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 加大农民权益保障 来源:央广网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新年来了,大家都很关心今年的农业相关政策有什么变化。刚好,从元旦开始,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生效实施了。可以说,修订之后的这项法规,指明了未来土地该怎么用。除此之外,国家对农业资金的扶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还将持续。怎样充分利用好眼下的政策?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子雨认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几条规定,实际上是打消了很多人心中的顾虑。  改革开放以来,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生产方式让农业生产不断焕发新活力。农民现在连续十几年的丰收,也都得益于此。经过这次修订之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关系稳定并且长久不变,这就是说,农民花在土地上的工夫,多年后,依然会给农民自己带来回报,这当然是打消了不少人的顾虑。  另一方面,在确定承包关系长久稳定的基础上,法规还明确,土地经营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流转,这则是让土地焕发了新生机,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农业发展模式的不断丰富,我们发现,一家一户的生产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设立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是顺应发展潮流的选择。可以流转、可以入股,就能让土地和资金建立更便捷的联系,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农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让大家看到了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之间更直观的联系。而这种更加灵活的方式,也让外部资本能够更顺利地进入农业领域。这样的双向互动,必然给农业带来全新的发展动力。  此外,今年,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扶持还会持续。比方说,今年的粮食补贴依然还会继续,水稻、大豆、玉米都会有相应的补贴措施,而种小麦、花生等作物,在一些地区也有资金扶持。  同样的,农资补贴、良种补贴也将继续,对于这些政策的具体细节,咱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查阅,最简单的,现在政府部门都有网站,用手机和电脑上网查一下,就都知道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土地流转也有相应的补贴。承包土地,就会有相应的补贴,不过前提是,承包的规模,得达到相应标准;还有按照法规,谁来种地,这份补贴就归谁,而要领到这份补贴,也得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比如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等等,白纸黑字写清楚,权责才能更分明。  农业生产方式不断升级,相关的法规也会随之而调整,而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和大力扶持则是不变的。对农业的前景,我们应当有十足的信心,对具体措施,要多看多问搞明白,把眼下的好政策充分利用起来。 作者: 2019/01/21 09: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18/12/24 15:39
  • 补贴政策 养猪场有什么补贴 作者: 2018/10/30 16:57
  •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农业农村生态文明。要深刻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生态观,正确处理“三农”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贯穿到“三农”发展全过程。要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要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等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要深刻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深刻把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路径,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碧水蓝天。  二、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建立农业生产力布局、耕地轮作休耕、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等制度,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  推动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  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财政资金投入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领域倾斜,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资源节约利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加快培育新型市场主体,采取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企业委托承包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农业农村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  三、扎实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果菜茶优势产区、核心产区、知名品牌生产基地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示范,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积造施用有机肥,集成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加快实现化肥使用量负增长。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加大绿色防控力度,加强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基地和果菜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集成推广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稳定实现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推进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集成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动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运行机制。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大力发展池塘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以东北、华北地区为重点,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积极开展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打造深翻还田、打捆直燃供暖、秸秆青黄贮和颗粒饲料喂养等典型示范样板。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做好地膜农资打假工作,加快推进加厚地膜应用,研究制定农膜管理办法,健全回收加工体系,以西北地区为重点建设地膜治理示范县,构建加厚地膜推广应用与地膜回收激励挂钩机制,开展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  四、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把农村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加强优化村庄规划管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进“厕所革命”,整治提升村容村貌,打造一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加快推动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  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多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动员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垃圾收集转运等服务。同时调动好农民的积极性,鼓励投工投劳参与建设管护,开展房前屋后和村内公共空间环境整治,逐步建立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  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组织开展“百县万村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案例。  五、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加强污染源头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排查,严格执行环境标准,控制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同时加强灌溉水质管理,严禁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  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状况,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为重点,分区域、分作物品种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扩大污染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继续实施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试点。  六、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  加快发展节水农业,统筹推进工程节水、品种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治污节水,调整优化品种结构,调减耗水量大的作物,扩种耗水量小的作物,大力发展雨养农业。建设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集中展示膜下滴灌、集雨补灌、喷滴灌等模式,继续抓好河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进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轮作为主、休耕为辅,集成一批保护与治理并重的技术模式。  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实施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旗舰物种拯救行动计划,全力抓好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大力实施增殖放流,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完善休渔禁渔制度,在松花江、辽河、海河流域建立禁渔期制度,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加强幼鱼保护,持续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七、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要突出绿色导向,把农业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重点转到低耗、生态、节本、安全、优质、循环等绿色技术上来,加强技术研发集成,不断提升农业绿色发展的科技水平。优化农业科技资源布局,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要素向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倾斜。  依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化肥减量增效、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合力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技术瓶颈问题。  印发并组织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技术需求对接,促进产业与环境科技问题一体化解决。发布重大引领性农业农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技术,加强集成熟化,开展示范展示,遴选推介一批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农业农村主推技术。  八、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完善农业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例行监测,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的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紧紧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任务,依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数据,做好省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延伸绩效考核,建立资金分配与污染治理工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构建农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部门联合督查,对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纵深推进、落实到位。坚持奖惩并重,加大问责力度,将重大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纳入督查范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问责,对治理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激励支持。 作者: 2018/10/12 09:59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两会”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现将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农民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各省(区、市)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允许各省(区、市)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3.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但大豆补贴标准要高于玉米。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为推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改革,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在相关稻谷主产省份实施稻谷补贴,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由有关省份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继续在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三年一定,     2017—2019年为每吨18600元。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5.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6.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能力。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8.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各地采取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加快做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9.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扩大到2400万亩,加上地方自主开展的600万亩,达到3000万亩。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和江苏、江西开展轮作试点;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黑龙江寒地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和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开展休耕试点。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10.粮改饲。粮改饲规模扩大到1200万亩,在河北、山西等17个省(区)实施,以“镰刀弯”地区为主。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  11.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在河北、山西等13个省(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原则上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  12.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各地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启动绿色优质农产品示范,通过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全程化质量监管、全产业链经营、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优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示范推广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四、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3.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在省级推荐基础上,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同时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1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以镇为平台,引导带动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包装、营销等,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5.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继续选择5个省(市)开展示范,依托现有的农村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电商等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达到技术、市场、商务、政务等信息一站式服务。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  16.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1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实施意愿较高、完成任务好的农业县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探索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支持江苏、浙江等8个省份开展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构建农业科研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站+新型经营主体的“两地一站一体”链式农技推广服务新模式。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其他有需求地区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18.农机深松整地。农机深松整地面积达到1.5亿亩以上,支持天津、河北等21个省(区、市)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鼓励依托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东北四省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翻(深耕)作业补助。  19.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对内蒙古、四川等8个省(区)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  20.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按计划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  2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  22.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支持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生产基地,发展草地畜牧业。  2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选择重点县分区域、分作物组装推广一批耕地质量建设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和科学施肥服务。  24.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继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扩大实施范围,新增一批重点县开展黑土地保护整建制推进试点,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农作物秸秆总量大的省(区)和环京津地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支持150个左右重点县实行整县推进,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  26.渔业增殖放流和减船转产。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推动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工作,支持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深水网箱、渔港及通讯导航等设施建设。  2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支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禁捕试点。  28.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继续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推进治理。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努力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29.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150个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承担主体,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30.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开展废旧地膜回收整县推进试点,支持100个县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以棉花、玉米、马铃薯为重点作物,示范推广地膜覆盖、集雨补灌、抗旱抗逆等节水技术,地膜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  31.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以河北黑龙港流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广农艺节水措施,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32.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以湖南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七、支持农业防灾救灾  33.农业生产救灾。立足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34.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  3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按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保费比例由各省自主确定,一般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大县深入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启动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八、大县奖励政策  36.产粮(油)大县奖励。包括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商品粮大省奖励、制种大县奖励、产油大县奖励。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6号)执行。  37.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执行。 作者: 2018/09/27 09:11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有了新修订 农机补贴有了新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鼓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决定删除原第二十七条中:“享受补贴购买的农牧业机械,两年内转让或者出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其补贴,上缴财政。”的内容。                       来源: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科作者: 杨晓 作者: 2018/09/12 14:48
  • 关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就 《关于出台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奖补政策的通知》解读 为全面推进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扩大乌拉特前旗设施农业建设规模,对于乌拉特前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有关部门,考虑到构杞种植作为乌拉特前旗传统优势特色产业,为鼓励杞农加快品种更新步伐推广种植宁杞5号等品质优,产量高的新品种,进而促进乌拉特前旗构杞产业可持续发展,经2018年乌拉特前旗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旗政府出台了2018年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财政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政奖补补贴标准(一)设施农业建设补贴。乌拉特前旗农牧民和农场职工新建的日光温室每亩(折纯)补贴3万元;新建塑料大棚集中连片建设面积达到10亩至100亩的(折纯),每亩补贴3000元,集中连片达到100亩以上的(折纯),每亩补贴4000元。(二)枸杞品种更新补贴。乌拉特前旗农牧民和农场职工淘汰原有老化枸杞品种,新栽植或更新种植宁杞5号等其他新品种,达到验收要求和规范标准的,每亩补贴300元。二、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扎实推进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2、广泛宣传动员。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积极性高的农户、种植能手和种植大户参与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工作。3、强化技术支撑。旗农牧业和林业部门要分别牵头成立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组,切实抓好设施农业建设和枸杞品种更新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设施农业建设统筹高效,枸杞品种更新规范达标。同时,农牧业、林业、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考核验收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12396西部区域指挥中心 作者: 2018/08/17 17:17
  • 最高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    科技日报北京8月1日电(记者谢宏)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解释》全文共21个条,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贺小荣介绍,《解释》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如第1条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第2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第3条作出补充性规定,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5条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解释》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涉及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实务中,由于险种多样,情况复杂,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解释》第4条第1款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第2款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解释》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贺小荣介绍,《解释》第7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第8条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第10条对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重复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作出明确指引。同时,《解释》还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解释》还对责任保险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解释》第15条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裁量标准问题。第16条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第17条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解释》还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解参与权、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出规定。《解释》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 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 作者: 记者 谢宏 作者: 2018/08/03 11:19
  • 哈达阳镇 哈达阳镇 昨天下午和旗农牧业局一行人到哈达阳村和哈列图村对贫困户的产业扶贫(八种八养)进行初验! 作者: 2018/07/25 06:16
  • 在阿左旗如何申请公租房?走完这4步,公租房就到手 好消息!好消息!好消息!一波公租房福利来了很多小伙伴关心的问题是到底哪些人才可以申请公租房呢?只有阿左旗户口的人才可以吗?现在,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吧记者从阿左旗房管局了解到,公租房虽好,但在现实中,还有不少符合条件的人没有申请,一些低收入者仍然咬着牙承受着市场上的高额房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些人不知道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政策。为此小编罗列出5个居民最常见的问题阿左旗房管局工作人员一一给予解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房的区别?阿左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进行分档、分级管理。哪些人群可以申请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搬迁进城农牧区低保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公益性岗位职工。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1、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阿左旗城镇户籍并在巴彦浩特地区生活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2)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3)申请人无房或住房面积少于人均面积17平方米的;(4)申请人未享受过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阿左旗搬迁进城农牧区低保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居住,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无住房,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公益林等项目安置政策的农牧民;(3)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居住;(3)申请人收入在阿左旗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4)申请人在阿左旗范围内无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5)申请人依法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在巴彦浩特地区居住;(3)申请人收入在阿左旗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2倍以下;(4)申请人在阿左旗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申请人依法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6)需有巴彦浩特镇户籍、且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及后续使用等方面进行担保;(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及审核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内成员户口本、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状况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6)搬迁农牧区低保户的相应材料;(7)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担保书及担保人、担保单位证明;(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及搬迁农牧区低保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苏木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阿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对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对无误后进入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旗民政部门。(3)复审。旗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无住房家庭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旗房管局。旗房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4)审核。旗房管局组织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统一审核,审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公益性岗位职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或个人报送阿左旗房管部门受理、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同承租对象,具体租金标准为:(1)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2)低保边缘户、原租赁住户退出低保家庭租金标准第一年为4.00元/月.平方米,从第二年起租金标准8.00元/月.平方米;(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8.00元/月.平方米。来源:阿拉善新报 作者: 2018/07/24 15:22
×
×

扫一扫下载APP,体验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