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6方面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和防控工作
 作者: 2019/04/30 09:14 0收藏
非洲猪瘟疫情自发生以来,一直受到养猪行业、屠宰行业、食品行业以及消费者的关注。两会期间不乏有人大代表针对我国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以及报告等情况进行了建言和提议。农业农村部网站就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温鹏程,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瑞爱,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等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非洲猪瘟情况报告和防控工作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关于强化非洲猪瘟情况报告和防控工作建议的答复 1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次印发通知对防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连续奋战,及时采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相关措施,全力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前,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 关于启动I级疫情响应。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了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同时,根据防控工作实践,2018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优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下,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 关于严格疫情报告及检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2018年以来,连续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发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对发生的每一起非洲猪瘟疫情,都在认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通报。在疫情防控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逐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的追责问责,并定期在我部网站上就典型案例进行通报。2019年1月,为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 4 关于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扑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确定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各地可以根据猪的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标准。国际上扑杀补助标准的通行做法一般为市场价格的50%~100%,我国现在的扑杀补助标准达到了市场价格的75%左右。近期,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并紧急下达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等工作。 5 关于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2018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生猪产品的调运要求也做了相应调整。近期,农业农村部已派出督导组督促各地规范落实调运政策,防止不作为,纠正乱作为,不搞一刀切、一禁了之。 6 关于禁止泔水饲喂生猪。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是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主要途径,约占全部疫情的4成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全面禁止了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措施联动和督导检查,压实各方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处置、调运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等措施,积极推进分区防控,巩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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