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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殖补贴 养鹅的政策补贴 作者: 2019/07/29 10:13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扶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研究、绿色新品种选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种子储备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南繁科研育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繁科研育种管理工作。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也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本辖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第十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登记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六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在非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十八条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  第十九条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栽培技术和风险提示。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为全区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包括购种人、品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内容的销售台账,保存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  第二十七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分级、包装的除外。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以及马铃薯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  销售转基因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每一批次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第四章  服务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后出现问题的,可以及时向种植地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并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无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鼓励种子企业开展新品种选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科技成果;对品种选育、品种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农户购置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通过政策性保险等措施支持种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研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2019/07/11 16:57
  • 生态环境部:被督察省(市)和企业不得为应付环保督察搞“一刀切” 生态环境部:被督察省(市)和企业不得为应付环保督察搞“一刀切”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将于近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省(市),以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切实做好督察各项工作,7月8日,生态环境部专门致函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要求坚决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有关督察接待和保障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文件明确,被督察省(市)、集团公司不得为应付督察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于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对于采取“一刀切”方式消极应对督察的,督察组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作者: 2019/07/10 14:51
  • 三农工作的硬任务 三农工作的硬任务 请看图 作者: 2019/07/08 20:38
  • 中央一号文件再发惠农礼包 中央一号文件再发惠农礼包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作者: 2019/07/08 15:42
  • 从全国《兽医工作要点》分析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战顺利推进,关系新时代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因此,在党的多次全会,以及每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1号文件等重要文件中,均对全国兽医工作做出统一部署,明确提出全国兽医系统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主线和目标任务,为全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后文合称“规划”)贯彻落实和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近五年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布病、包虫病、狂犬病、结核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九大”以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国情变化,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新形势,对全国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五年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布病、包虫病、狂犬病、结核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九大”以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国情变化,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新形势,对全国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兽医工作指导思想全国兽医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乡村振新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聚焦实施乡村振新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瞄准“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努力提高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水平,为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再立新功。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兽医体系能力建设新时期兽医队伍建设,要以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立足长远、放眼国际,科学合理布局,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适应性强的防疫铁军。随着兽医卫生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法治化进程日趋完善,基层工作信息化、规范化要求不断提升,对兽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习应用科学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尤其要稳固基层防疫队伍,不断充实防疫一线人才力量,打牢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人才基础。为了更好的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区域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就必须要坚持动物疫病防治“24字”工作方针。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常规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国内多部门联合,共享疫情传播风险信息,注重流调监测网络数据的充分利用,为动物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评估。从现阶段我国防控非洲猪瘟取得的成果来看,我国兽医体系不仅有信心、有决心、有策略做好国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更有能力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为全球动物卫生事业贡献中国力量。为了更好的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区域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就必须要坚持动物疫病防治“24字”工作方针。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常规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国内多部门联合,共享疫情传播风险信息,注重流调监测网络数据的充分利用,为动物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评估。从现阶段我国防控非洲猪瘟取得的成果来看,我国兽医体系不仅有信心、有决心、有策略做好国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更有能力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为全球动物卫生事业贡献中国力量。强化生物安全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规划”中指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处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的关键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突破的瓶颈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处在攻坚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仍面临较多科研难题;分病种、分区域防控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等。要破解上述难题,不仅需要全国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切实履职尽责,更需要相关学科科研工作者、养殖生产企业人员、广大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只有将生物安全意识融入家庭消费观念、畜牧养殖模式、屠宰加工链条、科学技术研究、疫病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切实提升动物疫病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打牢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规划”中指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处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的关键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突破的瓶颈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处在攻坚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仍面临较多科研难题;分病种、分区域防控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等。要破解上述难题,不仅需要全国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切实履职尽责,更需要相关学科科研工作者、养殖生产企业人员、广大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只有将生物安全意识融入家庭消费观念、畜牧养殖模式、屠宰加工链条、科学技术研究、疫病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切实提升动物疫病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打牢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                             作者: 2019/06/24 15:09
  • 2019年农产品加工补贴如何申请?看这里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近年来,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农业补贴种类也越来越多。比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豆轮作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重金属污染治理补贴、残膜回收利用补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贴等。其实还有一项对于农民朋友比较重要的补贴,大家可能还不是特别了解,那就是农产品加工项目补贴。那么,农产品加工项目补贴主要有哪些?又有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徐春晖:  徐春晖:为大家介绍几个农产品加工项目补贴的申报和流程:  一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贴政策。近年来,农产品滞销的新闻频频曝出。为了让农产品卖个好价钱,从2016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在农村建设冷藏库、储藏窖、通风库、烘干窖等的农户都能申请,补贴资金还向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最高补贴金额是34万元,最低补贴1万元,补贴流程是采取“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发放相应补贴。  二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补贴政策。一二三产业融合,很多情况下,就是发挥加工企业的带动作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申报的单位包括:农业业主、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休闲农业等。项目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三百万元,农村合作社试点项目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两百万元。  三是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补贴。这一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或饲草料加工企业。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支持;项目要求是合作社成员户数50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补贴额度300~400万元。  四是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五是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该项目的范围是粮油加工、果蔬加工、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品加工等,还有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银行将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  关于农产品加工补贴申报大致的流程,首先是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申报审批表;然后把相关材料报送项目当地所在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报企业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批之后,当地农业农村局会组织相关部门去现场核查,确认补贴对象,然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展开相关工作。  可以看出农产品加工补贴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经营者,比如农村合作社、农村深加工企业等,有政策,有项目,农民朋友一定要做好规划,找准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家致富。 作者: 2019/05/17 10:28
  • 国家农业政策补贴有很多,您得这样申报!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有很多,这些农业补贴看似复杂,实际有规律可循。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农民朋友不知道该如何申请、找哪些部门才能申请到相关补贴,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徐春晖为您梳理,如何根据不同的项目,有针对性的找到相关部门申请农业补贴。  徐春晖:一直以来,我国的惠农政策力度都非常大,不仅补贴金额力度大,补贴项目的涵盖范围也是非常广的。大部分农民朋友都只了解到种地多有补贴,农村低保户、贫困户有补贴,买农机有补助等等,其实就三农领域来说,可以补贴的类型还有很多。例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生产者补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补贴等等。面对着这么多的国家农业政策补贴,有的农民朋友容易产生困扰。应该如何申报国家的这些补贴项目?具体该找哪个部门申报?找到了部门,究竟是哪个科室负责您申报的这块项目?  国家支持农业政策的补贴,一般都是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就是先要达到项目的标准,才能申请补贴。如果您想申请农业补贴,可以找当地的农业局、农委、农办、财政局,还有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部门,以上这些部门每年都能申报农业补贴,每个项目基本都在20到60万元的范围之内,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农户也可以到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部门申请,这些项目资金少一些,一般都在5万到20万元。光知道了这些部门,还不行,还要更进一步地了解当地农业部门一些具体科室的职能。  说到具体的农业补贴,有的农民朋友可能会问了,搞农产品加工国家给补贴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农产品加工补贴可申请的项目和条件都是有一定范围和要求的。农产品加工都有哪些项目有补贴呢?在这里我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第一是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补助,一般是指种养殖、农产品加工、饲草料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社等,这个项目补贴应该在300-400万元,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五百万元(含)以上,合作社成员户数要达到五十个以上;第二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此项补助政策采用的是“先建后补”的方式,补贴标准为一万元至三十四万元;第三是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这个项目的范围主要指油料、粮食、液态奶、畜产品、果蔬等,项目的补贴一般从二十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项目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各地要求标准具有差异化;第四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这一项目的范围是指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种植、养殖、休闲农业等,项目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三百万元,而农村合作社试点项目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两百万元。  这些农业补贴政策听起来有些复杂,但只要您符合申请的条件,具体操作起来还是比较简单的。我相信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会越来越多,补助项目会越来越广,补助金额也会越来越大。所以,广大农民在申报农业补贴项目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国家农业补贴申请及发放规律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做好申请补贴项目跟踪;同时,广大农民要吃透政策精神,以便享受到更多的国家惠农补贴。 作者: 2019/05/10 15:17
  • 农民有哪些农机购买的福利政策?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农业农村部最新农情调度显示,全国已播各类农作物2.1亿亩,春播进度同比相当。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的农机化水平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农机总动力突破10亿千瓦,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68%,农机作业服务面积累计超过60亿亩次。当下春耕期间,全国已经装备各类农机具2200万台(套)以上,正在陆续投入春耕生产,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不断提升。  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的背后,有国家不断对农机进行补贴,这些补贴也利于稳定农民购机预期和理性购机,利于农机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2018年-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19年最终确定农机的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最高补贴可达60万。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徐春晖就和您来说一说农机购买的相关福利政策。    徐春晖:春耕正在进行,农民朋友不仅要买化肥种子,农机也是春耕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农民有哪些农机购买的福利政策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农机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申请部门、应该具备的资质和补贴标准几个方面来说明。  根据政策规定,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具体包括耕整地机械、深松机、开沟机、起垄机等,具体种类,您在购置农机时,可以通过手机百度查询这一农机是否在补贴的范围内。而农机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简单地讲,就是耕耘在田野上的对象。  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的申请部门,购机者可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补贴农机应具的资质方面,进口农机具已经正式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和国产机具一样,具备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三个资质之一的,方可申请国家补贴。在农机补贴标准方面,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而大型棉花采摘机最高可获得单机60万元的补贴额。  农机购置补贴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简称,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后,我国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过科学调控,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确定补贴对象,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稳定了农业生产。 作者: 2019/04/11 10:56
  • 涉农免税大礼包 多环节受益显实效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春节近在眼前,管理部门最近已经发来了新年的政策红包。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这项税收减免措施可以直接地降低农产品生意的税收成本,给从事“三农”行业的人带来实际的好处,事实上,这项政策还可以带来更加多元化的效果。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子雨分析:  张子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出通知,从2019年元旦到2021年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且,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简单地说,只要店铺和市场做农产品生意,今后三年,都能或多或少地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  这项税收减免措施是有标志性意义的。多年以来,管理部门一直在用多种方式减轻农民负担,这当中的标志性事件就是2006年取消农业税。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生产环节,农民的负担已经有效地得到减轻。然而目前农产品竞争力依然不算强,在市场上,我们还会看到进口农产品和本地农产品价格倒挂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流通成本占比过高。今年开始实施的这项税收优惠,正是用政策手段,引导各方力量着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实际上,这项政策还有更多元化的效果。  我国城镇化率近年来不断提升,新城镇所需要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来自周边乡村,农产品生意也自然地成为乡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降低税收成本,意味着生意可以更迅速地扩张,这样就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些在城市工作的机会,也能够成为农民融入城市的重要渠道。而且,商业流通的效率很高,农产品生意更好,意味着更多人能够快速提高收入。  税收的变化也会在消费端有所体现,农产品成本降低,价格也会降低,这会让消费者买到更实惠的农产品,实惠的价格反过来还会促进销售。 作者: 2019/02/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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