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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1年8月4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作者: 关于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9-12-12 各盟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推动农村牧区土地(指农牧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深化与升级,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为导向,以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推进农村牧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 坚持主体地位,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要不断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3.坚持稳妥有序,因地制宜推进。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一刀切”等行政命令,试点先行、总结经验、扎实推进。4.坚持保护耕地,维护农牧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建立利益联动机制,让各方共同受益。(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全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取得重要进展,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更加成熟,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股份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农牧民增收渠道持续拓宽,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二、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一)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方式,使农牧户成为农牧业企业股东,按照“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优先保证土地经营权基本收益。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二)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稳妥有序推动农牧户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优先股+分红”分配方式,在确保农牧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收益后,剩余利润再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分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导农牧户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作价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与产业扶贫结合。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贫困地区稳妥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结合扶贫资金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和产业扶贫资金量化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发展农牧业产业,有效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促进农牧业产业扶贫。三、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组织运行机制引导小农牧户与农牧业企业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效益分配重点向农牧户倾斜,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一)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示范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和发布机制,对土地经营权的价格评估和土地股份组织的登记、退出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牧户(成员)公开。妥善处理农牧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二)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的农牧户风险提示,做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产生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入股农牧户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农牧业保险等途径,降低经营风险。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牧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跟踪指导制度。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四)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金融服务机制。各级农牧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典型,加大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 12月12日 作者: 2021/08/09 15:3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强化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4大部分,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  (一)在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方面,重点提出了5项具体要求: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三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要探索建立“田长制”,推动建立旗县、乡镇、村嘎查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发现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完善全程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五是强化耕地保护执法和追责问责,旗县(市、区)、乡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是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管主体,要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力度,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二)在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方面,强调了2项要求:一是科学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的规定,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方面,提出了3项具体要求:一是《实施意见》要求补充耕地不仅要求数量,更注重质量,依然遵循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二是对使用工矿废弃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的,承担复垦责任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承诺时限完成耕地复垦任务。三是各地建设项目选址如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了依据以保证各地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四)在坚持生态优先、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方面,对补充耕地来源管理要求更为严格,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要求新增耕地指标形成后确保能够持续稳定耕种,并且对已经进行土地整治和补充耕地项目,严禁纳入退耕范围。  (五)在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方面,考虑到为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特别是强化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及时进行变更。  (六)在强化补充耕地监管方面,为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稳定耕种,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实施意见》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经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影像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七)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机制方面,要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区分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  (八)在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时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备案,严禁以“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备案;坚决禁止将非设施农业项目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双上限”严格管理,占用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5%以内,面积不得超过30亩。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来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编辑:田惠荣 作者: 2021/08/04 11:00
  •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 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问:猪肉在我国人民群众饮食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其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有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答: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条例》此次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的要求,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一是为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此外,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问:2018年起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条例》修订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有哪些考虑?答: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对防止和减少动物疫情蔓延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措施。一是落实建立完善屠宰检疫检测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经调运扩散蔓延,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二是保障生猪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为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同时规定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问:为确保《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此次修订在管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举措?答:为促进《条例》各项制度措施正确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修订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如,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再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问:为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条例》修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2021/08/03 10:54
  • 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是基于什么考虑?答: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当前,全国小农户数量约占各类农业经营户总数的98%,经营耕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近七成。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现实,农业在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几亿农民生存和就业的基础产业。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学欧美的模式,短期内不应该、也不可能把农民的土地集中到少数主体手上搞大规模集中经营。同时也不可能走日韩高投入高成本、家家户户设施装备小而全的路子。现阶段,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生产环节集中起来,统一委托给服务主体去完成,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农业,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实际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就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改善资源要素投入结构的过程,也是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的过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加上完备的社会化服务,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农情,更适合我国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机制,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引导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探索创新中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规模不大、领域不宽、质量不高等不足,工作中还面临认识不够到位、思想不够统一的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意见》,旨在明确发展的思路方向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推动各地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指导。问:当前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备哪些有利条件?答: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广大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第一,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当前,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现象日益凸显。要确保14亿多人口的农产品有效供给,解决好“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生产服务需求,这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第二,发展条件已经具备。经过多年的引导扶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服务主体等方面都已具备了有利条件。目前,全国已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600多万家,具备一定规模的烘干、仓储、冷链等设施装备,社会上拥有大量的涉农专业人才。第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农业支持政策逐步从补主体、补装备、补技术,向补服务转变。这些措施有效扶持引导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第四,模式探索富有成效。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纷纷进入农业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为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益经验。问: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总体情况如何?答: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超过90万个,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超过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7000万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长足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出亮点。一是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要求,持续加大培育力度,引导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功能,实现优势互补、竞相发展。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和今年春耕备耕、“三夏”生产期间,积极动员组织服务主体担当作为,及时为农户提供“保姆式”生产托管服务,减少了农民集中下地的风险,有力保障了春耕和“三夏”生产顺利开展。二是服务机制创新完善。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机制,探索出一大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如黑龙江在全省推广“生产托管+金融保险+粮食银行”的“兰西模式”,广东探索发展“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托管员+村托管员”的三级服务协办体系。三是行业发展逐步规范。推动各地强化行业指导,完善服务标准,开展试点示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如山西在全国率先发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河北评选100个省级示范托管服务组织和20个托管服务品牌,树立行业标杆;山东遴选23个县开展社会化服务规范化创新试点,示范推动区域服务市场规范运行。问:为什么要加快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怎样进行培育?答:目前,农业服务主体主要有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类型,从实践看,这些主体各具优势、各有所长。要针对不同服务主体的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尽其能、共同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数量超过服务主体总数的1/3,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规模较大,服务小农户数量最多。要将这两类主体作为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推进其专业化、规模化,不断拓展服务半径。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占服务主体总数的近一成,大多以提供“居间”服务为主,要将其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专业户最贴近小农户,数量约占服务主体总数的一半,要将其作为重要补充力量,弥补其他服务主体的不足。供销、农垦、邮政等系统具有组织优势,要着力完善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同时,要鼓励各类服务主体之间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主体与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问:《意见》提出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哪些重点领域?下一步向哪些领域拓展?答: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领域主要在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这些大宗农作物种植相对集中,生产设施装备相对成熟,但由于比较效益较低,导致生产主体积极性不高,因此对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聚焦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强化项目推动、典型示范引领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大对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典型调查,通过服务主体集中采购生产资料、统一进行机械化作业、集成应用先进品种和技术、订单溢价收购农产品等服务,单季粮食作物生产亩均节本增效150元左右,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稳定了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生产。随着农产品区域布局不断优化,一些经济作物、特色产品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为拓展服务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下一步,要把握趋势、因势利导,推动社会化服务范围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拓展,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推进,从产中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及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延伸,不断提升社会化服务对农业全产业链及农林牧渔各产业的覆盖率和支撑作用。问:《意见》指出要创新服务机制,在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都有哪些有效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答:近年来,各地立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一是创新多种服务模式。各地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模式,让农民集中精力从事自己做得了、做得好的生产环节,把自己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划算的事交给服务主体去做,逐步转变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着力解决耕地撂荒和“谁来种地”的难题。二是完善与其他主体的组织形式。各地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以服务为纽带,促进各主体形成紧密联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如安徽在产粮大县依托村集体大力推进整村托管模式,山东推广“服务主体+小店长+小农户”模式等。三是引导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服务业延伸。各地鼓励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依托原有的技术、装备、渠道、市场、信息化等优势,采取“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积极向农业服务业拓展,开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线上线下对接等综合农事服务,促进技物结合、技服结合。如供销社系统、中化农业等农资农化企业围绕农业全产业链,着力打造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有效破解农业生产主体的共性难题。问:《意见》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方面明确了哪些政策?答:根据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意见》主要对现有政策举措进行了梳理,对各地的经验做法作了归纳提炼,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需要强调的是,《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自2017年开始,中央安排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专项,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和产粮大县,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了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的难题,发挥了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下一步,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实施好这项财政政策,切实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用。同时,还要用好用足其他支持政策,落实好税收、金融、保险、设施用地等方面政策,有效解决服务主体的实际困难。 作者: 2021/07/19 15:32
  • 三部门:扩大三大粮食作物两类保险实施范围 保障粮食安全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据财政部29日消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截图自财政部)  通知指出,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通知还指出,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通知称,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在保险方案方面,通知提出,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通知表示,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  此外,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通知还称,在符合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作者: 2021/07/08 10:42
  • 两部门: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 来源:央广网  (记者 苗雁)据农业农村部7月2日消息,为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政策包括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图源自CFP)  其中,粮食生产发展部分,提出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方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2021年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另外,提到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轮作休耕、农机深松整地等方面。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种业创新发展方面,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加快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强化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精准鉴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制种大县奖励。2021年,在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县范围内,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重点粮油品种,聚焦种子生产、加工短板弱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模式,推动优势基地和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推进奶业振兴,实施粮改饲,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方面,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中央财政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任务资金,引导各地聚焦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整体衔接推进,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5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98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围绕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全程质量控制,提升核心保护区生产及加工储运能力。挖掘农耕文化,推动绿色有机认证,加强宣传推介,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包括高素质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几个方面。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包括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渔业发展补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农业防灾减灾部分,提及农业生产救灾、动物疫病防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支持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农村改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衔接,着力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切实提高农村改厕质量,务求长效管用。 作者: 2021/07/05 10:47
  •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解读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6月11日,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意见》,日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商业体系快速发展,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农村商业发展仍存在明显短板,距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针对制约我国农村商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起草了《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于近日正式印发。  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促进农村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畅通城乡双向循环,有利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产销对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夯实乡村产业基础;有利于拓宽乡村多种功能,推动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劳动变体验、农房变客房,挖掘当地特色资源,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有利于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催生新经济新业态,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其次,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县域商业大有可为。一是有利于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商贸流通业就业门槛低,吸纳就业能力强,在引导农村人口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均衡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增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县域商业,促进了城乡之间商品、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双向流通,既丰富农村经济业态,提高农村的综合承载力和发展活力,又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有利于优化县域空间布局。发展县域商业,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业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利于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形成县乡村功能互补、错落有致的空间发展格局。  第三,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必然选择。县域年轻消费人群庞大,消费观念不断转变、消费档次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为我国消费和服务业发展带来持续的牵引力。以县域为统筹,发展农村商业,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培育和扩大农村消费,将我国超大国内市场优势切实发挥出来,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强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客观要求。发展县域商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有利于助农增收,持续增加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坚持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相结合,不断以高品质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市场需求,提高人民消费意愿,顺应城乡消费升级新趋势,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为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民福祉的改善。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面对当前的发展环境,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共31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力争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第二到第九部分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农村流通网络,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第十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分级分类管理,便利交通运输,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标准统计等相关制度,强化指导考核。  应该看到,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在农村商业领域比较明显,突出表现在农村商业设施水平低、商品服务质量不高、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等方面。这既有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意愿不强等市场原因,也有监管力量薄弱等制度因素。针对我国东中西部消费特点、南北方地区差异性,我们发展县域商业,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乡村人口、消费习惯等特点,完善商业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鼓励生产和服务企业开发适合农民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在人口集中的村,发展连锁商店,为村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在人口较少的村,通过电商、供应链赋能,改造夫妻店,保障基本日用品供应。  二是分层分类。县城重点强化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改造提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重点强化区域服务能力,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村里重点强化便民服务能力,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村庄延伸供应链服务,优化商品供给。  三是下沉和上行相结合。在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的同时,推动县域产业发展,吸引更多人才回乡创业就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加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发展冷链物流,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强化产销对接,帮助农民把好产品卖出好价钱。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方向和路径是什么?  “十四五”时期,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总的来看,“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路径体现在四个方面的“升级”。  一是设施升级。“十四五”时期,对县城、乡镇和村三级商业设施,进行“三个一批”改造升级。在县城,重点改造升级一批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强化县城的综合商业服务能力。在乡镇,重点改造升级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增加生活服务功能,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在村子里,把一批夫妻老婆店,改造升级为新型连锁便利店。同时,鼓励因地制宜,丰富快递收发、农产品经销等业务。  二是商品服务升级。我国是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大国,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提供更多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优质商品和服务。这既能满足农民民生需要、扩大农村消费,也能帮助企业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可谓是“一举多得”。要引导城市生产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市场,向农村延伸营销网络,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商品服务,推动更新换代。农村也有丰富的服务资源,要发展乡村旅游、民俗、特色文化、休闲农业等服务,推动农村商旅文娱体融合发展。  三是模式升级。主要关键词是“改造”和“融合”。“改造”就是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着力解决农村网购“最后一公里”问题。另一方面,推动农村传统商业企业,大规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软硬件升级。“融合”就是在功能上推动跨界发展,促进“商品+服务”“文化+旅游”“种养+观光”“生态+休闲”等多种经营业态有机融合,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  四是监管升级。“十四五”时期,把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放在突出位置,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城乡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农村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四、《意见》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和亮点?  总的来看,“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把县域作为切入点。县是我国承上启下的重要行政单元,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关键环节。我国有2.1万个镇,当前农民消费主要集中在镇。“十四五”时期,我们把县域作为农村商业的切入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乡和村,还包括镇,适应当前农村流通、农村消费的实际情况,强化县城的中心地位,发挥镇的重要节点功能。  二是突出下沉和上行两个重点。这是农村商业体系建设的两项主要任务。下沉就是引导推动城市的生产流通企业下乡,带动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新理念下乡,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与城市同样水平的消费环境、同样质量的商品、同样标准的服务。上行就是推动农产品进城,建立更紧密的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损耗,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加农民收入,让城市消费者获得质量更优、价格合理的农产品。  三是突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村商业体系,必须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把发展质量摆在突出位置,把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作为方向。通过推进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统筹软硬件建设,补齐农村商业短板,改变农村商业落后面貌,提高农村商业发展水平,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更不允许搞无序不公平竞争。  四是突出农民收入、农村消费双提升。这是发展农村商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流通连接生产与消费,乡镇和村两级消费市场占我国消费市场总体的38%,具有巨大消费潜力。健全农村现代商业体系,既要在个体层面,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也要在宏观层面,扩大农村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五、请问《意见》在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健全农村流通网络。通过完善县城商业设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解决农村商业设施不足的问题。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通过支持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培育农村新型商业带头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村市场主体小散弱的问题。  三是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开发更多适合农村市场的消费品,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解决农村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四是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带动农民增收。  五是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加快发展产地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六是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健全农资流通网络,增强农资服务能力。  七是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发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八是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农村市场执法监督,促进农资市场有序发展,加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  六、政府将着力从哪些方面优化县域商业的发展环境?  商务部将根据《意见》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分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是加强分级分类管理服务。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立足东中西差异,指导各地根据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  二是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和投融资等支持。把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便利交通运输。三是完善标准统计和指导考核。制定农产品市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相关指标体系。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 作者: 2021/06/21 15:48
  • 无公害农产品该如何科学进行审核规范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作者:惠农新政 无公害农产品,逐渐被市场所肯定,也成为农产品质量的强有劲保障,而怎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审核认证,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首先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我们再说下申请材料的构成: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需要提供的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同时,也要有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而检查员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认定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顺序编制成册。认定审核主要内容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投入品使用准则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等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应按统一制式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申请认定的产品类别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公布的食用农产品目录内,产品名称应使用该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或别名。申请书中内检员应经过省级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另外,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证照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当与申请书一致,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当在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证照在有效期限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畜牧业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还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希望以上内容的学习,对大家有所指导和帮助。 作者: 2021/06/08 15: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来源: 政策法规和改革科作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21/06/07 11:09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 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作者: 近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解读如下:一、背景“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亲自推动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对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其中,“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是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部署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和命名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76号),联合推进“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县级单位积极性。“十三五”期共命名全国示范县200个,有效带动了全国“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二、重要意义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启动省域、市域范围内示范创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新时期“四好农村路”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的部署要求,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从区域示范引领向全域达标发展转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意见》,指导和部署下一阶段“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三、主要内容《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创建标准、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创建标准部分围绕九个方面明确了示范创建标准。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有力。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提升效果明显。健全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制度政策体系、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机制。三是农村公路网络体系建设推进有力。科学编制农村公路网规划,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巩固提升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成果,因地制宜推动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四是农村公路管养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效果显著。五是农村综合运输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建立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体系。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推进“多站合一,一站多用”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推进县、乡、村二级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六是农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发展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进一步开发“四好农村路”各类公益性岗位。落实“七公开”制度,切实提升农民群众的话语权。七是农村公路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机制,扩大示范创建范围,开展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等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工作。八是农村公路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建立数据采集、处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九是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强化。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完善,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强化路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创建程序部分明确了“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的创建程序。全国示范县创建程序按照县级申请、省级核查、报送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全国示范市创建程序按照市级申请、省级核查、报送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全国示范省创建程序按照省级申请、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将按照成熟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从区域示范引领向全域达标发展转变,同时将示范创建工作纳入车辆购置税“以奖代补”工作中统筹考虑激励政策。工作要求部分提出,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支持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 作者: 2021/05/3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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