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亚洲I型口蹄疫退出免疫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5〕50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部指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指定保藏机构。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研究提出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规模、储备方式、抗原质量监控和管理方案,以及储备单位推荐名单,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应全面清查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的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地点、数量等情况并总结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提出转交指定保藏机构保藏的计划或销毁计划。疫苗生产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前,其他单位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报告。各省级兽医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有关疫苗企业、单位及时提交报告,汇总后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201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请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检索查阅国内有关单位、专家曾经在国内外发表过的涉及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实验活动的论文、基因银行(GenBank)的毒株信息等,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论文作者、毒株信息提交人、所在单位、所涉及实验时间、实验主要内容、论文链接等信息统计汇总报我部兽医局。  四、2016年5月底前,除指定保藏机构、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我部指定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单位外,其他保藏有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抗原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企业,应在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照所提计划,将所保藏的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交指定保藏机构,或全部销毁,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将转交或销毁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五、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有关疫苗生产企业,对现有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研究提出去除亚洲I型组分的工作计划、已生产含有亚洲I型口蹄疫组分成品疫苗的处置方案,于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善相关疫苗生产规程、质量标准,做好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工作。  六、自2016年6月1日起,除指定保藏机构以及我部指定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和应急疫苗储备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各省级兽医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以及违法开展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实验活动等行为,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我部将根据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作者: 2016/02/22 10:07
  • 《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农业部印发《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国种子网  2016/2/17 11:26:27   来源:农业部网站   【大 中 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部署,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突出“稳产能、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攻方向,我部制定了《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质量效益提升,夯实现代种植业发展基础。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种植业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农业部的部署,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粮食实现“十二连增”、高位护盘取得新突破,棉油糖果菜茶等作物稳定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调结构转方式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发展保持稳中有进的良好形势,继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2016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统领,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突出“稳产能、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攻方向,加快转型升级,厚植新优势,增添新动力,开辟新境界,努力提高种植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夯实现代种植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在发展目标上,提升“三个能力”。一是提升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夯实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基础,棉花、食用植物油和糖料等农产品供给稳定。二是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落实增产增效、节本增效、提质增效措施,促进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升。三是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集约高效利用资源,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实现永续发展。  在重点任务上,做到“三个坚持、三个突破”。一是坚持科技引领,力争在创新发展上取得新突破。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选育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推进机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发展病虫统防统治、化肥统配统施等新型服务,提高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坚持效益为重,力争在协调发展上取得新突破。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建设主产区,划定功能区,建立保护区,适当调减非优势区。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特色农产品,改造老果(茶)园,促进提质增效。三是坚持生态为先,力争在绿色发展上取得新突破。树立绿色理念,促进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实行用地养地结合,探索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推广节水、节肥、节药、节地等技术,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变废为宝、综合利用,减少面源污染。  一、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一)稳定小麦水稻面积。今年种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是稳定粮食生产,保持粮食产量基本稳定,防止出现滑坡。重点任务是稳定小麦水稻面积,守住“口粮绝对安全”的底线。强化政策引导,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指导农民安排好种植结构,确保小麦、水稻面积稳定在8亿亩以上。稳定黄淮地区冬小麦,适当恢复北方春小麦。巩固提升东北粳稻,稳定南方双季稻。积极发展优质稻米和强筋弱筋小麦,满足消费需求。会同发改等部门,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细化指标,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调动地方重农抓粮积极性。  (二)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分区域、分作物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加强分类指导,分区推进落实。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推进各项技术措施落实。着眼增产增效的目标,大力开展深松深耕,推广水稻集中育秧、小麦“一喷三防”、地膜覆盖等防灾增产技术。着眼绿色发展的需要,集成推广控肥、控药、控水等技术,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着眼结构调整的任务,引导农民改变种植习惯,帮助农民解决替代种子等问题,确保结构调整顺利开展。  (三)推进科学防灾减灾。针对今年超强厄尔尼诺可能带来的影响,及早制定防范预案,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加强灾情监测预警,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主动与气象部门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推进科学抗灾,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分地区、分作物、分灾种制定科学抗灾技术方案,因地制宜落实应对措施。及时有效救灾,灾情发生后,组织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指导农民落实救灾措施。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支持农民搞好生产恢复。  (四)强化病虫监测防控。构建重大病虫疫情信息化监测网络,加快建设一批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提高监测预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预警,对重大病虫的源头区、迁飞流行过渡带、常年重发区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出重大病虫,重点防控小麦赤霉病和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玉米螟、粘虫、马铃薯晚疫病等病虫害,开展统防统治、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提高防治效果,减轻病虫危害。全力阻截植物疫情,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遏制重大植物疫情传播蔓延。  二、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提高种植业发展质量  (五)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有序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农业发展格局。把握调整目标,实现“两保、三稳、两协调”,即保口粮、保谷物,稳定棉花、食用植物油、糖料自给水平,促进蔬菜生产与消费、饲草生产与畜牧养殖协调发展。明确调整任务,着力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作物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结构、生产生态协调的区域结构、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  (六)调整玉米结构。落实《农业部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巩固提升优势区,调减非优势区,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力争调减1000万亩以上的玉米面积。加强政策引导,落实好“粮改饲”和粮豆轮作等补助政策。落实替代作物,根据市场需求和农牧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饲草、杂粮杂豆等作物。明确调整方向,推动适宜性地调、种养结合地调、生态保护地调、种地养地结合地调、有保有压地调、围绕市场地调。加强指导服务,保障种子供应,搞好市场对接,配套栽培技术。  (七)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坚持生态优先、轮作为主、休耕为辅、自然恢复的方针,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农业持续发展。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轮作休耕试点的规模范围、补助标准、操作方式。突出重点区域,轮作重点在玉米非优势产区,休耕重点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南方重金属污染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轮作以粮豆轮作、粮油轮作、粮饲轮作、水旱轮作为主。休耕试点在地下水漏斗区以季节性休耕为主,重点推行“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在重金属污染区推行连年休耕(三年)、隔年休耕、季节休耕。落实补助资金,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生活有保障。倡导轮作,谨慎休耕。禁止弃耕,严禁废耕,鼓励农民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措施。  (八)扎实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加快技术创新,筛选一批优质、高产、抗逆、综合性状优良、适宜主食开发的专用品种,研发马铃薯馒头、面条和不同区域特色主食产品的配方及加工工艺。继续抓好9个省份马铃薯产业开发试点,支持7个第二批重点推进城市开发马铃薯主食产品,梯次推进,辐射带动。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健康消费,培育一批消费群体。  三、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夯实种植业发展基础  (九)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会同国土部门,严格审核,加强督导,加快推进106个重点城市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和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保质保量地完成划定任务。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档案资料管理和共享制度。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真正实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用地需要。  (十)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创新实施方式,在粮食主产区选取一批重点县,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和土壤肥力保护提升试点,集中连片推广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集成技术模式。突出重点区域,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继续抓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综合运用复合型农艺措施,遏制黑土退化趋势。继续抓好湖南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试点,创造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模式。探索有机肥、配方肥施用补助试点,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十一)加快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制定《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办法》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针对不同区域、作物布局和耕地类型,规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程,建立科学系统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县域耕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公报定期发布和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制度。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机构,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提高耕地质量监测评价能力。  (十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优先将水土资源匹配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的小麦、水稻田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探索建立棉油糖果菜茶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核心区,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口粮田。搞好规划引导,充实建设内容,积极推动以县级为平台,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等各渠道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加强投入,加快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  四、实施藏粮于技战略,强化种植业发展支撑  (十三)加快推进种业科技创新。配合种子管理部门,加快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积极探索科研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激发种业创新活力。组织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开展联合育种攻关,加快培育一批高产稳产、附加值高、适宜机械作业及肥水高效利用的新品种。围绕“粮改饲”、粮豆轮作等,加快选育专用青贮玉米、高蛋白大豆、高产优质高抗苜蓿等品种。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建设。  (十四)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总结经验,创新机制,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创建、高质量推进,扎实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打造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的升级版,引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以绿色生态环保、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生产效率为目标,开展跨学科、跨区域、跨行业协作攻关,集中力量攻克影响单产提高、品质提升、效益增加和环境改善的技术瓶颈,集成组装区域性、标准化、可持续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发展耕种收全程生产性服务。创新农企合作模式,健全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增产增效。  (十五)提升种植业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现代种植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种植业全产业链改善升级。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病虫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等服务中的运用,催生跨区域、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容。以大数据为基础,利用相关数据分析工具,把生产管理、科技创新、农资监管、技术推广服务等环节有机衔接起来,形成指挥调度、生产管理、科技推广、监管服务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提升种植业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促进提质增效,提升经济和园艺作物竞争力  (十六)促进棉油糖增产增效。稳定棉油糖面积,棉花重点是稳定新疆棉区和沿海沿江环湖盐碱地面积,油料重点是稳定油菜面积、发展花生和特色油料,糖料重点是稳定广西、云南甘蔗面积。加快推广高产优质多抗、适宜机械作业的棉油糖新品种。促进农机农艺融合,集成推广以机械为载体的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棉花重点推广轻简化栽培技术,油料重点推广“双低”油菜及机械种植收获技术,甘蔗重点推广健康种苗和机械栽培技术,实现质量效益提升。  (十七)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强化绿色引领,推广绿色环保、生态友好的技术模式。推进单一技术向集成技术转变,因地制宜完善种植标准、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组装一批适宜更大规模的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可持续技术模式。推进由“园”向“区”的拓展,因地制宜地整乡(镇)、整县(市)整建制推进,示范带动园艺作物更大范围提质增效。推进由“产”到“销”转化,搞好产销衔接,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增产增收。  (十八)深入开展园艺作物“三品”提升行动。加快品种改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引导企业加快果茶等园艺作物新品种选育登记,建设一批国家级母本园和苗木繁育基地,推广一批适销对路、熟期合理、品质优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加快品质改进,改造老果(茶)园,组装集成适宜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老果园改造技术模式。在优势产区选择一批老果园开展改造试点,示范推广。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老果(茶)园承包和改造。推进品牌创建,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推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力。大力促进茶叶提质增效,做强茶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划定茶叶生产最宜区。采取多种形式,创响一批茶叶知名品牌,培育一批茶叶大型企业集团,引领茶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助力农民增收、脱贫攻坚。  (十九)促进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稳定蔬菜面积,重点是稳定南菜北运基地和北方设施蔬菜面积。继续抓好北方城市设施蔬菜开发试点,提高质量,增加产量,保障冬春淡季供应。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提升蔬菜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做好蔬菜生产信息调度及发布,指导各地合理安排蔬菜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确保蔬菜稳定供应、均衡供应。  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促进种植业持续发展  (二十)深入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突出重点作物,以用肥量大的玉米、蔬菜、水果等作物为重点,选择一批县(市)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减量措施。创新技术模式,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新肥料新技术,加快高效缓释肥、水溶性肥料、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的应用,集成推广种肥同播、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实施有机肥替代,推进秸秆养分还田,因地制宜种植绿肥,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提高有机肥资源利用水平。开展农企合作,加强与中化化肥等企业的合作,探索农企合作新机制,发挥新型经营主体作用,加快推进配方肥到田,示范带动化肥减量增效。  (二十一)深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病虫统防统治减量,重点在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主产区和病虫害重发区,扶持一批装备精良、服务高效的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扩大统防统治覆盖范围,提高防治效果。推进病虫绿色防控减量,建立一批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和蜜蜂授粉与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基地,集成推广一批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加快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减少化学农药用量。推进精准施药减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和高效大中型施药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此外,继续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扩大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范围,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和农药残留监控。  (二十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强墒情监测,构建主要作物、关键季节和关键农时土壤墒情监测和发布制度。突出重点区域,在西北、西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建设一批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加快农业节水技术示范推广。突出重点技术,根据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推广抗旱品种、水肥一体化、滴灌、喷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继续抓好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加强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七、加强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推动科学立法。做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配套规章,争取与新条例同步实施。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尽快出台。修订《肥料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落实行政审批改革任务。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争取尽早列入立法计划。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做好《粮食法》的起草工作。  (二十四)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农药、肥料管理知识,增强农药、肥料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法治意识。规范农药登记管理,组建新一届农药登记委员会,规范登记程序,推进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启动老旧农药退出机制,提高农药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水平。附件: 农办农〔2016〕1号201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CEB(农业部网站) 作者: 2016/02/19 09:13
  • 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 农业供给侧改革在路上 “天花板”和“地板”双重制约,倒逼农业供给侧改革  刚刚发布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号文件”)指出,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十二五”期间,我国粮食生产连跨两个千亿斤台阶,连续3年稳定在12000亿斤以上,标志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农民收入年均增长9.5%,连续6年实现“两个高于”,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9∶1以下,农民生活显著改善。  好的形势遮不住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挑战。当前,农业生产受到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压顶和生产成本“地板”抬升的双重制约,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生产成本过高、资源错配及透支利用等突出问题,是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集中显现。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就必须在供给侧结构性矛盾上着力,核心是围绕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增加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真正形成更有效率、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农产品有效供给体系。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破解农业发展难题、推动农业闯关过坎的关键举措,是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抓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抓住了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牛鼻子”。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产品供求由低水平平衡向高水平平衡的跃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突出抓好“六大任务”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生产力调整和生产关系变革,当前要突出抓好调结构、提品质、促融合、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六项重点任务。  调结构,就是优化农业生产的品种结构,树立大农业、大食物观念,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合理开发各类农业资源,统筹粮经饲发展,大力发展肉蛋奶鱼、果菜菌茶等,增加市场紧缺农产品生产,为消费者提供品种多样的产品供给。  提品质,就是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培育品牌,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供给的信任度。  促融合,就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把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旅游融合起来发展,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更好满足社会对农业的多样化需求。  去库存,就是加快消化个别农产品的积压库存,千方百计把过大的库存量减下来,积极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发展生产,特别要加快玉米库存消化,减少陈化损失。  降成本,就是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减少化肥农药等的不合理使用、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实现节本增效,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  补短板,就是大力弥补制约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既要补农业基本建设之短,持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又要补农业生态环境之短,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使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  一号文件指出,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步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提高粮食产能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调减掉粮食产能。  决不能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单等同于压缩粮食生产,决不能搞运动式调整,务必要保住粮食生产能力。粮食生产要尊重市场规律、顺应供求变化,适时适度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稳定水稻和小麦生产,适当调减非优势区玉米种植。要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快粮食作物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把粮食生产的良种良法运用好。要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大对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真正使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能的责任落实、举措落地。  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树立大农业、大食物观念,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和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通过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  解读人: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吴宏耀 祝卫东 罗 丹  (原文载于《人民日报》2016年01月28日 02版) 作者: 2016/02/14 08:56
  • 六部门发文强调开发农业资源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2016-02-01 农科情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提出,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据介绍,《通知》要求,要积极发挥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繁荣稳定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要进一步加强返乡创业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研发设计、技术推广等行业服务以及政策、资金、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要引导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报道)原作者: 作者: 2016/02/01 18:14
  •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十二五”时期,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粮食连年高位增产,实现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扭转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态势;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改善,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民生保障水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践证明,党的“三农”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亿万农民是衷心拥护的。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既面临诸多有利条件,又必须加快破解各种难题。一方面,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成为全党共识,为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汇聚强大推动力;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带来持续牵引力;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为拓展农业农村发展空间增添巨大带动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驱动力;农村各项改革全面展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不竭源动力。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如何促进农民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是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背景下,如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绿色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是必须破解的现实难题;在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背景下,如何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赢得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在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投入的力度上保持好势头,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不松劲,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十三五”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互促共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到2020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粮食产能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民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作者: 2016/01/29 10:55
  •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要创新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意见》要求,要加大财税、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开展试点示范,落实地方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 作者: 2016/01/18 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9号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5月宣布全球消灭牛瘟。OIE全体成员通过决议,呼吁各国除指定的牛瘟病毒保藏机构外,尽快销毁牛瘟病毒,并禁止开展牛瘟全长基因感染性克隆合成。为保障生物安全,履行国际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部指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作为我国牛瘟病毒唯一指定保藏机构。  二、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关疫苗企业应全面清查保藏含牛瘟病毒材料(包括病毒和疫苗等,下同)的情况,登记造册,提出转交指定保藏机构保藏的计划或销毁计划,销毁计划应包括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报告。  三、各省级兽医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有关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疫苗企业及时提交报告。2016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各单位保藏牛瘟病毒情况及转交保藏计划、销毁计划报我部兽医局。  四、2016年2月29日前,保藏有含牛瘟病毒材料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应在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照所提计划,将所保藏的牛瘟病毒材料交指定保藏机构,或全部销毁,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将转交或销毁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四、自2016年3月1日起,除指定保藏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保藏任何含牛瘟病毒材料,不得开展牛瘟全长基因感染性克隆合成等活动。各省级兽医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保藏含牛瘟病毒材料,及开展牛瘟全基因感染性克隆活动等行为,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农业部  2015年12月17日 作者: 2016/01/15 10:46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下) 四、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四)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结合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垦区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加大对土地资源富集和比较优势突出垦区的支持力度,将黑龙江和内蒙古等垦区建设成为国家大型商品粮和优质奶源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成为国家大型优质棉花和特色农牧产品基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城郊型垦区建设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和优质鲜活农产品供应基地,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垦区建设成为国家天然橡胶和糖料基地,其他垦区也要根据区域比较优势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十五)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挥农垦企业集团优势,建设国家大型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强化水土治理和环境监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大宗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促进与全国流通体系对接融合,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集团等投入,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十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农垦要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加强农垦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攻关,着力解决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设施装备难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人才、项目和基地建设,推动农垦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协同创新组织模式,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种业基地和科研资源,实施联合联盟联营,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装备水平,扩大农用航空作业范围,建设标准化机务区。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加强农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业发展。    (十七)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和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验示范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毗邻城镇的国有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发挥农垦在农业对外合作中的引领作用。农垦是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和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新战略,立足国内产业基础,统筹规划农垦对外合作的目标区域和发展重点。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强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五、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二十一)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若干垦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农垦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完善中央直属垦区现行“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办法,厘清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职责,建立权责统一、管理规范、决策民主的制度体系,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权力运行约束监督机制。中央直属垦区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重大体制改革、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十三)大力弘扬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靠农垦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作者: 2016/01/04 11:17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上) 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发展壮大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农垦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农垦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农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农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的,经过60多年的艰苦创业,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国有农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了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独特优势,锤炼出“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援国家建设、维护边疆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近年来,农垦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大型农业企业迅速成长,整体经济实力显著提升,成为国家在关键时刻抓得住、用得上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要看到,农垦还存在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经营机制不活、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体系不健全、部分国有农场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垦是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垦与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这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农业农村发展不断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保障,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农垦农业生产力先进,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农垦经济,对于带动农业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形势下农垦承担着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大,国际农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边疆和谐稳定的形势更加复杂。农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水平较高,综合生产能力强,农产品商品率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物质装备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对外合作等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国有农场位于边境地区,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作用更加突出。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安边固疆的稳定器。  二、明确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五)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垦区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中央直属垦区的改革发展由国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共同负责,地方垦区的改革发展由地方政府负责。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六)主要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大型粮食、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牛奶、肉类、种子、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七)继续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集团化是垦区改革的主导方向。有条件的垦区要整建制转换体制机制,建设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已组建集团公司的垦区,要加快推进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农场公司化改造,建设农业产业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要着力增强国有农场经济实力,积极探索推进集团化改革,有条件的要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创新农垦行业指导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整建制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要尽快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改革过渡期后,不再加挂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  (八)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总结推广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经验,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十)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中央直属垦区养老保险缺口问题。  (十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作者: 2015/12/28 08: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上)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作者: 2015/12/08 09:49
×
×

扫一扫下载APP,体验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