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部署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利剑”行动将持续至今年12月。
“利剑”行动包括三个方面整治重点:
“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未按国家有关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使用未批准的药物及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
“利剑3号”行动以养殖水产品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重拳出击。要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法律后果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还可按照《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