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意见》提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支持各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要求,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切实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意见》指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意见》还指出,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作者: 2016/12/06 15:55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作者: 2016/12/02 09:31
  • 财政部部署开展2016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文件要求,财政部决定自即日起,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地方财政厅(局),联合开展地方2015年决算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覆盖面达到100%(依法不予公开的部门除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及时性。重点关注预决算是否在批准(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是完整性。重点关注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是否都公开了部门预决算;是否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各级、各部门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三是真实性。聚焦2015年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预算空转、虚列收支问题。对政府决算,在收入和支出类别中,各选择至少一个以上科目进行抽查;对部门决算,至少选择一个部门进行抽查,部门“三公”经费为必查项目。  四是细化程度。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各部门预决算是否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内容除外);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按经济分类公开;是否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区分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是否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是否对“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五是公开形式。关注是否通过网络公开并长期保留;是否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  检查工作计划于2017年1月20日前结束。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有效执行,强化问责,提升预决算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财政部将在检查结束后,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排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典型案例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作者: 2016/11/29 16:11
  •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国家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任务和改革举措。  《规划》强调,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确保如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描绘了未来五年科技创新发展的蓝图,确立了“十三五”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进入前15位,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与2015年相比,科技进步贡献率从55.3%提高到6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5.6%提高到20%;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  《规划》提出建设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并从培育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打造高端引领的创新增长极、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建立现代创新治理结构、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努力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规划》围绕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增添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的核心引领作用,重点强化六方面的任务部署。一是围绕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加强兼顾当前和长远的重大战略布局。二是围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重要战略创新力量。三是围绕拓展创新发展空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四是围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五是围绕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六是围绕夯实创新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  《规划》从落实和完善创新政策法规、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等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完善支持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源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2016/11/29 09:31
  • 紧急通知:你家农产品以后没这个证都不让卖了! 农业部新规马上开始 紧急通知:你家农产品以后没这个证都不让卖了! 农业部新规马上开始 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这到底是个啥呢? 小编总结了一下,通知说凡是用于食用的农产品,不管是预包装的还是散装的,在销售时,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都要取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书的产品不允许销售。 1.为啥要办这个证? 通知说,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 2.第一批试点省份 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不用介绍都知道,这几个都是农业大省。 3.由谁来实施? 农业大户们先别着急,这个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农业部门来推进实施。 试点省农业部门要成立本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分设的,请农业厅(委)牵头)要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在全面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抓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推进,8月15日前请将试点方案报送农业部。2017年7-8月,农业部将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为全面试行做好准备工作。试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一)  自检合格;(二)  委托检测合格;(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一)产品名称和重量;(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五)开具日期。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作者: 2016/11/29 09:31
  •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 从2015年开始,国家层面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为此,大雄特别搜集了近两年内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将其中有关农村电子商务的内容摘编如下,以感谢广大粉丝的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1号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国务院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5〕72号(四)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深入发展连锁经营。鼓励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衔接产需信息,推动农产品线上营销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商务部)(十)推进农村市场现代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快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县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示范,带动订单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快信息进村入户步伐,加强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强化线下体验功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 年11月29日(十五)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31日 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在搞活流通中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流通骨干网络,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善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标准化示范,实施特色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加快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实施“快递下乡”工程。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电商服务,支持地方和行业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创造力。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突破农产品冷链运输瓶颈,促进农民增收,丰富城市供应。畅通农产品流通,切实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提高农村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鼓励邮政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5﹞1号18.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发展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以农产品为重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构建以国家级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田头市场为一体的国家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支撑平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同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推广“田头市场+电商企业+城市终端配送”等营销模式。推动建立品牌农业制度体系,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探索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制度。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推动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鼓励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5年9月6日一、深刻认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意义(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可以为传统农产品产销注入信息化元素,以信息流带动物流、技术流、人才流、资金流,实时反映供求状况,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话语权,拓展新渠道、新客源和新市场;能够有效促进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同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缓价格波动,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必然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推动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化,农业电子商务是农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融入农业,可以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全面深度融合,推动农业生产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倒逼农业生产标准化、品牌化,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农业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增添新的动力。(三)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的重要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实施“互联网+”行动的重大举措,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顺应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现实需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便捷性需求,能够突破购销的时空限制,进一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同时,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可以创新流通方式,带动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下乡,加快形成城乡产品和要素市场双向流动的新格局,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活力,让农村居民分享信息经济发展的成果。(四)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农业部门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搞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农业生产资料下乡渠道。农业电子商务作为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新业态,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切实把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创设和规划制定,健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努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六)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体,政府引导。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农业电子商务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加强政策、规划、信息指导,强化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注重农村与城市相结合、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分类别、分阶段、分区域拓展和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探索鲜活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发展产地田头市场、城乡仓储、冷链物流、终端配送,突破发展瓶颈。三是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贯穿到农业电子商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实际的农业电子商务模式。四是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明确方向和重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力有序推进,避免盲目跟风,保障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七)总体目标。到2018年,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显著增强。三、重点任务(八)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围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支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线上交流与交易、壮大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目标,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新格局。(九)着力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模式,完善农产品监测预警、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为农业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十)大力疏通农业电子商务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网络、物流、冷链、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全面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创造良好条件、提供经验。(十一)切实加大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力度。按照“需求牵引、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大力推广先进实用信息化技术在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能力。(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创设,配合有关部门优化农业电子商务相关审批事项和流程,推动落实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农业部 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6〕1号20.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研究出台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完善并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深加工,继续加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和推广,深入开展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实施主食加工和农产品加工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加强储运加工布局和市场流通体系的衔接,推进实物流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鼓励农村经纪人和新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办市[2016]1号(一)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1.“基地+城市社区”直配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种植计划、农产品实时产量、采后库存等信息;建立鲜活农产品产销网络对接平台,采集生鲜采购商(生鲜电商、商超、社区店、餐饮、大客户等)的采购信息,并与生产基地进行对接,制定鲜活农产品销售计划;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加强与传统鲜活农产品零售渠道的合作,开展农场会员宅配、农产品众筹、社区支持农业等模式探索,建立农产品社区直供系统;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建立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开展其他形式的“基地+城市社区”鲜活农产品直配试点。(试点省份: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2.“批发市场+宅配”模式。推动电商企业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货、仓储优势,依托社区便利店、水果店设立自提点,建立城市鲜活农产品配送物流体系,探索鲜活农产品直配到户的“批发市场+宅配”电商零售模式。(试点省份:北京、广东)3.鲜活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组织快递企业制定适应农业电子商务产品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农业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试点省份:河北、重庆)4.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电子商务基础数据库,探索与电商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省份:吉林、重庆、宁夏)(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5.农资网上销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大型农业、农资电商平台、供销社等已有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农资网上销售,探索实现部分县域的农资电商配送全覆盖;现阶段,以化肥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种子、农药、兽药、农机具等主要农资品种;鼓励电商企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逐渐形成网购农资习惯。(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6.农资电商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经销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合作,依托国家农业数据中心、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资市场价格、农资使用指导、农事咨询、气象信息等专业服务;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掌握分析农民用肥、施肥数据及测土配方、病虫害等数据,由单一的农资销售平台向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农资服务商转变,试点农资精准服务;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合作,提供农资贷款、农业生产保险等相关金融服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7. 农资电商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投诉处理平台,推动种植、畜牧、水产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强农资电商监管,推行信用档案制度,确保网上销售的农资可信、可用、可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重点建立化肥电商监管体系,吉林、湖南重点建立种子电商监管体系,江苏重点建立农药、兽药电商监管体系)(三)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8.休闲农业电商平台。推动城市郊区休闲农业资源建设、开发,整合休闲农业资源,以标准化接待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和移动定位技术为支撑,以采摘、餐饮、住宿、主题活动、民俗产品购销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休闲农业线上推介、销售、服务平台和质量监督体系,实现乡村旅游线上直销,推动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城乡互动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链。(试点省份:北京、海南)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中央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 “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16]2号 (七)“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增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推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相关优质产品和服务上网销售,大力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加强网络、加工、包装、物流、冷链、仓储、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环境。开展农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探索农产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推动生鲜农产品直配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率先取得突破。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批发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加强信息监测统计、发布服务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探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不同类别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路径。融合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开展鲜活农产品网上销售应用示范。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应用主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开展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电子商务试点。构建农业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进出境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  商务部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27日(十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场内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率先突破。 商务部等19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2015年8月21日(三)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商务部等10部委 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年8月31日(四)推动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应用,发展“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产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融合。鼓励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推动智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鼓励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逐步扩大网上交易的品种和配送范围,完善网上交易技术标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与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类电商、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企业,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对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容易出现“卖难买贵”问题的农产品的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区域性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网上信息平台。 商务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发[2016]85号(五)加快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商物流发展。积极推进电商物流渠道下沉,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结合农村产业特点,推动物流企业深化与各类涉农机构和企业合作,培育新型农村电商物流主体。充分利用“万村千乡”、邮政等现有物流渠道资源,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农村扶贫等工作,构建质优价廉产品流入、特色农产品流出的快捷渠道,形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三)电商物流农村服务工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整合县、乡镇现有流通网络资源,发展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服务网点,发挥电商物流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构建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建立具备运营服务中心和仓储配送中心(商品中转集散中心)功能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6]120号(六)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提高扶贫效率和精准度。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发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优化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开展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加强与批发市场、超市、电商企业的合作,建立农产品采购商数据库,办好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举措,切实提高政策扶持效果。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发[2015]12号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供销经字〔2015〕1号(二)工作目标。经过3-5年努力,全系统构建起全国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型、专业型平台相互支持、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成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重要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系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80%以上,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比例达到7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全系统销售总额比重达到40%以上。(四)着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作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手段,组织农产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整合当地农产品资源,通过自建平台、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开展网上销售,注重打造地方特色,塑造地方品牌,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各地推广名优土特产的重要抓手。联合农民合作社、商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重点发展面向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地方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开拓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五)努力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牵头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组织者和引领者。以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为重点,加快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整合当地农村商业资源,培养农村用户的信息化消费习惯,为农民群众提供网上代购代销、电子支付、票务代理、农业科技和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着力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将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作为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通过与知名电商合作等形式,合作共用基层网点、终端设备等,引导农村商业电子商务化,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16日(十三)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村物流经营主体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推进农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交易方式,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十八)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作者: 2016/11/29 09:30
  •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要求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和牌证管理制度,驾驶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取驾驶证方可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经被查出,会受到行政处罚,无证驾驶农机,还会被公安机关拘留。 作者: 2016/11/29 09:29
  • 2017年国家农业扶持政策一览表 休闲农业项目:1)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补贴额度: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  申报时间:6月;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3)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4)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              申报时间:6-7月;6)扶贫项目申报时间:1月种植农业项目: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申报时间:6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             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                  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植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植机械)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      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申报时间:6月;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补贴额度:800-1500万元          申报时间:2月;10)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补贴额度:120万元 ;11)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每亩补助1100元        申报时间:3月;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               申报时间:6月;1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时间:8月;1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            申报时间:4月;15)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补贴额度:100-300万元           申报时间:7月;16)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17)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1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                 申报时间:6-7月;1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            申报时间:3月养殖农业项目: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  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申报时间:2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             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养殖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                  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养殖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      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申报时间:6月;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            申报时间:4月;10)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1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            申报时间:10月;1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                 申报时间:6-7月;1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            申报时间:3月农业流通加工类项目:1)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补贴额度:200-1000万元    申报时间:7月;2)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元         申报时间:9月;3)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申报时间:12月;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农机价格的30%    申报时间:12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额度:50万元-300万元   申报时间:6月;7)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万元-300万元   申报时间:4月;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           申报时间:6-7月; 作者: 2016/11/28 16:13
  •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 ☞盘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部政策(史上最全,值得收藏) 2016-08-05 新三农 点击标题下方新三农,关注后可查阅所有文章 从2015年开始,国家层面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为此,大雄特别搜集了近两年内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将其中有关农村电子商务的内容摘编如下,以感谢广大粉丝的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 1号 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中发[2015]11号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国务院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国办发〔2015〕59号 (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办发〔2015〕72号 (四)推进零售业改革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支持受线上模式冲击的实体店调整重组,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深入发展连锁经营。鼓励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开展全渠道营销。鼓励大型实体店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增加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设施,由商品销售为主转向“商品+服务”并重。鼓励中小实体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有效衔接产需信息,推动农产品线上营销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商务部) (十)推进农村市场现代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快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县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示范,带动订单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加快信息进村入户步伐,加强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强化线下体验功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 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015 年11月29日 (十五)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31日 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在搞活流通中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流通骨干网络,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善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冷链标准化示范,实施特色农产品产区预冷工程。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加快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创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实施“快递下乡”工程。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电商服务,支持地方和行业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6〕24号 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创造力。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突破农产品冷链运输瓶颈,促进农民增收,丰富城市供应。畅通农产品流通,切实降低农产品网上销售的平台使用、市场推广等费用,提高农村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农村消费市场,针对农村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需求特点,从供给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结构化匹配能力,带动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消费。鼓励邮政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农村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农村物流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网点,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发﹝2015﹞1号 18.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发展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以农产品为重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构建以国家级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田头市场为一体的国家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支撑平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同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推广“田头市场+电商企业+城市终端配送”等营销模式。推动建立品牌农业制度体系,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探索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制度。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推动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鼓励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2015年9月6日 一、深刻认识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完善农产品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可以为传统农产品产销注入信息化元素,以信息流带动物流、技术流、人才流、资金流,实时反映供求状况,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话语权,拓展新渠道、新客源和新市场;能够有效促进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同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缓价格波动,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必然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推动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化,农业电子商务是农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融入农业,可以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全面深度融合,推动农业生产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倒逼农业生产标准化、品牌化,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农业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增添新的动力。 (三)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的重要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扩大和提升消费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实施“互联网+”行动的重大举措,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顺应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现实需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便捷性需求,能够突破购销的时空限制,进一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同时,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可以创新流通方式,带动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下乡,加快形成城乡产品和要素市场双向流动的新格局,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活力,让农村居民分享信息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农业部门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应更加重视搞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农业生产资料下乡渠道。农业电子商务作为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新业态,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切实把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政策创设和规划制定,健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努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六)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体,政府引导。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农业电子商务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加强政策、规划、信息指导,强化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注重农村与城市相结合、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分类别、分阶段、分区域拓展和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探索鲜活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发展产地田头市场、城乡仓储、冷链物流、终端配送,突破发展瓶颈。三是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贯穿到农业电子商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实际的农业电子商务模式。四是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必要和可行的原则,明确方向和重点,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有力有序推进,避免盲目跟风,保障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七)总体目标。到2018年,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八)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围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支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网络营销、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线上交流与交易、壮大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目标,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新格局。 (九)着力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模式,完善农产品监测预警、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农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为农业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支撑。 (十)大力疏通农业电子商务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网络、物流、冷链、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全面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创造良好条件、提供经验。 (十一)切实加大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力度。按照“需求牵引、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大力推广先进实用信息化技术在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应用能力。 (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创设,配合有关部门优化农业电子商务相关审批事项和流程,推动落实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农业部 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发〔2016〕1号 20.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研究出台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完善并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深加工,继续加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和推广,深入开展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实施主食加工和农产品加工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健全统一开放、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加强储运加工布局和市场流通体系的衔接,推进实物流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鼓励农村经纪人和新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16]1号 (一)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 1.“基地+城市社区”直配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种植计划、农产品实时产量、采后库存等信息;建立鲜活农产品产销网络对接平台,采集生鲜采购商(生鲜电商、商超、社区店、餐饮、大客户等)的采购信息,并与生产基地进行对接,制定鲜活农产品销售计划;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加强与传统鲜活农产品零售渠道的合作,开展农场会员宅配、农产品众筹、社区支持农业等模式探索,建立农产品社区直供系统;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建立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开展其他形式的“基地+城市社区”鲜活农产品直配试点。(试点省份: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 2.“批发市场+宅配”模式。推动电商企业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货、仓储优势,依托社区便利店、水果店设立自提点,建立城市鲜活农产品配送物流体系,探索鲜活农产品直配到户的“批发市场+宅配”电商零售模式。(试点省份:北京、广东) 3.鲜活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组织快递企业制定适应农业电子商务产品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农业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试点省份:河北、重庆) 4.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电子商务基础数据库,探索与电商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省份:吉林、重庆、宁夏) (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 5.农资网上销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大型农业、农资电商平台、供销社等已有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农资网上销售,探索实现部分县域的农资电商配送全覆盖;现阶段,以化肥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种子、农药、兽药、农机具等主要农资品种;鼓励电商企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逐渐形成网购农资习惯。(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 6.农资电商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经销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合作,依托国家农业数据中心、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资市场价格、农资使用指导、农事咨询、气象信息等专业服务;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掌握分析农民用肥、施肥数据及测土配方、病虫害等数据,由单一的农资销售平台向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农资服务商转变,试点农资精准服务;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合作,提供农资贷款、农业生产保险等相关金融服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 7. 农资电商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投诉处理平台,推动种植、畜牧、水产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强农资电商监管,推行信用档案制度,确保网上销售的农资可信、可用、可管。(试点省份:吉林、黑龙江重点建立化肥电商监管体系,吉林、湖南重点建立种子电商监管体系,江苏重点建立农药、兽药电商监管体系) (三)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 8.休闲农业电商平台。推动城市郊区休闲农业资源建设、开发,整合休闲农业资源,以标准化接待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和移动定位技术为支撑,以采摘、餐饮、住宿、主题活动、民俗产品购销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建立统一的休闲农业线上推介、销售、服务平台和质量监督体系,实现乡村旅游线上直销,推动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城乡互动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链。(试点省份:北京、海南)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中央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 “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农市发[2016]2号  (七)“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 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增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推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相关优质产品和服务上网销售,大力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加强网络、加工、包装、物流、冷链、仓储、支付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物流配送、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环境。开展农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机制、模式创新,探索农产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推动生鲜农产品直配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率先取得突破。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批发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批发市场创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推进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加强信息监测统计、发布服务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探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不同类别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路径。融合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开展鲜活农产品网上销售应用示范。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应用主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开展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电子商务试点。构建农业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进出境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    商务部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27日 (十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场内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率先突破。 商务部等19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2015年8月21日 (三)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 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 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 (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商务部等10部委 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 2015年8月31日 (四)推动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 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应用,发展“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产品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融合。鼓励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推动智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鼓励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逐步扩大网上交易的品种和配送范围,完善网上交易技术标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与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类电商、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企业,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对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容易出现“卖难买贵”问题的农产品的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区域性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网上信息平台。 商务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6]85号 (五)加快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商物流发展。 积极推进电商物流渠道下沉,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结合农村产业特点,推动物流企业深化与各类涉农机构和企业合作,培育新型农村电商物流主体。充分利用“万村千乡”、邮政等现有物流渠道资源,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农村扶贫等工作,构建质优价廉产品流入、特色农产品流出的快捷渠道,形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 (三)电商物流农村服务工程。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整合县、乡镇现有流通网络资源,发展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服务网点,发挥电商物流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构建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建立具备运营服务中心和仓储配送中心(商品中转集散中心)功能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6]120号 (六)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提高扶贫效率和精准度。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发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优化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开展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加强与批发市场、超市、电商企业的合作,建立农产品采购商数据库,办好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举措,切实提高政策扶持效果。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发[2015]12号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供销经字〔2015〕1号 (二)工作目标。经过3-5年努力,全系统构建起全国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型、专业型平台相互支持、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成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重要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系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80%以上,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比例达到7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全系统销售总额比重达到40%以上。 (四)着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作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手段,组织农产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整合当地农产品资源,通过自建平台、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形式开展网上销售,注重打造地方特色,塑造地方品牌,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各地推广名优土特产的重要抓手。联合农民合作社、商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重点发展面向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地方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开拓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 (五)努力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牵头成立电子商务协会,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组织者和引领者。以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为重点,加快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等基层网点的信息化改造,整合当地农村商业资源,培养农村用户的信息化消费习惯,为农民群众提供网上代购代销、电子支付、票务代理、农业科技和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着力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将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作为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通过与知名电商合作等形式,合作共用基层网点、终端设备等,引导农村商业电子商务化,实现“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2015年2月16日 (十三)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农村物流经营主体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推进农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交易方式,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十八)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作者:吕明杰 2016/09/07 16:14
  • 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一、总体要求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调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作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先进性、连续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二、资金使用(一)资金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旗县(场)。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耕地草场面积、农畜产品产量、农村牧区人口数量、农机化状况特别是农机化发展急需等,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绩效考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地资金规模,下达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年度购机补贴工作启动前下达各旗县财政账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自治区财政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保护性耕作技术主推地区。海拉尔农牧场、大兴安岭农牧场、兴安盟农牧场、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紧缺地区,应优先保证农牧民补贴,具体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牧机补贴对象为上述区域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度放宽,具体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补贴机具(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具体品目见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另发),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牧民购机用机。(二)补贴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重点农牧业生产地区、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资金安排突出农牧业重点盟市、旗县;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具体机型:农区主要是大型拖拉机、四行以上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成套机械、水稻插秧收获机械等,其中特别注重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兼顾甜菜等经济作物收获机械;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补贴资金充足地区可以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以盟市为单位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凡在我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具体详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械类累加补贴1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单独公布。四、经销企业2015年起,我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均不得公布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名单。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重视经销商培育塑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工作程序为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我区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一)开放购机。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在此之前,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供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鼓励旗县(场)在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等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二)持据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凡在自治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购机者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事项。一般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登录,审核无误后签发指标确认书(附件2);申请人数高度集中、自然排序难以进行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先组织报名,再采取抓阄摇号等适合当地的具体方式产生补贴对象,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牧民申请购买畜牧业机械的,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自治区级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本信息单等材料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3)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三)信息公开。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益对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补贴资金进入累进占用状态。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首页每日自动公布一次旗县(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余信息,供农牧民申请补贴资金作参照。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予公开。末台补贴,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的,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四)结算兑付。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4),原则上每月报送旗县财政部门一次。旗县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五)年终总结。全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旗县上报盟市、盟市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自治区汇总行文,上报农财两部。上报年终工作总结同时提供下年度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凡未提供需求计划的,视为无需求,不做资金安排。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明细(按附件3格式)。六、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由旗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二)严守组织纪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当地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态。(三)做好政策宣传。确定2015年3月为“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月”,围绕实施方案,自治区统一编写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提纲,盟市、旗县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联系电台、电视台、报社,开展集中广泛宣传,形成浩大声势,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盟市、旗县还要利用互联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宣传月结束后要持续保持宣传常态,并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开展集中宣传,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宣传好新特点、新做法。(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各盟市科学确定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旗县落实核实具体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五)落实公开行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即附件3内容)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六)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次资金安排;对当年未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的旗县,取消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安排。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绩效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保证资金安全。附件:1.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 3. ××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次,总第×次)5.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附件1 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信息栏目 名称或数据 备注机具生产企业全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机具型号及名称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发货单号发货日期 年 月 日购机销售日期 年 月 日购机者所属地区 盟市 旗县购机者姓名购机者身份证号码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的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备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即注册为经销商身份的旗县农机录入员角色。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据。3.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留存入档;录入员要在产品信息填写时,把供货企业准确名称录入到“备注”栏内。附件2购机方式: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 编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手填):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财政补贴金额(元)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三、其它说明1.补贴产品必须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2.如发生退货,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并收回补贴资金。3.本通知一式两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补贴对象各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购机者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注:此表格式以当年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为准。附件3××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 单台补 总补贴姓名 售价格(元) 贴额 额(元)(元)合 —— —— —— —— —— —— —— ——计附件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 次,总第 次)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人: 联系电话: 编报日期: 单位:台、万元姓名或组织名称 乡镇 村组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农户种类 联系电话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商名称 数量 总中央补贴额 总省补贴额 总市补贴额 总县补贴额 总补贴额 一卡通编号 最终销售总价 购机日期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 备注此页小计 — — — — — — — — — — — — — —此批次合计 — — — — — — — — — — — — — —注:此表由旗县(场)农机主管部门实际情况通过补贴软件系统导出以Excel格式编制编辑,每月提供旗县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附件5 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核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购机者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补贴机具型号及名称 补贴购机台数机具生产企业机具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是否见机见人、张贴机具铭牌 购机提货地点购机供货企业名称购机时间 购机总价格其中享受补贴(万元) 中央财政 内蒙古财政 盟市财政 旗县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已兑付补贴资金兑付时间补贴问题及建议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服务态度如何供货企业存在问题补贴机具质量问题购机者本人或其配偶、组织负责人签字 核查成员签字注:调查时同一户购买同型号机具可填写同一张表。 作者: 2016/08/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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