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商务部组织召开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我委紧接着对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条例》对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安全有哪些重要意义?新老《条例》又有哪些变化?日前,江苏省经贸委副主任潘宪生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修订后的条例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答: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强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引导屠宰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加大了监管职责、强化了执法手段,为更好地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科学、合理、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屠宰行业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显著提高。
第四,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遏止和打击生猪屠宰违法活动。
问: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哪些修订?
答: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条例继续维持了这一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
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条例》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主要是为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解决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多过滥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从而改变了过去只管设置、不管撤销,只有准入、没有退出的状况,形成了准入、监管、处罚、退出这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特别规定。为了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同时,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生猪产品供应,条例专门增加一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问:目前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在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新《条例》在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注水肉等不法行为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多年来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开展猪肉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和猪肉产品质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全国范围及我省一些偏辟的城乡结合地区看,仍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对生猪进行注水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此,条例第27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进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要没收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要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对有注水行为的屠宰企业,除了对企业进行罚款以外,还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条例新增加的。对货值难以确定的,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定点屠宰企业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除处罚以外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两次以上的,要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问: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这主要出于什么考虑?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目前,我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参差不齐。就我省看,虽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如雨润、苏食、长寿、天平、天鹏等,但问题同样存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多达1370余家,而机械化、半机械化企业仅56%。从长远看,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需要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因此,条例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是鼓励企业向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除此之外,分级管理还有利于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肉品安全的机会和条件。为什么给消费者提供了这样一个选择条件呢?大家看到市场卖的肉都是腿肉,有的贵两三毛钱,为什么呢?很可能是由不同企业生产出来的。由养殖环节一直到屠宰环节,经过严格检验检疫,严格按照国家流程的企业,往往是设备比较好、肉品安全有保障的企业。由于各环节把关比较严,企业设备比较好、条件比较好,可能成本会略高于条件不太好的企业。分级管理正是按照企业的硬件和管理水平进行管理的,使得消费者可以选择,这个较贵的肉可能是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例如是五星级企业生产出来的,可能要比二星级企业贵上几毛钱,那消费者就有权选择,使消费者有一个选择权。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是为了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在地区间顺畅流通,通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
二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
问:作为全省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条例?
答:今年是奥运之年,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多,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任务重、责任大。我们将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新的契机和新的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重点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贯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水平;三是提高规划水平,进一步完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四是严格审查要求,认真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清查和换证工作;五是推进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和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六是加强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
来源: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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