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资源、育种设施设备和育种科研能力,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奶牛育种企业。1. 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每个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2.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荷斯坦牛种公牛TPI综合育种值进入美国荷斯坦协会(CDCB)公布的基因组选择种公牛前2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3.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荷斯坦牛进入全国荷斯坦牛种公牛(CPI指数)前5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进入50(不含)-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进入全国荷斯坦牛(GCPI-中国乳用牛综合指数)前5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进入50(不含)-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4.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种公牛进入(TPI-中国乳肉兼用牛总性能指数)排名前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5. 育种企业自主培育的三河牛种公牛(TPI-中国乳肉兼用牛总性能指数)排名前5名,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依据评价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奖励。1. 育种企业于1月31日前自愿向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盖章),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2. 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根据评分细则现场逐项评分,提出评价结果。3. 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第三方或评价专家组现场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资金。1. 育种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查实,育种企业提供的相关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育种能力评价奖励。2. 育种企业根据中、长期育种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编制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经所在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未经申批或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参评资格。1.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3. 近3年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育种投入情况报告(如审计报告中不含育种投入情况,则需专项审计报告);4. 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及承担相关育种科研项目等证明材料;6. 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及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发放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