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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乡村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强化了农业食品保障功能,拓展了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功能,凸显了乡村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但仍然存在产业链条短、融合层次低和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为顺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要求,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以生态农业为基、田园风光为韵、村落民宅为形、农耕文化为魂,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促进食品保障功能坚实稳固、生态涵养功能加快转化、休闲体验功能高端拓展、文化传承功能有形延伸,打造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立足特色、市场导向。立足乡村特色资源,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优质企业带动产业提升,更好发挥政府政策配套和公共服务作用,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立农为农、链条延伸。紧扣“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种养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由卖原字号更多向卖制成品转变,推动产品增值、产业增效,促进联农带农和共同富裕。——绿色引领、功能拓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乡村休闲旅游业为重点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培育生态环保产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做到保护与开发并重、传统与现代融合,推动乡村农文旅一体化发展。——科技赋能、平台支撑。坚持科技兴农,以发展农村电商为重点拓宽商贸流通渠道,促进产业、科技交互联动,引导农业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类主体,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信息,实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农业多种功能充分发掘,乡村多元价值多向彰显,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有效保障,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优质绿色农产品、优美生态环境、优秀传统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干”贯通产加销、以乡村休闲旅游业为“径”融合农文旅、以新农村电商为“网”对接科工贸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增值收益更多更好惠及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产品保障功能持续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8∶1,加工转化率达到80%,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有效实现。——乡村休闲旅游业融合发展。生态涵养、休闲体验和文化传承等农业特有功能持续拓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推行,文明乡风繁荣兴盛,乡村休闲旅游年接待游客人数40亿人次,年营业收入1.2万亿元。——农村电商业态类型不断丰富。数字乡村加快建设,农民生产经营能力普遍增强,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1万亿元,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达到1万亿元,新增乡村创业带头人100万人,带动一批农民直播销售员。二、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县域农产品加工业在纵向贯通产加销中的中心点作用,打造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全、绿色底色足、安全可控制、联农带农紧的农业全产业链,促进一产往后延、二产两头连、三产走高端,引导农产品加工重心下沉县城、中心镇和物流节点,推动生产与加工、产品与市场、企业与农户协同发展,实现农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四)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与种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协调合作,围绕市场需求,按照适区适种、适品适种、适时采收要求,加大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力度,培育推广适合加工的专用品种,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打造优质绿色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五)构建高效加工体系。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冷藏保鲜、原料处理、杀菌、储藏、分级、包装等延时类初加工,以及干制、腌制、熟制、分级分割、速冻等食品类初加工。引导大型农业企业、食品企业开发类别多样、营养均衡、养生保健、方便快捷的系列化产品,发展食材预处理、面制、米制、带馅、调理等主食加工,培育原料基地+中央厨房+物流配送(餐饮门店、商超销售)以及中央厨房+餐饮门店(连锁店、社区网点、终端客户)等模式,进一步延长加工链条。推进农产品加工循环、高值、梯次利用和减损增效取得实质性进展。(六)集成加工技术成果。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和资源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攻克食品预处理、分离提取、混合均质、灌装包装、减损增效等技术瓶颈。组织加工企业、研发团队和装备企业,打造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创制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加工装备,建设一批集成度高、系统性强、能应用、可复制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打造一批中国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七)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围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引导县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前端联结农业研发、育种、生产等环节,后端延展加工、储运、销售、品牌、体验、消费、服务等环节,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实现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引导有条件的头部企业,搭建全产业链数字平台,将上中下游经营主体纳入平台,打通全产业链上中下游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品牌共创、渠道共建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八)创响知名农业品牌。按照“有标采标、低标提标、无标创标”要求,培育标准“领跑者”。塑强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品牌保护,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引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等共创企业品牌。培育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土字号” “乡字号”产品品牌。加大品牌推介力度,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公信力和品牌溢价能力。三、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乡村休闲旅游业在横向融合农文旅中的连接点作用,以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联合大型农业企业、文旅企业等经营主体,大力推进“休闲农业+”,突出绿水青山特色、做亮生态田园底色、守住乡土文化本色,彰显农村的“土气”、巧用乡村的“老气”、焕发农民的“生气”、融入时代的“朝气”,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九)保护生态资源和乡土文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保护与开发并举、生产与生态并重。保护好森林、山丘、湖泊、溪流、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好稻田、茶园、花海、牧场、养殖池塘、湖泊水库等田园风光,发挥好农业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消除污染等重要作用;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灌溉工程等农业物质遗产,传承好民族民俗文化、传统手工艺、戏曲曲艺、渔歌、渔港文化等非物质遗产,形成以资源可持续利用、文化可接续传承为基础的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模式。(十)发掘生态涵养产品。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托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结合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耕文化传承和节能减排固碳,发展生态观光、农事体验、户外拓展、自驾旅居等业态,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温泉水疗、水上漂流、滑草滑沙、星空露营等产品,打造一批循环农业、生态农牧、稻渔共生等生态样板,建设一批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实训基地,创设一批农事生产、节气物候、自然课堂、健康养生等科普教程。(十一)培育乡村文化产品。将乡村民俗文化、人文精神与现代要素、时尚元素和美学艺术相结合,深入发掘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活态文化,打造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乡村文化项目,发展历史赋能、独具特色、还原传统的乡村民宿经济,制作乡村戏剧曲艺、杂技杂耍等文创产品,创响“珍稀牌”“工艺牌”“文化牌”的乡土品牌。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打造文化乡村,培育文明乡风,弘扬革命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十二)打造乡村休闲体验产品。依托乡村资源,围绕多功能拓展、多业态聚集、多场景应用,开发乡宿、乡游、乡食、乡购、乡娱等综合体验项目。开发“看乡景”产品,建设采摘园、垂钓园、风情街、民俗村、农业主题公园等景点,发展景观农业、观光采摘、休闲垂钓、特色动植物观赏等业态,打造一批田园康养基地和田园式花园式乡景基地。开发“品乡味”产品,鼓励优质特色农产品实现地产地销、就地加工,发展乡味食堂、风味小吃、特色食品,培育精品农家菜和厨艺达人,举办乡土菜、农家宴推介和大赛。开发“享乡俗”产品,发展民族风情游、民俗体验游、村落风光游等业态,创设村歌、村晚、旅游演艺、节庆展会等节目,开发传统工艺、民族服饰等民族民俗特色产品。开发“忆乡愁”产品,发展文化体验、教育农园、亲子体验、研学示范等业态,开展“体验乡村休闲、感悟乡土文化”“乡味从未散去、回首已是千年”等活动,讲好乡村故事,吸引居民望山见水忆乡愁。(十三)提升乡村休闲旅游水平。以“绣花”功夫抓好乡村环境治理,以“标兵”姿态抓实乡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园丁”精神抓好美丽庭院、美丽田园、美丽山水建设,改善餐饮、住宿、停车、厕所等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将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引入乡村,制修订乡村休闲旅游服务规程和标准,用标准创响品牌,用品牌汇聚资源,让消费者体验乡村品质。(十四)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资源适度集聚,强化典型引领带动,构建“点线面”结合的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格局。培育1500个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美丽休闲乡村,推动产村融合发展,带动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价值提升。推介1000条运营成熟、体验美好的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打造一批乡村休闲旅游优势品牌和城乡居民休闲旅游“打卡地”。建设300个资源独特、设施完备、业态丰富、创新活跃的休闲农业重点县,推动县域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集成创新,打造一批乡村休闲旅游先行区。四、做活做新农村电商发挥农村电商在对接科工贸的结合点作用,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利用5G、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网络体系、前端仓库和物流设施建设,把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农业产加销各个环节,建立县域农产品大数据,培育农村电商实体及网络直播等业态。(十五)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引导平台企业、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主体到乡村布局,完善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坚持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原则,在促进工业品下乡的同时更加聚焦服务农产品上行,依托益农信息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村邮站、快递网点、农产品购销代办站、农家店等经营主体发展电商末端服务网点。依托信息进村入户运营商、优质电商直播平台、直播机构和经纪公司,发展直播卖货、助农直播间、移动菜篮子等,培育农民直播销售员。(十六)打造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产地仓储保鲜冷链基础设施,集中打造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配备智能化设施设备和质量追溯设备,鼓励使用“一品一码”、“一捆一码”、“一筐一码”等追溯技术设备。提升农产品产地流通效率,创新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鼓励电商企业在产地建设一批田头市场,推动国家级、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开展农产品线上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等活动,进一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农产品县级集散配送中心,打造出村进城枢纽,提升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完善网销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统配统送等功能。建设产地初加工服务站点,开展农产品分等分级、预冷仓储、包装等服务,整合快递物流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构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实施“数商兴农”,打造农产品网络品牌,支持运营主体带动农户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采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形成协同高效、利益共享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十七)建立运营服务体系。提升电商服务功能,充分利用乡村网络站点优势,以低成本、简便易行的方式,与县级仓储物流节点有效衔接,构建网销服务体系。培育网络新零售,在大型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培育零售电商、批发电商、分销电商以及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全网营销体系。注重线下渠道维护,与休闲体验相结合,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直营店、体验区,用网络营销带来的知名度促进线下销售。 (十八)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让生产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规范生产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阳光农安”智慧管理模式。支持产业化运营主体加强自我检测、全过程追溯。加快农产品田间管理、采后处理、分等分级、包装储运、产品追溯、信息采集等各环节标准研制。五、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按照“一个产业、一套班子、一套政策、一个团队”要求,建立统筹协调、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的推进机制,聚焦主导产业、聚集资源要素、聚合服务功能,促进规划、政策、标准等有效衔接,加强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示范带动,形成高效指导和促进体系。(二十)搭建平台载体。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有机衔接,以项目建设带动农业多种功能拓展。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水平,配齐原料生产、精深加工、体验展示、物流配送等设施,打造一批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先行区,开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量化评估,探索建立乡村多元价值实现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引导各类人才入园创办网店、开办直播间。(二十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扩大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将乡村休闲旅游、乡土文化开发、农耕文化传播、农村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围绕制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或短板领域,做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领军型龙头企业。围绕粮棉油糖、肉蛋奶、种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做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头部龙头企业。围绕果蔬茶等满足消费者多样需求的特色农产品领域,做优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骨干企业。围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脱贫地区,做大一批联农带农紧密的区域型龙头企业。(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财税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基金,执行好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落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将烘干机配套设施、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强化金融扶持政策,用好“银税互动”“银信互动”“银单互动”贷款机制,开发“专项贷、订单贷、链条贷”等金融产品,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支持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乡村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投资兴业。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推动各地制定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实施细则,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二十三)强化指导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现代要素向乡村流动的渠道。建立乡村企业家智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听取乡村企业家意见建议。引导各类互联网企业、平台型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乡村企业“人地钱货”直通车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用地用电、高素质人才、营销渠道、运营管理等服务。(二十四)筑牢科技和人才支撑。引进科技人才,重点引进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到乡村开展智力服务。培育企业家人才,重点培育现代乡村企业家、“小巨人”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扎根乡村、兴办乡产、带富乡亲。扶持创业人才,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以及离退休人员、专业人员等返乡入乡创业,鼓励“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在乡创业。(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推介。开展农业多种功能科普宣传,促进“山水乡愁”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总结凝练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通过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农业展会以及农业展馆、地方特色馆等场所宣传推介。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解读产业政策、宣传经验做法、推广典型模式,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协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11月17日 作者: 2021/11/29 15:54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来源: 新华社作者: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城乡建设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同时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尚未根本扭转。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坚持整体与局部相协调,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坚持效率与均衡并重,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协调。坚持公平与包容相融合,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统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党建引领与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相结合,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共同创造美好环境。(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减排扎实推进,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 (一)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城市比较优势,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边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重大风险防控相结合的空间格局。统筹区域、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住房建设,与人口构成、产业结构相适应。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建立功能完善、衔接紧密、保障有力的城市群综合立体交通等现代化设施网络体系。(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建立分层次、分区域协调管控机制,以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合理确定城市人口、用水、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密度和强度。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大力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城市韧性。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推进立体绿化,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足球场地等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体育公园,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推动发展城市新业态、新功能。建立健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标准规范和工作体系。推动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三)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探索县域乡村发展路径。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建设满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新型农房,完善水、电、气、厕配套附属设施,加强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保护塑造乡村风貌,延续乡村历史文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传统民居、不砍老树、不盖高楼。统筹布局县城、中心镇、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设施联动发展。提高镇村设施建设水平,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以“公司+农户”等模式对接市场,培育乡村文化、旅游、休闲、民宿、健康养老、传统手工艺等新业态,强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产镇融合、产村融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 (一)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加固等同步实施。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二)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档制度,普查现有基础设施,统筹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以及体系化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绿色、智能、协同、安全水平。加强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城市街区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车船用加气加注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智慧停车及无障碍基础设施,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加强交通噪声管控,落实城市交通设计、规划、建设和运行噪声技术要求。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持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完善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建立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及集中供热替代等,加快农村电网、天然气管网、热力管网等建设改造。(三)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立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保护标准和政策法规,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问责处罚。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做好测绘、建档、挂牌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做到按级施保、应保尽保。完善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等制度机制,推动历史建筑绿色化更新改造、合理利用。建立保护项目维护修缮机制,保护和培养传统工匠队伍,传承传统建筑绿色营造方式。(四)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造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严格施工扬尘管控,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管控施工噪声。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五)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推动太阳能、再生水等应用,鼓励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制定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全面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改造提升重点城市步行街。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四、创新工作方法 (一)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编制相关规划,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机制,统筹城市布局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创新城乡建设管控和引导机制,完善城市形态,提升建筑品质,塑造时代特色风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动态管控建设进程,确保一张蓝图实施不走样、不变形。(二)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强化对相关规划实施情况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基础设施效率、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等的评估。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城市政府作为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主体,要定期开展体检评估,制定年度建设和整治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体检评估结果。加强对相关规划实施的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企业,充分发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研究,系统布局一批支撑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研发项目,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大科技成果集成创新力度。建立科技项目成果库和公开制度,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融通创新、利益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相关标准。(四)推动城市智慧化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和政策法规,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城市建设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深化应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及运营模式变革。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防灾的智慧化管理,推动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水平。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智能化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互联互通。搭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社区智慧化建设管理,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五)推动美好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建设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奖励等机制,解决群众身边、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为抓手和载体,构建社区生活圈,广泛发动组织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各方面各环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建立省负总责、市县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确定本地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三)健全支撑体系。建立完善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推进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修订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法律法规,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由群众评判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成效。加快管理、技术和机制创新,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动力变革。(四)加强培训宣传。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相关培训课程,编辑出版系列教材,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尊重城乡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传承,重视和回应群众诉求。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作者: 2021/11/19 09:58
  • 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来源: 新华社作者: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全文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节粮减损工作,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粮食损耗浪费,坚决刹住浪费粮食的不良风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浪费问题仍不容忽视,加强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的任务繁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粮食节约行动”的部署要求,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刚性制度约束,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取得实效,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到2025年,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粮减损举措更加硬化实化细化,推动节粮减损取得更加明显成效,节粮减损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基本健全,“光盘行动”深入开展,食品浪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二、强化农业生产环节节约减损 (一)推进农业节约用种。完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突出高产高效、多抗广适、低损收获的品种特性,加快选育节种宜机品种。编制推进节种减损机械研发导向目录,加大先进适用精量播种机等研发推广力度。集成推广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玉米单粒精播、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以及种肥同播等关键技术。(二)减少田间地头收获损耗。着力推进粮食精细收获,强化农机、农艺、品种集成配套,提高关键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制定修订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机收减损技术指导规范,引导农户适时择机收获。鼓励地方提升应急抢种抢收装备和应急服务供给能力。加快推广应用智能绿色高效收获机械。将农机手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提高机手规范操作能力。三、加强粮食储存环节减损 (三)改善粮食产后烘干条件。将粮食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提升烘干能力。鼓励产粮大县推进环保烘干设施应用,加大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推广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服务,烘干用地用电统一按农用标准管理。(四)支持引导农户科学储粮。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开展不同规模农户储粮装具选型及示范应用。在东北地区推广农户节约简捷高效储粮装具,逐步解决“地趴粮”问题。(五)推进仓储设施节约减损。鼓励开展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和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升级修缮老旧仓房,推进粮食仓储信息化。推动粮仓设施分类分级和规范管理,提高用仓质量和效能。四、加强粮食运输环节减损保障 (六)完善运输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配套设施,减少运输环节粮食损耗。推广粮食专用散装运输车、铁路散粮车、散装运输船、敞顶集装箱、港口专用装卸机械和回收设备。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粮食集装箱公铁水多式联运。(七)健全农村粮食物流服务网络。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提升粮食运输服务水平。(八)开展物流标准化示范。发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散粮运输服务体系,探索应用粮食高效减损物流模式,推动散粮运输设备无缝对接。在“北粮南运”重点线路、关键节点,开展多式联运高效物流衔接技术示范。五、加快推进粮食加工环节节粮减损 (九)提高粮油加工转化率。制定修订小麦粉等口粮、食用油加工标准,完善适度加工标准,合理确定加工精度等指标,引导消费者逐步走出过度追求“精米白面”的饮食误区,提高粮油出品率。提升粮食加工行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面粉加工设备智能化改造,推广低温升碾米设备,鼓励应用柔性大米加工设备,引导油料油脂适度加工。发展全谷物产业,启动“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创新食品加工配送模式,支持餐饮单位充分利用中央厨房,加快主食配送中心和冷链配套体系建设。(十)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广猪鸡饲料中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技术,充分挖掘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改进制油工艺,提高杂粕质量。完善国家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引导饲料企业建立多元化饲料配方结构,推广饲料精准配方技术和精准配制工艺。加快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提高蛋白饲料利用效率,降低豆粕添加比例。增加优质饲草供应,降低牛羊养殖中精饲料用量。(十一)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利用米糠、麸皮、胚芽、油料粕、薯渣薯液等粮油加工副产物,生产食用产品、功能物质及工业制品。对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加工业发展进行调控。六、坚决遏制餐饮消费环节浪费 (十二)加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管理。完善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在菜单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展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服务热线反映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浪费行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十三)落实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单位食堂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推行荤素搭配、少油少盐等健康饮食方式,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鼓励采取预约用餐、按量配餐、小份供餐、按需补餐等方式,科学采购和使用食材。抓好机关食堂用餐节约,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开展单位食堂检查,纠正浪费行为。(十四)加强公务活动用餐节约。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十五)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就餐现场管理,加大就餐检查力度,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良好饮食习惯。广泛开展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粮食节约实践教育活动。(十六)减少家庭和个人食品浪费。加强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倡导营养均衡、科学文明的饮食习惯,鼓励家庭科学制定膳食计划,按需采买食品,充分利用食材。提倡采用小分量、多样化、营养搭配的烹饪方式。(十七)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建立厨余垃圾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推动源头减量。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探索推进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 (十八)强化粮食生产技术支撑。推动气吸排种、低损喂入、高效清选、作业监测等播种收获环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地形匹配技术,研发与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模式配套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抓好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减少丘陵山区粮食机械收获损耗。加强对倒伏等受灾作物收获机械的研发。引导企业开展粮食高效低损收获机械攻关,优化割台、脱粒、分离、清选能力。(十九)推进储运减损关键技术提质升级。发展安全低温高效节能储粮智能化技术。提升仓储虫霉防控水平,研制新药剂。推广粮食安全储藏新仓型,推进横向通风储粮技术等应用。研发移动式烘干设备,加快试验验证。研究运输工具标准化技术,开发散粮多式联运衔接和接卸技术装备、粮食防分级防破碎入仓装置和设备。(二十)提升粮食加工技术与装备研发水平。发展全谷物原料质量稳定控制、食用品质改良、活性保持等技术,开发营养保全型全谷物食品。研究原粮增值加工等关键技术,发展杂粮食品生产品质控制、营养均衡调配、生物加工等关键技术。布局以粮食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提升副产物利用技术水平。八、加强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引导 (二十一)开展节粮减损文明创建。把节粮减损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推进粮食节约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军营。将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切实发挥各类创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二十二)强化节粮舆论宣传。深入宣传阐释节粮减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普及节粮减损技术和相关知识。深化公益宣传,精心制作播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公益广告。在用餐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报道节粮减损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加强粮食安全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监督,对粮食浪费行为进行曝光。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行为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二十三)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丧,鼓励城乡居民“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标准,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二十四)开展国际节粮减损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粮食系统峰会、减少食物浪费全球行动等活动,向国际社会分享粮食减损经验。推动多双边渠道开展节粮减损的联合研究、技术示范和人员培训等合作交流。推动国际粮食减损大会机制化。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节粮减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节粮减损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紧盯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提出年度节粮减损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节粮减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二十六)完善制度标准。强化依法管粮节粮,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节粮减损要求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制定促进粮食节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二十七)建立调查评估机制。探索粮食损失浪费调查评估方法,建立粮食损失浪费评价标准。研究建立全链条粮食损失浪费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估。开展食品浪费统计研究。(二十八)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建立减少粮食损耗浪费的成效评估、通报、奖惩制度。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 作者: 2021/11/16 16:39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八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三)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四)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2021/10/29 09:49
  • 全国畜牧总站关于印发 《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业发展服务)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促进种养循环,协同推进氨气等臭气减排,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全国畜牧总站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委员会制定了《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技术指导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促进种养循环,协同推进氨气等臭气减排,降低粪污处理环节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畜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坚持立足畜牧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畜产品有效供给、畜牧业发展基础、环境保护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提升,合理选择经济性较好的处理技术。2.坚持种养循环发展。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完善轻简化处理设施设备,推动提高规范化还田水平,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养分损失。3.坚持因地制宜细化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区域资源环境特点,逐级细化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工艺要求,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术模式。二、关键技术1.低蛋白日粮配方技术。参照《仔猪、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GB/T 5915-2020)和《产蛋鸡和肉鸡配合饲料》(GB/T 5916-2020),在确保不影响生猪和家禽生产性能和产品品质的前提下,合理添加氨基酸和酶制剂,降低日粮中粗蛋白质含量,提高饲料氮利用效率。2.优化畜舍清粪技术。采用干清粪工艺的畜禽养殖场户,若原有舍内清粪频率较低,可适当将清粪频率增加1-2次/天,减少粪尿在舍内停留时间;采用水泡粪工艺的畜禽养殖场户,选择深坑贮存或浅坑贮存工艺,必要时配置地沟风机,每头育肥猪日均粪污产生总量不超过0.015立方米。3.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采用稻壳、锯末、碎秸秆等作为生物发酵床垫料,定期在垫料上喷洒微生物菌剂。家禽养殖可采用原位和网下生物发酵床,垫料中稻壳占比不超过30 %,垫料厚度不低于40厘米,需定期翻耙发酵床,翻耙次数每周至少1次,保证垫料和粪污充分混合。北方蒸发量大的地区,羊养殖可采用原位生物发酵床,垫料厚度不低于15厘米,不用翻耙,清粪间隔非冬季不超过40天,冬季不超过60天。4.圈舍排出空气净化技术。对于机械通风的密闭式畜舍,在排风风机外侧安装喷淋装置、湿帘等湿式净化设施,通过喷洒弱酸性或含有次氯酸钠等氧化剂的液体进行过滤,其中酸性洗涤液pH值控制在6以下;或将畜舍排出空气通过生物质填料进行过滤,生物质填料主要由木屑、秸秆等制成。现有研究表明,采用空气净化技术可降低排出空气臭气强度50 %以上。5.液体粪污覆盖贮存技术。包括固定式覆盖贮存和漂浮式覆盖贮存。固定式覆盖指在液体粪污贮存设施上加盖或覆膜,应配备气体通风口或气体回收处理装置,以防止易燃气体的积聚。漂浮式覆盖指采用几何形状的塑料覆盖片、蛭石等可漂浮物,宜用于降水较少区域表面积较大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6.液体粪污酸化贮存技术。通过添加酸化剂降低液体粪污pH值,将氮素以较稳定的铵盐形态保留在粪污中。常用的酸化剂有硫酸、过磷酸钙等,调节pH至5.5-6.5,酸化后的液体粪污需继续贮存发酵。现有研究表明,当粪污pH值小于6时,可减少氮损失50%以上。7.固体粪污密闭沤肥技术。根据固体粪污含水量,适当添加木屑、碎秸秆等物料,保证成堆。选择适宜地点进行密闭厌氧发酵,沤肥期应不少于60天。沤肥时宜选择向阳、地势较高、相对平坦的空地,底部需进行防渗处理,四周用塑料膜等密封或覆土,同时做好防雨处理。8.固体粪污密闭堆肥技术。包括反应器堆肥和膜堆肥。反应器堆肥发酵时间不少于7天,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统一净化处理。膜堆肥宜对场地进行硬化,堆体上方覆盖膨体聚四氟乙烯膜,将臭气截留在堆体中,底部定期通风,发酵时间不少于14天。9.堆肥生物基除臭技术。在条垛式、槽式好氧堆肥密闭车间,通过排风风机将空气送入生物基滤床底部,经过水分膜吸收以及微生物作用等过程实现排出空气净化。生物基滤床一般采用堆肥腐熟产品和木屑等生物质材料制成,含水量50%-65%,在净化空气的同时实现氮素回收。现有研究表明,该技术可降低臭气排放强度90%以上。10.液体粪肥覆盖式施用技术。采用喷施、浇施、冲施、淋施、条施、滴灌施等方式,将液体粪肥施用于土壤表面后,宜及时翻耕入土,减少粪肥在土壤表面停留时间,减小与空气接触面积。还可通过注射式等施肥方式,将液体粪肥施用于土壤表面以下3-35厘米。三、注意事项1.做好源头减排。指导养殖场户减少用水量,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兽用抗菌药和消毒剂使用,减轻后端粪污处理压力。2.提升处理水平。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进行处理,因地制宜确定贮存和处理设施规模,做到设施规模和还田利用间隔时间相匹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维护管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3.强化粪肥利用。加强畜禽粪肥检测,注意总结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畜禽粪肥施用数量、时间和方式,避免因过量施用和不当施用对植物生长造成影响。文章来源:全国畜牧总站 作者: 2021/10/11 09:43
  •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最高罚款1亿元  来源: 澎湃新闻作者: 9月1日,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迎来了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早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到,《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数据均有较大下降。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涉及原条款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大对生产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防生产监管盲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内容都作出了相应修改。加大惩处力度,最高罚款1亿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宋元明曾经特别提到,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是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澎湃新闻了解到,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人人能参与,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另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 2021/09/10 15:27
  •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巩固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含2019年)之后实施农田建设类项目的建后管护。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应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平整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三)田间道路工程。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六)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对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对田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管护主体要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应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旗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确需较大资金量的可酌情申请补助。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第九条  旗县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在旗县农牧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村社的,工程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二)新型经营主体运营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三)按照“村民自治管理”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旗县农牧部门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  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第五章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来源(一)各盟市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二)农业用水收费应和工程管护收支权责一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运行维护成本;(三)政府支持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四)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六)乡镇(苏木)、村(嘎查)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第十五条  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  自治区及各地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建后管护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对先进的管护主体以奖励激励方式补贴管护资金。盟市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定期督导。旗县要建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21/09/03 10:40
  • 城镇户口子女该如何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作者:惠农新政 很多农民朋友对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不解,这次就给大家一下解释和学习,同时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应满足哪些条件呢?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其实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面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和指导。 作者: 2021/08/31 15:49
  • 9月新规来了!将影响你的住房、教育和出行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0日电(熊家丽)进入9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土地管理、契税免征、教育、生产安全、数字安全、驾驶证电子化等,一起来看看。  [全国性新规]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夫妻过户等六种情形免征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育部公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数据安全法》规定,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则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网络运营者要及时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几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  7月30日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地方性新规]  湖北:全日制最低工资调整为1520元/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深圳:不再受理发放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高层次人才业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业务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到,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  南京: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  《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北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北京: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  北京银保监局指导北京保险行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工作。对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将核对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信息一致。  上海首部城市更新领域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上海市首部城市更新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供给,涉及规划、用地、标准、金融、财税等各方面。针对老旧住房改造“收尾难”问题,《条例》明确,对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的,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分批推行  此外,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4项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在全国分批推行。  北京等28个城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发放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石家庄等218个城市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基础上,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推广应用,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对二手车需要在异地交易的,实行二手车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实现二手车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市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  天津等70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  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货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通行码基础上,天津、济南、昆明等70个城市推广应用“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助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河北等14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海南8个省(市)推广应用。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中新经纬APP) 作者: 2021/08/30 10:00
  • 国务院: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时 各地可对规模养殖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张怀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定生猪产能的措施,促进保供稳价,增强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会议指出,通过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目前我国生猪产能已从一度出现的严重滑坡较快恢复到正常年份水平。针对当前供需变化,要遵循经济规律,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确保生猪供应和价格稳定。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国家采取了有力的调控手段缓解猪肉价格持续下滑,从目前情况来看,猪肉价格继续下降的可能性已经很小。“9月以后,随着猪肉消费进入旺季,价格有望迎来阶段性反弹。”对养殖户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稳定财政、金融、用地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护生猪养殖场(户)积极性。对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不得违法违规扩大禁养区范围。稳定规模猪场存量,帮扶中小养殖场(户)提升养殖水平。今年年初以来,猪肉价格出现持续下行。据国家统计局测算,6月份,猪肉价格同比下降36.5%,降幅比上月扩大12.7个百分点;环比继续下降13.6%。到6月份,部分养殖场(户)陷入亏损,猪肉价格也成为大众比较关心的话题。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6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三级预警;6月28日进一步发布猪粮比价过度下跌一级预警信息,并立即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启动国家储备收储工作。7月份以来,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更是连续开启三次猪肉收储,调整猪肉市场供应。据商务部监测,上周(7月19日至25日)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价格比前一周上涨0.6%,其中猪肉批发价格每公斤20.77元,下降0.6%,羊肉批发价格下降0.3%,牛肉批发价格持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7月28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超市走访时发现,猪后腿肉价格为每公斤29元,有消费者告诉记者:“猪肉价格和上个月差不多,但排骨价格有一定上涨。”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要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以上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时,各地可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此外,会议还要求,要抓好重大疫病防控,加强猪肉储备应急调节。李国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政策层面强调要建立逆周期的调控机制,简单来讲,就是当猪肉价格持续下降时,要采取一定的举措来缓解养殖户的养殖成本,稳定养殖户的信心,并通过加强猪肉储备应急调节来平衡市场供给。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来看,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势头得到初步遏制,6月底以来价格出现明显反弹,价格较前期低点回升15%以上,猪粮比价短暂跌破5:1以后迅速反弹,日前已回升至5.85:1。万劲松强调,随着中央和地方收储“托市”效果逐步显现,加之今年1~2月新生仔猪量减少,经过约半年左右的育肥期,会对7~8月生猪出栏产生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生猪价格可能将继续呈阶段性反弹态势。近日,中金公司研报认为,预计三季度生猪价格或将止跌反弹,消费回归、大猪出清、政策利好、进口收紧等多方面因素将支持猪价有所回升,但是我国生猪产能持续恢复,生猪存栏及能繁母猪存栏已经逐步从供给偏紧恢复至正常年份水平,生猪价格重心已整体下移。 作者: 2021/08/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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