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一批新规2月起实施 哪些与你有关? 来源:央广网  (记者孔颖)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转眼间,2021年的第一个月即将过完!进入2月,人们除了将迎来传统新春佳节,还有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将实施。  比如,政府履职有了督查“利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公众账号,重疾险新规……2月新规如何改变你我生活?  担心政策执行“搞变通”“打折扣”,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政府依法履职情况作出有效监督。  《条例》指出,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督查专员范必介绍:“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互联网是一个扁平化社会,政府督查机构可以直接听到来自基层一线、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办理保险业务。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作出规范。防范销售误导,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细化服务标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意味着非保险机构再也打不了“擦边球”。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这是监管履行授权的职能,是市场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基础,保险机构要持牌、人员要持证,要符合一系列资质要求。所以这能从根本上减少互联网给保险业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依照规定,重疾险产品的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这意味着重疾险新规也要在2月1日全面启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商敬国表示:“在新的定义下,每一个病种,我们定义得更准确了,也就是它的定价更准确了,对客户来说选择起来更方便,保障更有针对性,同样的保费,保障提高了。”  据了解,新规还增加了病种数量,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保险行业从业者张越表示:“它会对重疾定义更加完善,描述上更加清晰,其实可以减少大家对病症理赔过程当中的一些歧义。”  停车费结算、公共场所用WiFi、餐厅点菜……如今,各类公众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所谓“自愿”关注背后,却暗藏强制、强迫的逻辑。  景先生就遇到过强制关注公众号的情况。“像有时候我们去餐厅吃饭,必须要关注它的微信公众号才可以点餐,或者享受一些优惠。”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月22日起施行。新规“升级”加强监管、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对“强制关注”说“不!”。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在一些特殊领域的资质要特别规定,比如直接规定在经济领域、医疗领域,在司法和教育领域,开设公众账号的人背后有相关资质,平台有核验义务。考虑到流量经济的背景之下,很多用户被强制关注,甚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默认关注了,所以新规对此特别做了一个规定,不得诱导、误导,也不得强制用户关注某个公众账号,这对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非常好的保护。”  2月还有哪些新规?  医保新规扩大资源供给,医疗药品服务将更加便利。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用人单位要负主体责任。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作者: 2021/02/01 15:20
  • 《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重点问题答问 《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重点问题答问 来源: 卫生健康委网站作者: 一、为什么要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进入冬季以来,农村地区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地区防控能力薄弱,疫情防控难度大,特别是春运期间返乡人员明显增多,人员流动增大,将会进一步加大疫情传播风险。为严格落实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十分必要。核酸检测是目前尽早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有效手段,要求返乡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能够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农村的风险,保障大家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春节。二、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包括哪些人群?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主要包括:一是跨省份返乡人员;二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三是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三、返乡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何获得?返乡人员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的任意一家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返回农村地区。四、谁负责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人员返乡前应告知当地村委会,返乡后由村委会查验其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五、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什么时候开始?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1月28日春运开始后实施,至3月8日春运结束后截止。六、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是否需要隔离?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不需要隔离,但需要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并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返乡不满14天的,以实际返乡时间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七、各地如何落实该项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确定农村地区范围,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套服务。 作者: 2021/01/27 10:21
  • 用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 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发布答记者问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以下简称《分类》)。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制定发布统计分类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解读。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分类》的背景和主要考虑?答:农业统计是反映农业农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服务政府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统计分类标准是界定统计范围、明确统计对象的前提,是统计调查、统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统计数据可比性的首要条件。在《分类》研制之前,农业统计主要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农林牧渔业的分类内容。相关分类对于科学实施统计调查,准确反映农业规模、结构,顺利开展农业统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经济活动领域正在由传统种植、养殖向加工流通、休闲旅游以及生产性服务拓展,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已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反映。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将不断迭代升级,对农民就业增收的贡献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统计标准。同时,我国农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更需要制定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统计分类标准。时代在发展,产业在融合,亟待制定一项专门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为科学界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国家统计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年初启动了《分类》的研制工作,历时一年,《分类》现已通过国家统计局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问:《分类》的编制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为保证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研制的科学性、实用性与针对性,在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首先,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分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为指导,科学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确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基本范围。第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分类》根据农业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特点,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农业及相关产业特征相关活动的再分类。第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类》立足于现有统计工作基础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筹考虑行业的全面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涵盖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涉及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全部内容。第四,以相关国际国内分类为参考。《分类》在充分考虑我国农业及相关产业特点和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了部分发达国家农业及相关产业和国内文化、旅游等派生产业统计分类的原则与方法。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对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梳理。现行《分类》中的农业及相关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以及产品为农林牧渔业所用、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和依托农林牧渔业资源所衍生出来的二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围绕以上概念,我们将《分类》具体范围确定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61个中类、215个小类。其中第一大类“农林牧渔业”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A门类(农、林、牧、渔业)一致,为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核心领域,其余大类为农业及相关产业相关领域。整个《分类》基本涵盖了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各环节经济活动,实现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应“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的要求。问:《分类》发布后,将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什么作用?答: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传统种养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小,而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的增加值占比逐渐加大。《分类》将统计口径从传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环节,拓展到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客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内在规律,充分体现农业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促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强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按照现行统计方法,2019年我国农业占GDP的比重仅为7.1%,占比逐年下降,影响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但种养业是农业相关产业的基础,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是其他延伸性、辅助性经济活动的源头。新的统计分类仍将“农林牧渔业”作为第一大类,同时将统计范围扩大到10大类农业相关经济活动,全面直观地反映出种养业的附加和衍生价值,提升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这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重新认识农业、高度重视农业,更加有力地抓好农业生产,更加有效地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二是加快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2019年农产品加工主营业务收入达15.5万亿元,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1.25倍。新的统计分类设置“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等大类,纳入统计范围的共有76个小类,涵盖了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各个领域,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聚焦当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产能,加快形成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新格局。三是促进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流通环节损失率达20%—30%,远高于发达国家5%左右的水平。新的统计分类专门设置“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流通服务”大类,纳入统计范围的共有22个小类,涉及农产品批发、零售、运输、仓储、配送各个环节,可以将多个部门的数据有效整合起来,为国家制定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加快补上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突出短板。四是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随着农业农村的功能价值不断拓展,休闲观光、旅游康养、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兴起。2019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营业收入达8500亿元,农村网络零售额1.7万亿元,合计相当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还多。新的统计分类设置“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等大类,纳入统计范围的共有56个小类,包括农家乐、乡村民宿、农技推广、职业教育、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通过统计核算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监测评价发展水平,为有针对性地制定宏观政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将在编制“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对健全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制度研究作出部署,推动将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作为评价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更好地发挥新的统计分类制度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问:下一步在实施新的统计分类、开展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方面有什么考虑?答:实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开展增加值核算。今年9月以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初步核算方法和剥离系数(涉农经济相关活动占比,下同)建议,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增加值试测算。在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中正式实施这一分类,还需要有完备的工作机制和成熟的核算方法作支撑。比如数据采集的问题。按照新的统计分类,大部分数据可以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直接获取,但乡村住宿服务、互联网农业生产服务、政府农业农村事务管理等业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直接反映,需要进一步改进数据的采集与核算方法。比如剥离系数的问题。新的统计分类中,需要剥离系数参与核算的指标有159个,准确测度涉农经济活动的占比、确定剥离系数赋值,涉及面广、差异性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调查论证。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工作。一是深化问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对未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分类指标的数据采集、规模以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剥离系数的赋值等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二是完善统计制度。制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及工作规范,完善统计核算方法,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增强获取统计数据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培训指导。面向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宣讲新的分类制度,强化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稳步推进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增加值核算,积极推进数据发布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 2021/01/05 10:34
  • “最严限塑令”年底落地 可降解塑料市场巨大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年底临近,被誉为“最严限塑令”的落地实施也进入倒计时阶段。多家机构表示,在此背景下,可降解塑料行业或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截止12月25日收盘,同花顺可降解塑料概念板块上涨1.03%,收报994.32点。  政策面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被业界誉为“史上最严限塑令”。该文件规定,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就落实“意见”发布了《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8月中旬前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本报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北京、上海、海南、江苏、云南、广东、河南等地均颁布了地方“最严限塑令”,大都以2020年底作为最后期限,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2月14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提出加快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和可降解包装产品标识制度。  天风证券认为,随着中央层面到地方省市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持续看好我国禁塑限塑政策目标如期完成,将推动可降解塑料及上下游行业快速发展。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塑料制品产量高达8184万吨,约占全球1/4。与此同时,2019年我国生物降解塑料消费量仅为52万吨,参考欧洲生物塑料协会的数据,我国生物可降解塑料消费量全球占比仅为4.6%,显著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报告指出,从“限塑”到“禁塑”,政策有望推动可降解塑料的渗透节奏进一步加快。  可降解塑料行业未来的市场空间巨大。华安证券指出,我国此次推动的全国范围内的禁塑政策将拉动可降解塑料国内需求稳步增长。到2025年,预计我国可降解塑料需求量为238万吨,市场规模可达477亿元;到2030年,预计需求量为428万吨,市场规模可达855亿元。而东吴证券测算称,快递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购物袋和农用地膜等四个领域2025年对可降解塑料的需求空间将合计形成约250万吨的市场空间,市场规模将达500亿元左右。  不过,业内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可降解塑料仍处于行业导入期。东吴证券指出,与传统塑料相比,可降解塑料生产成本较高,这成为阻碍可再生塑料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障碍。国信证券认为,可降解塑料价格下降长期来看需要依靠技术进步,但取得突破的时间点难以把控和预测。当前,国内可降解塑料行业进入产能快速扩张的阶段,若要保持产能利用率在80%,到2023年我国可降解塑料的渗透率应超过3%。在此过程中,政府加强限塑立法执法力度和对可降解塑料出台补贴政策至关重要。  华安证券则表示,对于可降解塑料这种一段时间内供不应求的产品,企业的竞争优势则体现在业绩弹性和新建产能进度(投产更早的产能,享受更强的溢价)。 作者: 2020/12/28 11:03
  • 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来源:央广网  (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两部重要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接续修订,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在最高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一起,研究如何完善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儿童信息安全等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直面司法实践反映的难点问题。  重点一、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段时期以来,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要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把握缓刑、减刑、假释。她说:“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的,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严惩。”  犯罪侵害无疑对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如何减少二次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说,司法机关应全力落实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的一站式询问制度。“除了性侵之外,这次还加了一个‘受到暴力伤害’,这些未成年人采取一站式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陈佳林介绍。  重点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数据显示,2016至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少年儿童民事案件超过100万件,案件量逐年增长。贺荣强调,要结合民法典和“两法”修订的精神,高度重视少年儿童民事权益纠纷的特点和趋势,以及案中折射出家庭和社会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或隐患。她举例说:“比如,根据有关研究,抚养费纠纷超过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涉少年儿童案件量最大纠纷。其中,近六成原告为女性,近七成被告为男性。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女孩的抚养费问题是纠纷的大头,男性监护人的责任须要加强。”  对此,陈佳林提示,此次修法,将社会调查制度扩大到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我们的社会调查,以前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要看看被告人、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等来调查,这次我们把社会调查扩展到了民事案件中,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果涉及到监护、离婚、抚养、探望,应当根据情况来决定社会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也偶有出现。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分析:“不论是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还是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监护出了问题,所以及早给这些孩子更多的监护支持,可能会更好保障孩子的综合发展。”  专家建议,在指定监护人程序、监护能力的确认,国家监护、临时监护的启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副主任王敬波教授则认为,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都要考虑到对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在案件审理、执行当中,都能把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纳入其中,我觉得这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阻断问题家庭的问题蔓延。因为在政府的大力帮助下,现在孩子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心理问题是一个更长远的问题,其实是关涉我们整个国民健康非常关键的问题。”王敬波说。  重点三、专业未成年人审判力量的加强  专家普遍认为,专职社工、心理专家的人才培养亟需加强。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介绍:“截至目前,团中央在民政部等部委的支持下,培育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有15.6万人,其中从事司法方面的大概占1/4,我们依托全国的12355青少年服务台,联系了近7000名法律和心理专家,都为我们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专业支撑。”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有条件的,应当保留或者设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必须由专门审判组织或者专业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无论是否设立专门机构,都要落实好少年审判单独考核的要求,以保障、促进少年审判工作发展。” 作者: 2020/12/28 10:57
  • 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 作者: 2020/12/25 10:41
  •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 作者: 2020/12/24 10:59
  • 科技成果转知识产权培训会 科技成果转知识产权培训会 2020年12月11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学习中 作者: 2020/12/11 10:29
  • 防止耕地“非粮化”——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 来源: 人民日报作者: 记者 高云才 郁静娴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背景、要求和如何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解读。稳面积、稳产量,把粮食安全抓在手里近年来,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布局趋于合理,粮食生产连年丰收。但是,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如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使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意见》提出,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该负责人介绍,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必须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其次,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三,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作为确保粮食基本产能的核心区域,从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稳定口粮种植面积的重要基础。《意见》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弱化粮食生产。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目前,各地已划定9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基本完成上图入库,精准落实到地块。据测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后,可以保障我国95%的口粮和90%以上的谷物需求。强引导、重监管,支持工商资本与农户形成利益联合体针对工商资本下乡开展土地流转经营等情况,《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挥比较优势,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适合企业化经营、效益高、不与农民争利的领域,支持其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在具体机制和办法上,该负责人介绍,要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督促各地抓紧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同时,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地“非粮化”底数,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有关情况通报机制。进一步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有甜头、有盼头,让农民收入稳定增长这些年,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刚性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滑。如何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该负责人介绍,将坚持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主要从四方面着手——强政策,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提效益,培育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打通粮食生产流通上下游产业链。降成本,大力推进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防风险,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该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粮食产销平衡区自给率明显下降,主销区自给率持续低位下行,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净调入量明显增加。为稳定各地粮食生产,将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措施,调动各地区重农抓粮积极性。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让粮食生产大省大县种粮不吃亏、有动力。 作者: 2020/12/10 10:02
  • 生态环境部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意见》出台的背景、突出特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解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我部对《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问:与2011年《通知》相比,《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答:《意见》包含六部分内容,共二十一条,与《通知》相比突出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坚持“简”的原则,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了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类型,探索提出了规划环评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的途径,明确了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条件、简化原则、内容和改革试点要求。二是把握“联”的思路,统筹“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把规划环评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点,保障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落地;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落实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和审批的重要依据;依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总体部署,优化园区内共用污染治理措施等的管理方式。三是突出“实”的效果,夯实责任、强化监管,保障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规划环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的责任。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监管和指导的具体措施,有力保障规划环评见实效。问:哪些产业园区需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答:《意见》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相比2011年《通知》,没有单独对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类型的园区提出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主要考虑这类园区功能较单一、面积较小,环境影响也相对较小,经常不单独开展规划,因此,鼓励其依托所在区域其他类型的产业园区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问:《意见》中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如何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答:从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看,产业园区总体上都划入了重点管控单元,相应管控要求比较明确。还有一些省份对省级及以上园区编制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产业园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准入和管控要求。规划环评主要聚焦在对规划产业定位、布局、规模的优化,及避免和减缓规划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等方面。两者在内容和评价方法上均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意见》已明确将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规划环评的审查重点。因此,为避免工作重复,更好适应“放管服”要求,对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意见》提出,其辖区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我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具体委托工作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具体方案向我部提出申请。方案应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如何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问:《意见》如何指导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答:一是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在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的前提下部分内容可适当简化。二是鼓励地方在满足如下条件下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试点改革工作: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发布或授权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等,对入园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意见》的顺利实施?答:为保障《意见》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跟踪监督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三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五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尤其是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园区,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六是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技术支撑,加快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制定和发布,更好的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来源: 生态环境部网站 作者: 2020/11/2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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