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药使用安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相关公告、《巴彦淖尔市农药“控药减害”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国家农业部规定的限用农药实施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分类准入
根据《全力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精神,巴彦淖尔市对限制使用的21种农药实行分类准入。
1.全面禁止含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杀扑磷、溴甲烷、三氯杀螨醇共13种有效成分农药各剂型的销售和使用。
2.允许甲拌磷颗粒剂的销售,禁止甲拌磷其它剂型的销售。禁止甲拌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用于卫生害虫和水生植物病虫害的防治。
3.允许氧乐果各种剂型的销售;禁止氧乐果在农业上的使用,禁止用于卫生害虫和水生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允许林业(不包括果树类)使用。
4.允许氯化苦、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丁酰肼的销售。允许氯化苦用于土壤熏蒸,禁止在其它方面使用;允许氟虫腈用于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和卫生用,禁止在其他方面使用;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
二、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进货备案
进入巴彦淖尔市境内销售、使用的限制使用农药,进货时必须到县级农药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号、农药标签样张及说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农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的电子版本。
三、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部门核发。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按照2017年8月31号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执行。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只允许零售。定点经营单位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应向购买者详细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合理用量、限制使用的作物、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严禁向从事生产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药作物的农户、企业或单位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四、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实名购买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户必须配置电脑、扫码枪、视频实时监控等设备及购销台账软件,实行实名制购买。凡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个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须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有效证明,并对农药用途做出说明,由定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并建立销货台账,否则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出售。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
2018年4月
来源: 巴彦淖尔市植保植检站作者: 苏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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