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今后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以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根据内蒙古最新的规定,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内蒙古强化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奖励额度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可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同时,内蒙古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规定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按照规定,内蒙古所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华社呼和浩特李云) 来源:内蒙古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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