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
巴政办发〔2017〕 68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 9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2016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方案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巴政字〔2017〕 142 号)文件,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目标, 强化扶持措施, 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 10000 人。 二、 确定培育对象。以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大户 、家庭农牧场主、 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牧业企业、返乡 涉农涉牧创业者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主, 确定培育对象,培育对象的年龄一般应在 18—60 周岁,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为18—45 岁。 三、 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要制定科学的认定管理办法, 规范认定管理程序, 重点将家庭农场主、 农牧民合作社领办人、 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范围。 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名单, 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各旗县区要将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 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扶持专业大户、 家庭农牧场、 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优先细化落实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身上, 要加大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 在土地流转、 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牧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 五、 加强考核管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全面推行绩效考核, 由市级主管部门对旗县区进行绩效考评, 旗县区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 9 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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