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市政府、参保马铃薯企业缴存于农发行专户,专项用于代偿马铃薯企业形成农发行贷款损失的基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马铃薯产业改革的大局,有效解决马铃薯产业信贷资金问题,积极促进全市马铃薯产业发展壮大。
(二)政府主导原则。乌兰察布市政府是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主体。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三)企业自愿原则。是否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企业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由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
(四)互利共赢原则。要有利于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产业切实有效发展,有利于地方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政策性金融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马铃薯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五)风险共担原则。促进各方主体共同应对、承担和化解资金风险。
(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财政局直接管理,粮食局、农牧局、金融办、农发行、担保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各行共同管理马铃薯基金,建立与完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规模。根据马铃薯产业发展情况,基金总规模暂定2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认缴1亿元,按照产业发展需求逐步到位,首期到位0.2亿元,地方政府可通过相关国有平台及相关引导基金等多渠道出资;其余由参保企业共同出资认缴。
第四条 农发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倍。
第五条 参保企业资金范围。信用等级达到AA(含)以上且抵押担保比例达到50%(含)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审批额度的5%缴存,其他按10%缴存。参保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农发行信贷资金审批后、发放前企业认缴资金须到位。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成立乌兰察布市马铃薯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乌兰察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粮食局、农牧局、扶贫办、金融办、工商联、银保监分局、农发行、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信用保证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市属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乌兰察布市聚元汇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的具体运营。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二是审定基金出资规模;三是审定纳入项目库的企业;四是负责协调信用保证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五是审定信用保证基金的偿付、补充、清算、撤销事项;六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七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核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项目库企业参保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二是审核并提出信用保证基金偿付及补充意见;三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四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基金出资规模、项目库及企业投放额度等事宜进行审议。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督促参保企业及时筹资入户并做好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汇总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项目库企业参保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是收集参保企业相关信息和材料,编制相关文件,提交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五是与贷款行共同对基金的具体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对参保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协助贷款行进行贷后管理。
第七条 签订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企业入保要签订市财政部门、参保马铃薯企业、农发行、担保公司四方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四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章 贷款准入与投放管理
第八条 参保条件。企业参保条件原则为符合贷款行基本条件的马铃薯(含种薯)种植、流通、加工企业。接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审定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和筛选参保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协助收集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和农发行共同审核参保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清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贷款评审。农发行按照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履行相关信贷程序。
第十一条 投放额度。对参保企业贷款额度的发放按照农发行现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项下单户贷款额度(余额)原则上不超过0.1亿元,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认定的产业龙头企业不受上述额度限制。
第十二条 担保。
(一)参保企业除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外,信用敞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属国有担保公司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向参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费应采取优惠费率,两方收取的费率合计不高于担保额度的1%/年。
(二)担保公司独立评审决策。
(三)参保企业原则上将符合条件的有效资产投保,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章 基金账户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存储账户。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代市财政局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将政府和参保企业出资的信用保证基金存入该专户,严格按协议约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基金户设立明细台帐,实行专户专人管理,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清算,定期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专户利率。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执行优惠利率。为了鼓励财政性资金注入、扩大基金额度,由开户行与财政部门充分协商,执行优惠利率。
第十五条 基金退出。政府投入的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代偿后及时补充,原则不退出,持续运作。
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保企业可根据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的基金运作。
第五章 保证基金代偿
第十六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在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对剩余部分地方政府及其他参保企业按出资比例代偿50%的金额,农发行承担10%的风险,剩余部分由担保公司代偿。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代偿,过渡性代偿资金额度原则上由责任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补充到位。
第十七条 代偿程序。参保企业未能按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农发行贷款的当日,贷款行书面通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情况,并启动基金代偿程序。
(一)参保企业未能按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逾期三十日,在扣除农发行承担的10%后,贷款行直接扣收相应信用保证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另外部分由担保公司代偿。
(二)对过渡性代偿和农发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基金管理公司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向企业共同追偿。
(三)在基金额度不足以弥补按比例应承担的代偿额度的情况下,政府应偿缺口由政府及时补充基金额度履行代偿义务,共担企业应偿缺口由担保公司代偿。
第十八条 代偿要求。使用信用担保基金及担保公司代偿时,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会议协商相关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为依据向企业追偿。
第十九条 代偿手续。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有利于工作推进的配套机制。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在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利率和贷款投放比例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提升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工作质效。凡属基金项下企业,农发行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用保证基金损失和贷款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借款企业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贷款行对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借款合同等法律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粮食品种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用保证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审议修订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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