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关于认定2023年度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园区、示范户的通知 临河区科技局、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根据《关于推荐2023年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园区、示范点、示范户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各旗县区推荐、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专家研判,结合精准服务的实际情况,最终认定9个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园区、100个示范户(具体名单见附件)。附件:1.2023年度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园区认定名单2.2023年度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户认定名单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5日  作者: 2024/01/22 09:57
  • 关于认定2023年度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点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临河区科技局、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为深入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根据《关于认定“科技助力嘎查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精准服务行动”服务对象的通知》《关于推荐2023年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园区、示范点、示范户的通知》要求,经各旗县区推荐、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家研判,结合精准服务的实际情况,最终认定11个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巴彦淖尔市委组织部 巴彦淖尔市科技局2023年12月19日 附件:2023年度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点认定名单1.临河区乌兰图克镇新义村2.临河区金苗苗助农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3.乌拉特前旗云顺风农机专业合作社4.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宏伟村5.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四义堂村6.乌拉特后旗巴彦淖尔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7.五原县银定图镇协城桥村8.杭锦后旗蛮会镇民生村9.杭锦后旗团结镇民治桥村10.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城关村11.磴口县隆盛合镇公地村 作者: 2024/01/22 09:54
  • 关于科技服务平台精准服务功能暂停使用的通知 各服务专家及服务对象:    2023年临近年底,因科技服务平台精准服务功能升级、专家服务费用核销等原因,市科学技术研究所决定,于2023年12月1起暂停使用精准服务功能,同时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券全部清零。如有生产问题可通过平台“专家答疑”栏目提问,平台其他功能可正常使用。    精准服务功能恢复使用时间及其他事宜将在科技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另行通知,请大家随时关注平台信息。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研究所2023年11月30日                            作者: 2023/12/08 17:55
  • 关于上报2023全年总结、案例、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旗县区负责人、各精准服务专家、各服务对象:根据《2023年度旗县区科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要求,每个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单位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全年上报典型服务案例5篇以上,认真总结服务效果,上报全年服务总结。如不按要求报送案例、总结等将影响下年度服务券的发放。请所在旗县区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上报。根据《巴彦淖尔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精准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专家须全年上报案例5篇以上,服务5次以下的专家按实际上报。并认真填写附件2,我所近期对下半年专家服务费用给予报销。如不按要求报送《案例》的影响专家费用的报销。请所在旗县区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上报。各旗县区按照要求填报附件1、附件3,认真总结本年度精准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年度的建议等。所有报送案例要求如下:案例为服务规模较大,挽回损失(增收)较多典型案例。要求写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规模、服务地址、问题原因、具体服务情况、解决方案、服务效果、挽回损失及增收、问题及建议等。请务必于2023年11月30日期前上报旗县区精准服务总结、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单位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全年总结、服务案例、专家服务案例及附件1、2、3电子版至市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人:拓军   电话:18547868389  0478-8658329邮箱:bs96048@163.com附件:1.《2023年全年科技服务情况汇总表》      2.《2023年全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表》          3.《2023年全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汇总表》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研究所2023年11月13日 作者: 2023/11/13 17:52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新巴彦淖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市监标准规〔2023〕5号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鼓励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在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补助等项目。  每年的资金补助项目以及补助额度按照当年下达自治区财政资金总额确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标准化项目补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原则。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确定项目补助方式与额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指导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目标,符合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按照绿色标准示范引领行动工作要求和目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自治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自治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双碳”目标、节能环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需求;  (六)有利于保护生命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  补助方式  资金使用采取过程补助和成果补助两种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项目性质决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已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补助范围和额度  (一)过程补助类项目  国际标准化会议,承办重大国际、国家、自治区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照会议或活动级别,给予5-10万元补助。  (二)成果补助类项目  1.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  标准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上一年度批准发布标准的单位中,主导和参与制修订标准的“前言”中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给予补助。主导或参与多项标准制修订,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提交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申请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0万元。  (2)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  (3)行业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促进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10万元;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通过两个试点示范验收项目的,取其最高补助。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补助100万元。  (3)国家标准验证点、自治区标准验证点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3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20万元。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1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8万元。  (3)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每年考核评估A级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补助10万元。  4.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的年度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指导、组织申报,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领域内有多家企业获评的,补助总额共20万元。被确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入围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的企业,补助10万元。  6.标准创新型企业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称号的企业补助5万元。  7.标准创新贡献奖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补助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需用于标准化创新相关活动。  (三)其他标准化项目  参照类似项目予以补助。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项目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国际、国家、自治区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会议通知、会议活动方案及新闻报道等证明材料。  2.标准制修订项目提交国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发布公告或标准文本正本。  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交批复文件及验收(评估)相关证明材料。  4.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正式文件。  5.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需提供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提供的权威机构发布的证明文件(或公告)。  6.标准创新型企业以及其他标准化项目需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从其规定。  7.标准创新贡献奖提交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提供的批复文件(或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  (一)承办国际、国家、自治区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举办活动1个月前提交相关申请。  (二)成果补助类及其他标准化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补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补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标准化资金的,不予补助,已经补助的,予以追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规定的行为,终止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对被补助单位被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要依法列入黑名单,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成果类补助项目补助的标准化资金,需用于标准化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及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归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1822号)编制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和各类效益指标;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九条 各盟市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2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作者: 2023/10/26 16:24
  •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安全生产、廉洁自律值班值守工作的通知 创新巴彦淖尔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安全生产、廉洁自律值班值守工作的通知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时间及安全生产、廉洁自律值班值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放假时间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二、相关要求(一)安全生产。要把防风险、保安全,全力做好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安全生产工作。放假前,请全体人员对各自办公室进行安全自查,确保电源关闭、门窗锁好。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确保假期安全。9月28日下午下班前,包春燕同志对机关所有办公室进行安全查验,所有办公室查验完成后离开。(二)廉洁过节遵纪守法。要积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好中秋节、国庆节,文明出行、文明用餐、文明娱乐,努力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廉洁的节日氛围。要始终在思想上划出“红线”,行动上筑牢“底线”,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电子红包等;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指使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相互宴请;严禁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酗酒滋事、酒驾醉驾;严禁不履行请示报告,私自离开市内;严禁违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规定。(三)值班值守。严肃值班值守工作纪律,切实履行值班值守职责。值班人员必须在办公区值班,不得兼顾其他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饮酒上岗,不得将固话呼叫转移至手机,保持值班期间联络畅通,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值班联络、紧急文电收转、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有序运转。(四)其它事宜。全体人员做好中秋节、国庆节外出报备手续(离开巴彦淖尔市)。同时节前节后请假人员将请假条一并报送办公室。请于9月27日下午16:00前报至4009室。附件:1.巴彦淖尔市科技局2023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值班安排表2.巴彦淖尔市科技局2023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值班表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9月27日 作者: 2023/10/02 10:40
  • 公示!2023年度拟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创新巴彦淖尔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示2023年度拟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名单24家单位拟上榜详情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1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科成字〔2023〕21号)等文件要求,经各申报机构申请、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推荐和实地核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科研诚信审核等程序,现对2023年度拟确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4家机构,拟确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3家机构和拟确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的17家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见文末二维码)。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7日至8月12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厅反映,书面意见应列举异议理由及相关事实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471-6328612(兼传真)▲电子邮箱:nmgkjqyfhq@163.com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2023年度拟确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2023年度拟确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名单》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2023年度拟确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名单》来源:创新内蒙古 作者: 2023/08/10 10:13
  • 关于2023年下半年服务券充值的通知 各精准服务对象:         2023年上半年精准服务工作已结束,现将各服务对象服务券余额及欠款全部清零。同时对各经营主体下半年服务券按500元/个进行充值,示范单位、村嘎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按2500元/个进行充值。请各服务对象根据需要适时邀请专家进行服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研究所                     2023年7月24日 作者: 2023/07/24 12:03
  • 关于推荐2023年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园区、示范点、示范户的通知 临河区科技局、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提升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能力,优化调整服务方向,在原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科技精准服务基础上,再从各旗县区推选一批科技示范园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科技示范户等作为服务重点,以点带面,为我市打造乡村振兴样板区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贡献科技力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技示范园区推荐条件一是已认定的各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二是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等具体情况由科技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有接受服务的需求和意愿;四是有专人负责精准服务的指挥管理协调,且能够熟练使用手机应用软件。二、科技示范户推荐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和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二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热爱科技事业,对周边农户能够起到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经营带头人;三是已使用此服务且相对活跃的精准服务对象。三、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推荐条件一是被认定为“科技助力嘎查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精准服务行动”服务对象的嘎查村(合作社);二是电子服务券使用合理且服务效果好;三是能够及时总结典型服务案例,报送服务总结。各旗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园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示范户推荐工作,组织填报相关报表。每个旗县区上报科技示范园区数量1个,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2个,科技示范户数量见《2023年拟发展科技精准服务示范户目标分解表》(附件1)。请务必于2023年6月9日前上报附件2、3、4、5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至市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及报送地址:联系人:金元  478-8658329邮箱:bs96048@163.com地址:临河区胜利南路84号附件:1.2023年拟发展科技精准服务示范户目标分解表2.巴彦淖尔市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园区推荐表3.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推荐表4.巴彦淖尔市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户推荐表5.巴彦淖尔市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户汇总表关于推荐2023年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园区、示范点、示范户的通知.docx 作者: 2023/06/20 17:25
  • 关于上报2023年上半年总结、案例、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旗县区负责人、各精准服务专家:根据《2023年度旗县区科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要求,每个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单位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示范点每半年上报典型服务案例2-3篇;认真总结服务效果,上报半年服务总结。请所在旗县区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上报;旗县区负责人按照要求填报附件1。根据《巴彦淖尔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精准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上半年需上报3篇以上。请各专家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填写附件2,由所在旗县区负责人填写附件3。我所拟定近期对上半年专家服务费用给予报销。如不按要求报送《案例》的此次费用不予报销。所有报送案例要求如下:案例为服务规模较大,挽回损失(增收)较多典型案例。要求写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规模、服务地址、问题原因、具体服务情况、解决方案、服务效果、挽回损失及增收、问题及建议等。请务必于2023年6月30日期前上报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精准服务示范单位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半年总结、服务案例、专家服务案例及附件1、2、3电子版至市科学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金元   电话:15048884820  0478-8658329邮箱:bs96048@163.com附件:1.《2023年上半年12396工作情况汇总表》      2.《2023年上半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表》          3.《2023年上半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汇总表》2023年上半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表.xls2023年上半年专家精准服务情况汇总表.xls2023年上半年12396工作情况汇总表.xls 作者: 2023/06/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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