) 34560 0 通用类218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行割台;2.2m≤幅宽<2.8m;形式:自走式(摘穗型) 39240 0 通用类219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5行及以上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5行及以上割台;幅宽≥2.8m;形式:自走式(摘穗型) 75600 0 通用类220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2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2行割台;1m≤幅宽<1.6m;形式:自走式(摘穗剥皮型) 21600 0 通用类221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3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3行割台;1.6m≤幅宽<2.2m;形式:自走式(摘穗剥皮型) 38070 0 通用类222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行割台;2.2m≤幅宽<2.8m;形式:自走式(摘穗剥皮型) 63450 0 通用类223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5行及以上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5行及以上割台;幅宽≥2.8m;形式:自走式(摘穗剥皮型) 75600 0 通用类224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3行80—95马力兼收小麦型玉米收获机 3行;80马力≤功率<95马力 11700 0 通用类225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3行95马力及以上兼收小麦型玉米收获机 3行;功率≥95马力 12600 0 通用类226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行80—100马力兼收小麦型玉米收获机 4行;80马力≤功率<100马力 13500 0 通用类227 收获机械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行100马力及以上兼收小麦型玉米收获机 4行;功率≥100马力 17100 0 通用类228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1080 0 通用类229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3060 0 通用类230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13860 0 通用类231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 6930 0 通用类232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 31500 0 通用类233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 36000 0 通用类234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 45000 0 通用类235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1m以下中耕机 作业幅宽<1m 400 0 非通用类236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1—2m中耕机 1m≤作业幅宽<2m 820 0 非通用类237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2—3m中耕机 2m≤作业幅宽<3m 2700 0 非通用类238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3—6m中耕机 3m≤作业幅宽<6m 6200 0 非通用类239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中耕机 幅宽6m及以上中耕机 作业幅宽≥6m 7800 0 非通用类240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杯组手动移动式挤奶机 杯组数:1;脱杯方式:手动;形式:移动式 1350 1000 通用类241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2杯组手动移动式挤奶机 杯组数:2;脱杯方式:手动;形式:移动式 1800 1300 通用类242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6—8杯组平面式挤奶机 杯组数:6—8;形式:平面式 13500 10000 通用类243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0—12杯组平面式挤奶机 杯组数:10—12;形式:平面式 23670 17000 通用类244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4杯组平面式挤奶机 杯组数:14;形式:平面式 23670 17000 通用类245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6杯组及以上平面式挤奶机 杯组数≥16;形式:平面式 23670 17000 通用类24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8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8;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19800 14000 通用类24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0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0;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19800 14000 通用类24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2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2;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25740 19000 通用类24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4—15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4—15;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34110 25000 通用类250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6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6;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35100 26000 通用类251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8—20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8—20;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35100 26000 通用类252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24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24;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52200 30000 通用类253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28—30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28—30;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62730 30000 通用类254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32杯组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32;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66780 30000 通用类255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36杯组及以上手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36;脱杯方式:手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90900 30000 通用类25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8杯组自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8;脱杯方式:自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45000 30000 通用类25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0杯组自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0;脱杯方式:自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45000 30000 通用类25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2杯组自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2;脱杯方式:自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75510 30000 通用类25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4杯组及以上自动脱杯中置(鱼骨)式挤奶机 杯组数≥14;脱杯方式:自动;形式:中置(鱼骨)式 85140 30000 通用类260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16杯组及以上自动脱杯并列(转盘)式挤奶机 杯组数≥16;脱杯方式:自动;形式:并列(转盘)式 108000 30000 通用类261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20杯组及以上手动脱杯并列(转盘)式挤奶机 杯组数≥20;脱杯方式:手动;形式:并列(转盘)式 54000 30000 通用类262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蓄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剪羊毛机 250W及以上剪羊毛机 功率≥250W 600 400 非通用类263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颗粒饲料压制机 平模颗粒饲料压制机 平模直径≥200mm 1100 700 非通用类264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颗粒饲料压制机 环模直径200—250mm颗粒饲料压制机 200mm≤环模直径<250mm,电机功率<17kW 4500 3000 非通用类265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颗粒饲料压制机 环模直径250mm及以上颗粒饲料压制机 环模直径≥250mm,电机功率≥17kW 9330 6220 非通用类26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青贮切碎机 9—15t/h青贮切碎机 9t/h≤生产率<15t/h 1300 800 非通用类26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青贮切碎机 15—20t/h青贮切碎机 15t/h≤生产率<20t/h 3300 2200 非通用类26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青贮切碎机 20t/h及以上青贮切碎机 生产率≥20t/h 6500 4300 非通用类26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混合机 2m3以下立式混合机 混合室容积<2m3;立式 1250 830 非通用类270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混合机 2m3及以上立式混合机 混合室容积≥2m3;立式 1740 1160 非通用类271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混合机 2m3以下卧式(单轴)混合机 混合室容积<2m3;卧式;单轴 3500 2330 非通用类272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混合机 2m3及以上卧式(单轴)混合机 混合室容积≥2m3;卧式;单轴 7930 5280 非通用类273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混合机 卧式(双轴)混合机 卧式;双轴 11800 7860 非通用类274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搅拌机 4—9m3饲料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4m3≤搅拌室容积<9m3 23700 15800 非通用类275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搅拌机 9—12m3饲料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m3≤搅拌室容积<12m3 28100 18700 非通用类27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饲料搅拌机 12m3及以上饲料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搅拌室容积≥12m3 35000 23000 非通用类27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链条式送料机 链条式送料机 5500 3600 非通用类27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青贮取料机 自走式;1400mm≤取料宽度≤1800mm 10000 6600 非通用类27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50—100m索盘式送料机 索盘式;50m≤送料长度<100m 4300 2800 非通用类280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100—200m索盘式送料机 索盘式;100m≤送料长度<200m 12600 8400 非通用类281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200m及以上索盘式送料机 索盘式;送料长度≥200m 16900 11000 非通用类282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畜牧饲养机械 喂料机 喂料机 喂料机 3000 2000 非通用类283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铡草机 6—9t/h铡草机 6t/h≤生产率<9t/h 1300 800 非通用类284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铡草机 9—15t/h铡草机 9t/h≤生产率<15t/h 2700 1800 非通用类285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铡草机 15—20t/h铡草机 15t/h≤生产率<20t/h 3100 2000 非通用类28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铡草机 20t/h及以上铡草机 生产率≥20t/h 8500 5600 非通用类287 种植施肥机械 地膜机械 残膜回收机 扒齿搂膜式或其他残膜回收机,工作幅宽1m-3m 机引式,工作方式:扒齿搂膜式或其他式,1m≤工作幅宽≤3m 1000 0 非通用类288 种植施肥机械 地膜机械 残膜回收机 扒齿搂膜式或其他残膜回收机,工作幅宽3m以上 机引式,工作方式:扒齿搂膜式或其他式,工作幅宽>3m 1300 0 非通用类289 种植施肥机械 地膜机械 残膜回收机 拔杆式残膜回收机,工作幅宽1.4m-2m 工作方式:拔杆起膜式,1.4m≤工作幅宽<2m 1700 0 非通用类290 种植施肥机械 地膜机械 残膜回收机 拔杆式残膜回收机,工作幅宽2m及以上 工作方式:拔杆起膜,工作幅宽≥2m 1800 0 非通用类291 种植施肥机械 地膜机械 残膜回收机 带秸秆粉碎功能残膜回收机,工作幅宽1.8m及以上 工作幅宽≥1.8m;带秸秆粉碎功能 10000 0 非通用类292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1行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播种行数1行 800 0 非通用类293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3行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行≤播种行数≤3行 1600 0 非通用类294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4行及以上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播种行数≥4行 9000 0 非通用类295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6行及以下免耕条播机 播种行数≤6行;作业幅宽≥1m 990 730 通用类296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7—11行免耕条播机 7行≤播种行数≤11行 2250 1600 通用类297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12—18行免耕条播机 12行≤播种行数≤18行 3600 2600 通用类298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19—24行免耕条播机 19行≤播种行数≤24行 4860 3600 通用类299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25行及以上免耕条播机 播种行数≥25行 4860 3600 通用类300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普通2—3行免耕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810 600 通用类301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普通4—5行免耕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1350 1000 通用类302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普通6行及以上免耕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 2520 1800 通用类303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精量2—3行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1350 1000 通用类304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精量4—5行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1800 1300 通用类305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精量6行及以上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 5220 3800 通用类306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2—3行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牵引式 15570 11000 通用类307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4—5行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牵引式 28170 20000 通用类308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免耕播种机 6行及以上牵引式免耕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牵引式 30420 22000 通用类备注:精量排种器包括气力式和指夹式,其他列为普通型式。309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4行手扶拖拉机配套水稻插秧机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 4行 1710 0 通用类310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2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2行 2700 0 通用类311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简易型) 手扶步进式;以手扶或微耕机底盘为基础且无底盘升降等装置;4行及以上 3420 0 通用类312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4行 4050 0 通用类313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6750 0 通用类314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3510 0 通用类315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4行 16830 0 通用类316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6—7行 27000 0 通用类317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41580 0 通用类318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甜菜移栽机 1-2行甜菜移栽机 行数:1、2 8000 0 非通用类309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甜菜移栽机 3行及以上甜菜移栽机 行数≥3 15000 0 非通用类310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普通2—3行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570 0 通用类311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普通4—5行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1260 0 通用类312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普通6行及以上穴播机 普通排种器;播种行数≥6行 1890 0 通用类313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精量2—3行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2、3行 1350 0 通用类314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精量4—5行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4、5行 2160 0 通用类315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精量6—10行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6行≤播种行数≤10行 4050 0 通用类316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精量11行及以上穴播机 精量排种器;播种行数≥11行 6300 0 通用类备注:精量排种器包括气力式和指夹式,其他列为普通型式。317 种植施肥机械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生产率200—500(盘/h)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铺底土、播种、洒水、覆土功能;200(盘/h)≤生产率<500(盘/h) 1900 0 非通用类318 种植施肥机械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含铺底土、播种、洒水、覆土功能;生产率≥500(盘/h) 3400 0 非通用类319 种植施肥机械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床土处理设备 床土处理设备 1000 0 非通用类320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3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kg/s≤喂入量<3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1700 0 通用类321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4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3kg/s≤喂入量<4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2960 0 通用类322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5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kg/s≤喂入量<5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13590 0 通用类323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5—6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5kg/s≤喂入量<6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29700 0 通用类324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7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kg/s≤喂入量<7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34470 0 通用类325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7—8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7kg/s≤喂入量<8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54000 0 通用类326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喂入量≥8kg/s;自走轮式;喂入方式:全喂入 90000 0 通用类327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收获行数:3行;喂入方式:半喂入;功率≥35马力 18000 0 通用类328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行及以上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收获行数≥4行;喂入方式:半喂入;功率≥35马力 45000 0 通用类329 其他机械 精准农业设备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无人驾驶,直线精度±10cm的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 无人驾驶,北斗导航辅助驾驶系统,直线精度±10cm 20000 0 非通用类 作者: 2016/08/04 10:42
  • 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 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二、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中文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水胺硫磷柑橘树灭多威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苹果树、茶树溴甲烷草莓、黄瓜氧乐果甘蓝、柑橘树三氯杀螨醇茶树氰戊菊酯茶树丁酰肼(比久)花生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毒死蜱、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三、《农药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作者: 2016/07/2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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