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 增强发展生产信心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农村土地承包:“两不变、一稳定”土地承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大约2.88亿人,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公布。在11月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韩长赋说,《意见》是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是“一不动百不摇”的重要制度设计。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给他们吃下“定心丸”,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延长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韩长赋说,40多年来,我国有两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创新,第一次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第二次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两次创新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脉相承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我国有15亿多亩的农村承包地,涉及近2亿农户。据介绍,二轮承包是从1993年开始,到1999年基本完成。如果按照承包期30年计算,从2023年开始,二轮承包就开始大批到期,也就要开始土地延包。因为各地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每个地方承包起始时间不完全一样。今明两年,已经有少部分农村地区开始延包。全国来看,延包的高峰期集中在2026年到2028年。土地如何延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韩长赋说,中央政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延包的起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开始计算,承包期还是30年。目前,土地延包主要有三方面工作。一是把证书发到农民手中。从2014年起,农业农村部开始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发证率超过94%。下一步要做到应发尽发,把现在农户的承包地明确下来。二是健全配套法律政策。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抓紧修改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三是开展延包试点。在先期到期的县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试点。在延包大面积操作实行之前,中央及有关部门还会出台指导意见。农民进城:把承包地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承包地确权登记,全国累计精准测量了11亿个地块,清理了2亿多农户的档案资料。可以说,摸清了家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不明等问题。在确权登记基础上,各地给农民发放了承包权证。同时,确权登记颁证在村里公开,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录入。这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农民拿到了证书会更踏实,可以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很多人有疑问,已经拿到的证书到下一轮承包还有没有效?“本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上为将要开展的新一轮延包打下了基础,将来的延包工作要以这一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韩长赋说,《意见》明确,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因此,之前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证是有效的。当然,有个技术问题,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到延包时再做统一变更。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大约2.88亿人,其中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所以,有的村里存在“空心村”现象。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里落户了,但是多数过年过节时还回村里。总体来看,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户越来越多。那么,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怎么处置?韩长赋说,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农民愿意,可以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在集体成员内转让承包权。如果农民不愿意,就要保留承包权,允许其通过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来实现土地收益。“对进城农户是否放弃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土地问题上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韩长赋说。新型经营主体:确保流转土地预期稳定二轮承包以来,由于人口的增减和自然灾害等一系列原因,一些农户存在无地或者少地的状况。据各地初步调查,大体上这部分农户占总农户的0.94%。《意见》规定,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现有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期满以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有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形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但是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那么,无地少地农户怎么办?韩长赋说,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新开垦的耕地、原承包户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承包农户消亡后依法收回的耕地来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来耕种土地,也可以流转其他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另一个热点问题是,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流转土地是否受影响?据介绍,到2018年底,全国有5.39亿亩耕地在不同主体间进行流转。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然而,2023年起,二轮承包大规模到期,高峰则在2026年到2028年。这就意味着,从现在流转土地到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可能不到10年时间。有些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担心到期以后怎么办?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新型经营主体不用担心上述问题,一个途径是政策保障。《意见》规定了延包的原则和办法,既给承包户一颗“定心丸”,同时给土地的受让方,即新型经营主体也吃下了“定心丸”,到期以后农户可以延包,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再签续订合同,延期流转土地。另一个途径是法律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所以,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协商确定二轮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具体条款。(记者 乔金亮)来源: 经济日报作者: 作者: 2019/12/02 16:06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为确保今年秋粮收购有序进行,秋粮上市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收购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目前,各地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突出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督查“两手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就当前秋粮收购及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解读。当前秋粮收购进展如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11月以来,各地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进展总体顺利,市场运行平稳。截至11月15日,主产区累计收购秋粮3722万吨,同比减少710万吨。分品种看,中晚籼稻1708万吨、粳稻838万吨、玉米1065万吨,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大豆111万吨,同比有所增加。据监测,部分地区稻谷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先后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和四川等5省启动了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目前市场粮价基本稳定,优质优价特征更加明显。比如,江西省优质稻谷价格1.3~1.35元/斤,较常规品种高0.05~0.15元/斤;湖北省优质稻谷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0.02~0.03元/斤。各地在秋粮收购中有哪些新举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各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通知》精神,辽宁、江西等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等省(区)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宣传解读收购政策,做好收购资金、仓容等准备工作。四川省加快“智慧粮库”“低温粮库”建设,全省共建设低温仓库268个、仓容639万吨,可延长储粮时间1~3年。为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各地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江苏省不断完善“满意苏粮”手机APP应用,用好预约卖粮、供需对接、订单种植等功能,实现农民“指尖卖粮”。江西省进一步推广“赣粮通”粮食收购微信小程序,便利农户售粮。河南省推广应用“惠三农”软件,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经纪人实行线上预约收购,为贫困户开辟绿色售粮通道,方便农民售粮。安徽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与粮食收购企业签订市场化收购贷款合作管理协议,目前已向47家企业投放市场化收购资金5亿多元。吉林省加强企业购销、库存、外运情况统计和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行业经营意向和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入市收粮。秋粮收购督查的范围、对象包括哪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纳入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范围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是这次督查的重点省份,主要检查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点,确保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政策性收购执行预案的省份作为督查重点,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政策性粮食收购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粮价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和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定点环节,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在收购环节,主要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签订、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收购资金拨付结算、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等情况。重点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相关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打白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化收购主体如何开展督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同时要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指导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多元主体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违规行为。怎样保证秋粮收购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强化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必须抓好抓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一要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用好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二要创新执法理念,用好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将严格依法检查与督促完善收购政策制度、加强内部收购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等结合起来,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生根。三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时间: 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粮食和储备局网站作者:  作者: 2019/11/25 11:07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1日  作者: 2019/11/22 11:20
  • “最严”食品安全条例“严”在哪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的条例将如何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此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最严”如何体现?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对此进行了解读。  补上短板,修订重点集中在五方面  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出台并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多次出台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食品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需要相应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孙梅君介绍,这次《条例》的修订,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具体而言,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  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体现“最严”,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消除了一大批风险隐患,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约14万件。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各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表明违法成本较低,食品安全问题仍易发多发。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如何体现“最严”?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二是严查掺杂掺假。三是严格‘处罚到人’。”孙梅君说,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此外,“最严”还体现为严惩失信失德,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打恶意违法,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王振江进一步介绍,《条例》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消毒、发布检验信息等环节的义务,对这些新增的义务性规定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在确保“有过必有罚”的同时,《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保护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企业的积极性。  预防为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识别、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和减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孙梅君介绍,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监管必须零容忍。《条例》在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  据了解,在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或在口岸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退货、销毁、禁止进口等措施。同时,《条例》健全了风险监测会商和处置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分析监测数据,研判风险形势,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后,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并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及时控制风险。  “《条例》还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备案要求、事后监管及废止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消费者正确理解风险,理性防范风险。”孙梅君说。(记者 陈晨) 作者: 2019/11/18 17:23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文号发布机构业务类型废止记录中农发〔2019〕11号 其他土地管理发文时间效力级别来一一源时效状态2019年09月20日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1日 作者: 2019/11/15 11:06
  • 走出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解读  来源: 光明日报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这是继1996年《中国的粮食问题》后,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二部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白皮书。当前中国粮食安全形势如何,老百姓的吃饭问题有没有保障?如何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怎样守住管好天下粮仓,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在1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张务锋,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苏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对中国粮食安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依靠自身力量端牢自己饭碗民为国基,谷为民命。70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但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没有改变。“早在20多年前,国际上就有人发出了‘谁来养活中国人’的疑问,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勤劳的中国人民用实际行动作出了最有力回答,那就是‘靠我们自己’。”张务锋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世情国情粮情,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提出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政策举措,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我国用占全球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活了近20%的人口,实现了从饥饿到温饱再到小康的历史性巨变。”张务锋举例分析指出,我国有两个粮食安全重要指标双双超过6.5亿吨:一是粮食总产量2015年以来稳定在6.5亿吨以上;二是2018年全国共有标准粮食仓房仓容6.7亿吨,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对世界也是一个巨大贡献。张务锋介绍,中国正处在历史上粮食安全形势最好的时期。“这个‘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产量高、库存充足,二是市场供应稳、粮食价格稳,三是保障能力强、调控能力强。”张务锋说,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五连丰”,今年粮食产量有望继续第五年超过1.3万亿斤;我国口粮实现完全自给,谷物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粮食库存充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坚实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储备也相应得到充实。黄炜介绍,在继续稳定中央储备规模的同时,从2015年开始,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产销平衡区4.5个月”的市场供应需求,增加了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这项举措到目前为止也已经落实到位。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的结构来看,小麦和稻谷等口粮品种比例超过70%。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引领推动了粮食安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为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要保障粮食安全首先要保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要让农民种粮有收益。为此,我国在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的同时,注重保护和调动粮食种植积极性。“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主要是降成本、抓收购、增收益。”苏伟说,在降成本方面,通过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300多亿元。财政支农总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到2018年达到1万亿元以上;在抓收购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抓好粮食收购,引导企业积极入市,防止出现“卖粮难”;在增收益上,通过发展产业和优粮优价增收益,让种粮农民共享加工转化增值收益,黑龙江省2018年加工转化原粮723亿斤,实现销售收入1036亿元,湖南的南县发展“虾稻共生”模式,综合产值达到100亿元。产业强、粮食安。随着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消费者对粮油消费已经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张务锋介绍,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粮食产业强国,我国加快构建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全国纳入粮食产业统计的企业达到2.3万户,2018年工业总产值突破3万亿元,各地创建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粮食品牌,涌现出了大批骨干企业,成为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在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建设、粮食产业强国的过程中,我们把‘优’字贯穿到‘产购储加销’五个环节,着力提高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坚持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促进种植结构优化、适度规模经营,让好粮食卖出好价钱,畅通好粮油到消费者的‘最后一公里’。”张务锋说。维护世界粮食安全的大国担当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不断扩大粮食市场开放、加强对外合作,为维护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苏伟介绍,为扩大粮食市场对外开放,中国进一步放宽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粮食市场的广度、深度在不断拓展,成为促进中国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与世界分享粮食市场资源,2018年进口了2000多万吨谷物和8000多万吨大豆,促进世界粮食贸易繁荣发展。此外,中国还积极响应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倡议和活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农业投资,推广粮食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贸易等技术和经验。2013年以来,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与参与国建立了经贸合作关系,积极开展粮食领域的合作。《中国的粮食安全》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中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实施了20多个多边南南合作项目,向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加勒比海等地区的近30个国家和地区派遣近1100人次粮农技术专家和技术员,约占联合国粮农组织南南合作项目派出总人数的60%。中国与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20多份粮食和农业多双边合作协议、60多份进出口粮食检疫议定书,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业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关系,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农业合作工作组。“中国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粮农领域的国际合作,愿与各国分享农业和粮食方面的技术、经验和成果,积极参与世界粮食安全治理,维护世贸规则,促进世界粮食安全。”苏伟说。(记者 李慧) 作者: 2019/11/06 10:57
  •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林草局,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适时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支持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九)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十)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一)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十三)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四)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十七)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实施以奖代补予以支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2019/11/04 17:29
  •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扶持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还面临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户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   坚持规模适度。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引导和支持。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立足实际,确定发展重点,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思路,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示范促发展,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示范典型,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二、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   (四)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五)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牵头)   (六)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动态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三、强化示范创建引领   (七)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八)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整县推进,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九)强化典型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范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农业农村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总结各地经验,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一)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农业农村部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十二)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推广使用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业农村部牵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四)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农业农村部牵头,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十五)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自然资源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七)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十九)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分别负责)   (二十)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分别负责)   五、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牵头)   (二十二)强化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场财政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好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密切跟踪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宣传好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农业农村部牵头)   (二十四)推进家庭农场立法。加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立法研究,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法规,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制度化和法制化。(农业农村部牵头,司法部等参与)  作者: 2019/09/30 09:49
  • ​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胡春华强调:着力提升销区生猪稳产保供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9月2日在四川省实地督导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他指出,销区是生猪稳产保供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抓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迅速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切实提高猪肉自给水平和市场供应能力。 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5月1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切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胡春华指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以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为核心,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充分调动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切实解决养殖户不敢养、不想养和养不起等问题。要全面做好猪肉市场调控准备,积极推进产销对接,抓紧充实冻猪肉储备,积极发展禽肉等替代品生产,着力防范市场供应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   胡春华强调,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建立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压实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防问题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坚持不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抓紧推进分区防控,加快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全面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长效防控机制。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 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第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第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第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第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第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第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江苏省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出扶持政策意见:一是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突出扶持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设施等,保护生猪生产基础,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省级财政已于7月底下达2.61亿元补助资金。二是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从1000元/头、600/头提高到1200元/头和800元/头,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三是加大信贷担保支持,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并减免一定时期的担保费用。 四川省出台九条措施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   8月26日,四川省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从稳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给出一揽子解决举措。   九条措施包括: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等。   在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上,各市(州)要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外,成都市、攀枝花市自给率应达到70%,其他市(州)达到100%以上。   据一同印发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全省生猪生产确定了全年4008万头的基本保障任务,除阿坝、甘孜外,全省其他19个市(州)有17个市(州)保障任务都在100万头以上,其中,南充、达州年出栏300万头以上,成都市年出栏基本保障任务为556万头。   用地保障方面,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等。   推进标准化养殖方面,将积极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今年将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年出栏200万头以上,集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等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作为省级重大项目。 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5月1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切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胡春华指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以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为核心,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充分调动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切实解决养殖户不敢养、不想养和养不起等问题。要全面做好猪肉市场调控准备,积极推进产销对接,抓紧充实冻猪肉储备,积极发展禽肉等替代品生产,着力防范市场供应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   胡春华强调,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建立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压实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防问题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坚持不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抓紧推进分区防控,加快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全面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长效防控机制。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 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第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第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第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第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第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第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 江苏省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恢复生猪生产提出扶持政策意见:一是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突出扶持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设施等,保护生猪生产基础,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省级财政已于7月底下达2.61亿元补助资金。二是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从1000元/头、600/头提高到1200元/头和800元/头,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三是加大信贷担保支持,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并减免一定时期的担保费用。 四川省出台九条措施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   8月26日,四川省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从稳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给出一揽子解决举措。   九条措施包括: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等。   在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上,各市(州)要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外,成都市、攀枝花市自给率应达到70%,其他市(州)达到100%以上。   据一同印发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全省生猪生产确定了全年4008万头的基本保障任务,除阿坝、甘孜外,全省其他19个市(州)有17个市(州)保障任务都在100万头以上,其中,南充、达州年出栏300万头以上,成都市年出栏基本保障任务为556万头。   用地保障方面,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等。   推进标准化养殖方面,将积极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今年将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年出栏200万头以上,集规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等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作为省级重大项目。 作者: 2019/09/08 07: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 2019/09/0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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